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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府新區直管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辦法
2023-03-31 11:11【我要糾錯】

【導語】: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2015年11月18日發布了發《成都天府新區直管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辦法》(天成管發〔2015〕37號),有效期5年。

  成都天府新區直管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成都天府新區直管區(以下簡稱“直管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013〕17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直管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直管區城鄉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實行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并軌后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統一申報、統一規劃、統一建設,資金統籌使用。

  第五條 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土房管局”)負責直管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社會事業局負責直管區公共租賃住房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審核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社區、村)負責所轄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受理、初審、復審、公示及保障對象日常管理和動態監管等工作。

  審計、監察、規劃建設、經濟發展、財政金融等管委會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六條 保障對象。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直管區范圍內城鄉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個人)、符合保障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

  第七條 保障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障對象,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城鄉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個人):

  1.家庭(個人)年收入在中等收入線以下;

  2.家庭人口2人(含2人)以上,其中主申請人須具有直管區戶籍;個人申請的須年滿35周歲(成年孤兒,不受此年齡限制)。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成都市范圍內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以下且無其他用途房屋、未承租公房、未享受拆遷安置補償政策、未享受住房保障。

  家庭(個人)年收入在低收入線以內的,可申請享受最低檔租金標準。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

  1.家庭(個人)年收入在中等收入線以下;

  2.申請人具有本市非直管區戶籍或持有直管區居住證;

  3.主申請人在直管區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連續在直管區繳納1年以上(含1年)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4.在成都市范圍內無自有產權房屋且未承租公房、未享受住房保障。

  第八條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轉讓房產(含出售、贈與、離婚析產或自行委托拍賣房產等)的,所轉讓房產計入自有產權,統一進行房產審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轉讓房產的(不含轉讓給直系親屬的情況),應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漆t生明確診斷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認定后,所轉讓房產可以不計入自有產權。

  第九條 申請方式。直管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分為家庭(個人)自行申請和單位統一組織申請兩種方式:

  (一)家庭(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主申請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成員應為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配偶、未年滿18周歲的子女必須作為申請家庭成員;已年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選擇是否作為申請家庭成員。家庭成員關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與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弟、妹等。

  (二)單位組織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用工單位組織符合申請條件的本單位職工及職工家庭集體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用工單位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職工及職工家庭為居住人。同一單位有3人以上(含3人)職工或職工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必須通過單位統一組織申請。

  第十條 申請要件。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須按照誠信申報原則,據實填寫《成都天府新區直管區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表》,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直管區戶籍家庭(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村)提出申請,并提供申請人戶籍簿、身份證、婚姻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無工作人員提供收入承諾)。申請享受最低檔租金標準的保障對象,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供社保繳費證明或領取養老金的證明等涉及收入、財產證明情況的相關材料;申請對象為成年孤兒的,可提供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收入證明等相關材料。

  (二)外來務工人員,應向用工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村)提出申請,并提供申請人戶籍簿或居住證、身份證、婚姻證明、勞動(聘用)合同、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證明。

  (三)單位組織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按以上(一)或(二)的規定,向用工單位提出申請。用工單位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及職工家庭進行資格初審,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由用工單位統一向用工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村)提出正式申請。用工單位提交申請時,除提交上述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供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成都天府新區直管區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表(單位承租)》、職工授權委托書、法人委托書。

  申請家庭(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在提出申請時應授權相關部門調查其家庭(個人)財產及經濟狀況。

  第十一條 申請審核。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制度。審核公示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在接到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對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狀況、收入、財產等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在其戶籍地或單位所在地社區(村)進行為期15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合格資料上報住房保障部門或錄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對初步符合最低檔租金標準條件的申請家庭成員基本信息,同時應報送至民政部門或傳送至民政部門低收入核對系統。

  (二)民政部門對符合最低檔租金標準條件的申請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對年收入符合最低檔租金標準條件的保障對象,提供詳細的核對結果,對年收入超過最低檔租金標準準入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進行標注說明。民政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核對,并將核對結果報住房保障部門或通過系統將電子核對意見反饋至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

