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市正式出臺《關于加強贈與管理和優化購房資格復核順位相關事宜的通知》,完善購房政策,加強贈與管理、優化購房資格復核順位。
成都完善購房政策:加強贈與管理、優化購房資格復核順位,具體調整如下:
2021年8月5日成都市正式出臺《關于加強贈與管理和優化購房資格復核順位相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在優化購房資格復核順位方面,登記購房人應符合成都市住房限購政策要求。對于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項目,按以下順位復核購房資格:
第一順位: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二是落戶在項目所在區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
第二順位: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
第三順位:落戶在項目所在區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
第四順位:具有項目所在區購房資格。
《通知》規定,文件發布之日(含當日),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意見書的商品住房項目,其購房資格復核按原規定執行;文件發布之后取得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意見書的商品住房項目,其購房資格復核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相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在嚴格認定贈與住房行為的限購標準方面,房屋所有權人將住房贈與直系親屬的(包括贈與部分份額),按以下標準審核購房資格:
第一,若受贈人具備購房資格,則贈與行為屬于一次交易,視為發生過住房轉讓,贈與的住房計入受贈人家庭住房總套數審核購房資格。
第二,若受贈人不具備購房資格,則贈與的住房自產權登記之日起5年內,仍計入贈與人家庭住房總套數審核購房資格。根據《通知》,文件發布之日(含當日2021年8月5日),已受理或已完成贈與登記的,按原規定執行。
關于《通知》成都市住建局進行了解讀
《通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關于贈與住房行為的購房資格審核要求
為遏制通過贈與住房獲取購房資格的行為,按照《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6號),贈與屬于住房交易行為,因此贈與人將住房贈與他人后即使無房,該贈與人家庭也因不符合我市無房居民家庭的相關規定,不具備無房居民家庭購房資格;同時,受贈人的購房資格按原規定進行認定?!锻ㄖ分攸c強調,房屋所有權人將住房贈與(包括贈與部分份額)直系親屬的, 若受贈人不具備購房資格,則贈與的住房自產權登記之日起5年內,仍計入贈與人家庭住房總套數審核購房資格;同時,還要計入受贈人名下。5年的起始時間按住房贈與登記載入不動產登記簿之日起算。將住房贈與非直系親屬的,將沿用現有的受贈人需具備購房資格的相關規定。
(二)關于購房資格復核順位的要求
對于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項目,購房資格復核規則進行了如下調整:
一是對相關表述進行了簡化,使其更加通俗易懂。
二是為進一步促進職住平衡,將原第二、第三順位進行了對調。原第二順位“具有項目所在區戶籍”調整為第三順位,原第三順位“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闭{整為第二順位。
三是為遏制突擊、頻繁轉移社?;蜻w移戶口獲取靠前順位的行為,在資格復核中對靠前順位人群增加社保及落戶時間條件,第一、二、三順位的人群要求在項目所在區社保、戶籍滿12個月以上。
三、成都市住房限購政策對于社?;驊艏囊笫欠裼凶兓?
成都市住房限購政策對于社保及戶籍的相關要求均未發生變化。
本次《通知》中關于社保、戶籍滿12個月以上的要求,僅為購房資格復核順位的要求,適用于報名人數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項目。
1、符合成都市住房限購政策要求,但社保、戶籍在項目所在區不滿12個月的,將不再納入第一順位進行購房資格復核。
3、具備成都市購房資格的購房人,在項目所在區社保滿12個月但落戶不滿12個月的,列入第2順位;
4、在項目所在區落戶滿12個月但社保不滿12個月的,列入第3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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