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進一步規范成都市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成都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5月7日,成都市住建局會同成都市司法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商品住房公證搖號排序選房有關規定的通知》。
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商品住房公證搖號排序選房有關規定的通知》,對于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1.2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項目,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備案前,購房人依公證搖號排序結果選房后剩余及退出房源,按以下要求進行銷售:
第一,公證搖號排序選房結束且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后的2個工作日內,開發企業通過購房登記系統發布剩余、退出房源銷售信息。
第二,剩余及退出房源由原納入公證搖號排序的登記購房人,依公證搖號排序結果,在公證機構監督下再次依序選購。未在開盤銷售公告公布的選房時期到場的,按開盤銷售公告公布要求處理。
第三,依序選房結束后,開發企業對選房結果進行公示,公證機構對選房結果進行證據保全。
第四,本輪依序選購結束后,有退出房源的,由開發企業組織原納入公證搖號排序的登記購房人依序選購。
此外,根據《通知》,登記報名人數在房源數1.2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項目,已通過購房資格復核并納入公證搖號排序選房的登記購房人,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員12個月內累計未在開盤銷售公告公布的選房時期到場達3次的,自其第3次起,12個月內不得參與購買商品住房的報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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