  對其他保障對象,由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對其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上報住房保障部門或采集電子影像資料錄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統;住房保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對象的自有產權住房、公房承租情況、住房保障情況進行審核,通過比對公積金繳存等信息對申請對象的收入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錄入信息系統。 

  經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門通過住房保障信息網或戶籍地、單位所在地社區(村)進行為期15日的公示。

  (三)對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且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國土房管局確認保障資格,出具《成都天府新區直管區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明確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居住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保障方式等。

  第十二條 申請對象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30日內向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復核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請對象。

  第三章 配租與輪候

  第十三條 保障方式。直管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采取實物配租為主,租賃補貼、租金核減為輔的保障方式。

  第十四條 配租程序。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實行“動態申請、集中配租”,對取得《成都天府新區直管區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的申請對象,進行集中抽簽或搖號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按以下程序進行實物配租:

  (一)制定配租方案。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數量、待配租房源等實際情況,制定公共租賃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配租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二)發布配租公告。國土房管局應在住房保障信息網等公開媒體上發布集中配租公告,配租公告包括配租時間、地點、房源,配租對象范圍,配租流程等內容。

  (三)組織集中配租。住房保障部門根據配租公告,組織輪候對象在規定時間、地點根據抽簽或搖號順序依次輪候選房。主申請人需持本人身份證、《成都天府新區直管區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到場選房;主申請人不能到場的,須出具本人委托書,由受托人持委托書、主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代為選房;選房結束后,住房保障部門對選定房屋的輪候對象出具《成都天府新區直管區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通知單》。

  未按規定到場選房的,視作放棄選房資格,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四)簽訂租賃合同。取得《成都天府新區直管區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通知單》的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統一簽訂《成都天府新區直管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申請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和《成都天府新區直管區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通知單》。 

  統一簽訂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合同租期為3年,租期內不對該房屋的市場租金重新評估。

  未按期簽訂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配租資格,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十五條 輪候。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分批次抽簽或搖號配租,根據申請對象困難程度,在同批次輪候對象中,符合最低檔租金標準的低保對象第一順序輪候;其他符合最低檔租金標準的保障對象第二順序輪候;非最低檔租金標準保障對象第三順序輪候。同等條件下家庭申請的保障對象優先于個人進行抽簽或搖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對象,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抽簽或搖號配租:

  (一)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等優撫對象;

  (二)受到市級及市級以上表彰的勞動模范;

  (三)申請家庭成員均為60歲及以上老年人的;

  (四)計生部門認定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

  (五)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證的;

  (六)由民政部門認定的成年孤兒;

  (七)符合規定的其他優先對象。

  第十六條 符合最低檔租金標準的保障對象,配租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保障對象為個人的,只能選擇套一及以下戶型,面積超過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場標準收取房屋租金。非成都市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按家庭所持居住證人數確定配租套型。

  第十七條 租金標準。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根據申請對象收入情況,按照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的一定比例分檔實行差別化租金。

  (一)經審核符合最低檔租金標準的低收入線以下保障對象,按市場租金20%的標準確定。

  (二)低收入線以上、中低收入線以下的保障對象,按市場租金70%的標準確定。

  (三)中低收入線以上、中等收入線以下的保障對象,按市場租金80%的標準確定。

  (四)開發區、工業集中發展區、企事業單位、社會投資等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可按照適當低于市場租金的標準,由房屋產權單位自行確定。

  市場租金由國土房管局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計租面積為建筑面積。

  第四章 租賃補貼與租金核減

  第十八條 符合最低檔租金標準準入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在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間,可由主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委托代理的,須出具書面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成都天府新區直管區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租房合同(協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租賃補貼于辦理公共租賃住房入住手續的次月起停止發放。

  第十九條 租賃補貼標準。按保障面積與自有住房面積差給予租賃補貼。租賃補貼計算公式為:月補貼金額=(人均補貼面積標準×申請人口家庭—自有住房面積)×單位面積月租金補貼標準。

  (一)家庭自有住房面積。以自有住房產權面積為準。申請人與他人共有住房,屬按份共有的,按所占份額比例確定家庭自有住房面積;屬共同共有的,按共有人平均確定家庭自有住房面積。

