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單位組織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持本人及共同申請人身份證、戶籍簿、勞動(聘用)合同、婚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共同申請人的收入證明原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向用工單位提出申請。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在提出申請時應授權相關部門調查其家庭(個人)財產及經濟狀況。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應如實提供下述申請材料:
單位組織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持本人及共同申請人身份證、戶籍簿、勞動(聘用)合同、婚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共同申請人的收入證明原件(有工作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出具收入證明,無工作的人員提供收入承諾)等相關證明材料,向用工單位提出申請。外來務工人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證明原件和職工及共同申請人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用工單位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對本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及共同申請人進行資格初審,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由用工單位統一向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社區)提出正式申請。用工單位向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提出正式申請時除提交上述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單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法人委托書原件、職工授權委托書及職工收入證明原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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