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8月22日,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調整為“最低繳存金額不低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
8月22日,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設置最低繳存額,將第十條“無繳存金額限制”的規定,調整為“最低繳存金額不低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
第二章 繳存管理 第八條(繳存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體經營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員、新就業形態人員等靈活就業人員,均可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第九條(繳存協議)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開戶登記時應與成都公積金中心簽訂繳存協議,約定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 第十條(繳存方式及金額)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采取自主靈活方式,無繳存頻率限制,最低繳存金額不低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 第十一條(個稅扣除) 靈活就業繳存人(以下簡稱繳存人)在不超過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中,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所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第十二條(繳存利率) 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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