  (二)單位面積月租金補貼標準。低保家庭(個人)單位面積月租金補貼標準按照最近一次配租房源市場租金的80%標準確定;低保以上、低收入線以下家庭(個人)單位面積月租金補貼標準按照最近一次配租房源市場租金的70%標準確定。

  第二十條 符合最低檔租金標準準入條件的保障對象,屬下列范圍,可按照相應等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核減:

  (一)屬低保家庭的,房屋租金減免20%;

  (二)家庭成員中有8級以上傷殘的,房屋租金減免20%,若屬殘疾軍人的房屋租金減免30%;

  (三)家庭成員中有烈屬的,房屋租金減免30%;

  (四)家庭成員均在60歲以上的,房屋租金減免50%。若申請對象有上述多種情況的,租金減免可累計,直至租金減為零。

  第二十一條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保障對象,屬下列范圍的,可申請物業管理費補貼。物業管理費補貼標準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執行價的80%、50%兩檔實行差別化補貼。

  (一)低保家庭(個人),補貼按物業服務合同執行價80%的標準確定;

  (二)低保以上、中等收入以下家庭(個人),補貼按物業服務合同執行價50%的標準確定。

  第五章 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面積、用途、結構、室內設施設備和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物業服務、水、電、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退回和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法;

  (八)其他約定。

  單位組織申請集體合租的,還應明確以下內容:

  (一)居住人經其單位審核,并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職工;

  (二)單位有義務協助收繳居住人的租金和物業服務費;否則,單位負責按時足額繳納租金和物業服務費;

  (三)單位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四)單位應當建立居住人的個人信息檔案卡,個人信息檔案卡須登記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房源配租情況等基本信息,并作為租賃合同附件。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屆滿需繼續承租的,保障對象應于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主動向原申請的街道辦事處(社區、村)提出資格復核申請,資格復核所需材料及程序按照前述申請、審核、公示制度實行。

  第二十四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在承租期間因住房、收入、家庭成員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主動向街道辦事處(社區、村)提交相關資料進行資格復核,并根據相應的條件調整租金及住房標準。

  第二十五條 經資格復核取得保障資格的,重新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租賃總年限一般不超過6年;符合最低檔租金標準準入條件的保障對象,根據其家庭實際情況租賃總年限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六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經資格復核無住房、收入、家庭成員等情況變化的,其承租住房面積、租金檔次不作調整。經資格復核,住房、收入、家庭成員等條件發生變化,但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根據具體情況相應調整承租住房面積、租金檔次。經資格復核,住房、收入、家庭成員等條件發生變化,已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租賃期滿未按規定提出資格復核申請的;

  (二)提出資格復核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已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四)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五)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六)其他應當騰退的情形。承租人有困難暫時無法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經申請并經國土房管局同意,可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過渡期滿后仍不退回的,國土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在住房保障信息網、地方政府網站等公共媒體或公共場合予以曝光,且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賃住房),并記入個人誠信記錄。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有下列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解除租賃關系,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轉讓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規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其他應當退回的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國土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在住房保障信息網、地方政府網站等公共媒體或公共場合予以曝光。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賃住房),并記入個人誠信記錄。因承租人行為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檔案實行一戶一檔,由住房保障部門立卷歸檔管理。街道辦事處應在復審完成后三個月內,將初審、復審合格的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復審意見等一并移交至住房保障部門歸檔。

  第三十條 住房保障部門應在住房保障信息網上對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結果進行常態公示。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配建、采購、租賃、劃轉、捐贈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

  第三十二條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賃住房后,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渠道,調整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原用于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的資金,調整用于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和住房保障計劃。

  第三十四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達到綠色建筑一星級以上要求。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戶型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應提供簡單、適用、環保的基本裝修,滿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設立住房保障受理審核機構,配備工作人員,并將住房保障工作納入目標管理。

  第三十七條 住房保障部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申請對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計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輪候資格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國土房管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保障資格;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按市場租金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違反規定的,由國土房管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計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土房管局責令按市場租金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規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公布實施前已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未到期的,按原合同約定執行。租賃期滿后,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資格復核,資格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改簽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按公共租賃住房有關規定管理;資格復核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按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有關收入線標準和人均補貼面積標準由國土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報管委會批準后對外公布并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國土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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