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未經依法登記禁止上道路行駛,駕駛未經依法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路面執勤民警將對駕駛人處以五十元罰款,并責令其不得繼續上道路行駛;對于不當場繳納罰款的,將暫扣其電動自行車。
《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前款所列非機動車未經依法登記禁止上道路行駛?!?/p>
對于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駕駛未經依法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路面執勤民警將對駕駛人處以五十元罰款,并責令其不得繼續上道路行駛;對于不當場繳納罰款的,將暫扣其電動自行車。
拓展閱讀: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及處罰規定
1、非機動車未依法登記,上道路行駛:罰款 5—30 元;
2、使用假冒的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罰款50元
3、挪用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罰款 50 元;
4、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規定載人:罰款 5—50 元;
5、駕駛電動自行車闖紅燈:罰款5—30 元;
7、駕駛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罰款5—30 元;
8、駕駛電動自行車未在非機動車道行駛:罰款 5—30 元;
9、駕駛拼裝、改裝、加裝等改變電動自行車外形結構或者更改技術參數的電動自行車:罰款30—100元。
10、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罰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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