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公安局會在征求公眾、區(市)縣、職能部門意見基礎上,向制定政策部門提出更有利于我市戶籍遷移政策調整的建議。
成都市公安局回復: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該方案中提出:“不得采取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等方式設置落戶限制”。成都市按照該精神,在2017年戶籍政策調整時,取消了購房入戶政策,為確保在此之前已購房群眾的權益,對2018年1月1日前購買住房的,按原有政策執行。2018年以后購買住房的,如果符合“人才引進”“居住證積分”等入戶政策,可申請將戶口遷入住房所在地。
在取消購房入戶政策的同時,我們建立了條件入戶與積分入戶雙軌并行的戶籍遷移政策體系,進一步放寬了入戶條件,優化了積分落戶政策。2024年2月20日,再次對落戶政策進行調整,成都市域內“縣(市)”取消了落戶限制,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居住條件的即可落戶;人才落戶政策也進一步放寬。作為人口超兩千萬的超大城市,我們將按照中央精神,結合成都發展實際,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我局會在征求公眾、區(市)縣、職能部門意見基礎上,向制定政策部門提出更有利于我市戶籍遷移政策調整的建議。
拓展閱讀:2017年12月31日前已購買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人員入戶
前置條件:
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購買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在成都市行政區域購買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在我市依法參加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市外人員,房屋交付使用后,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請登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
購買商品住房時間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系統中記錄的定購、擬定合同、已售(備案)時間中最早者為準,購買二手住房時間以成都住房租賃交易平臺中記錄的合同簽訂時間、房屋買賣過戶登記時間中最早者為準。
2014年6月1日前購買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在我市購買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上的市外人員,房屋交付使用后,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請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入人員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鎮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水平(27.82平方米/人)。
購買商品住房時間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系統中記錄的合同備案時間為準,購買二手住房時間以在房管部門進行房產買賣過戶登記的時間為準。
所需材料:
1、房屋產權人填寫《入戶申請表》(公安辦證中心現場領取或上網下載);
2、產權人和入戶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產權人系夫妻的提供結婚證、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親屬關系佐證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4、《房屋信息查詢記錄》(30天內有效)。(原件)
5、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購房的,提供房屋產權人繳納滿1年的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明細查詢單(省級社保除繳納社會保險信息單外,還應提供與在蓉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6、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供親屬關系佐證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7、《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合同(住房已交付使用);(原件和復印件)。
備注:
1、同一套住房,權屬未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只申請辦理一次購房入戶。因購房原因遷入本市的人員,落戶成都5年后方可按相關政策申請老年父母投靠。
2、省內居民辦理遷移前,必須到居住地派出所進行居住登記。
3、請前往落戶地公安辦證中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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