【導語】:成都本地寶為您帶來關于加強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用車、教練車從事道路駕駛教學活動管理通告。包含學車練車道路限制時間限制等信息。具體詳情請參看正文。
關于加強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用車、教練車從事道路駕駛教學活動管理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8號),全面規范自學用車、教練車道路教學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維護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用車、教練車從事道路教學活動管理。
二、自學人員應當符合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的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條件,按規定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和學車專用標識后,在具備安全駕駛經歷等條件的人員隨車指導下,方可學習道路駕駛技能。
三、自學人員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技能,應當攜帶學習駕駛證明,在車身前后放置、粘貼學車專用標識。正在學習駕駛的自學用車不得搭載隨車指導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自學用車暫不用于學習駕駛而上道路行駛時,應當去除學車專用標識。
四、自學用車、教練車在我市中心城區道路上從事駕駛教學活動,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技能。
路線的指定:中心城區三環路以外區域的相關道路(具體見附件)。同時,將部分考試線路作為從事駕駛教學活動的培訓路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根據道路交通組織變化適時調整從事駕駛教學活動的路線。
時間的指定:工作日07:30-09:00、17:00-19:00以及每日00:00-05:00禁止自學用車、教練車在從事駕駛教學活動;全天24小時禁止自學用車、教練車在三環路以內(含三環路主道和輔道)區域、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學校和醫院周邊道路上從事駕駛教學活動;工作日7:30至20:00,禁止教練車在中心城區三環路以內(含三環路主道和輔道)區域道路上通行。
五、自學人員、學員在具備資格的人員、教練員的隨車指導下,使用符合規定的自學用車和教練車學習駕駛時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隨車指導人員、教練員予以處罰。
六、自學用車、教練車不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從事駕駛教學活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六十七條第六項規定,予以一百五十元罰款。
七、自學人員有未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學習駕駛證明超過有效期、由不符合規定的人員隨車指導等違反規定行為之一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按照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對自學人員處一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屬于將機動車交由自學人員駕駛的,對行為人處一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八、自學人員、學員在具備資格的人員、教練員的隨車指導下,使用符合規定的自學用車和教練車學習駕駛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由隨車指導人員、教練員承擔責任。但自學人員、學員在無具備資格人員、教練員隨車指導下發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擔責任。
九、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并實施交通違法累積記分管理。
十、與原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本通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