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根據成都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通過電池更換方式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相關設施有補貼,
有的。根據成都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換電設備補貼范圍、條件及標準
換電設施:指通過電池更換方式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相關設施的總稱。
補貼標準:征求意見稿提出,為公共領域車輛和非公共領域多個汽車品牌提供換電服務的換電站納入試點范圍。對納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換電模式應用試點范圍的換電設施予以補貼。換電設施補貼標準為300元/千瓦,并按0.2元/千瓦時給予運營補貼(單站每年不超過20萬元)。
申報換電設施補貼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由符合條件的整車、動力電池、換電設備生產企業和換電站投資建設運營企業、平臺公司、金融機構等兩家或兩家以上單位組成換電模式應用試點聯合體,編制申報材料,共同編制換電模式聯合體申報材料,并通過專家評審和納入試點范圍。
(二)在本市實繳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億元的獨立法人企業;實際控股股東或其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億元;
(三)自身或實際控股股東擁有1年及以上的換電站投資建設運營經驗;
(四)具有換電設施項目的產權,且是換電設施項目的發改備案主體;成都能源建議:具有換電設備的所有權,且是換電項目的運營主體。
(五)經營合法合規,近三年未在專項審計、財政補貼資金申報、監督檢查等方面發生過違法違規情況;
(六)項目應于試點周期內建成投運,投運時間以CMA驗收合格報告日期為準。
換電設施項目補貼申報材料如下:
(一)成都市非居住社區充換電設施市級建設補貼申請表;
(二)市級監管平臺出具的充電設施接入及投運功率達標證明(成都城投能源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代章);
(三)投資主體和運營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
(四)區(市)縣級以上項目備案表;
(五)按照《成都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要求取得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驗收報告;
(六)企業承諾書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委托函、承諾建設及運營協議等資料。
以上資料電子檔1份,紙質檔一式4份,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充換電設施補貼申報程序如下:
(一)發布通知。
市經信局根據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央資金下達到位情況,公開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申報要求。
(二)材料報送。
申報主體在規定時間內向項目所在地區(市)縣主管部門報送申報材料。
(三)項目初審。
各區(市)縣主管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發改部門對項目材料進行初審,并出具意見聯合上報市經信局。
(四)信息核實。
市經信局委托市級監管平臺對申報項目進行線上線下信息核實。
(五)項目審計。
市經信局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審計,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六)項目公示。
市經信局對相關申報材料進行審評,在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官網向社會公示。
(七)資金拔付。
市經信局通過經信平臺拔付資金。非居住社區充換電設施補貼資金一次性100%撥付。居住社區充電設施按照第1-3年30%、30%、40%比例進行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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