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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原文+政策解讀)
2023-03-02 10:13【我要糾錯】

【導語】: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成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下面就來看看原文和解讀文件。

  成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成辦發〔2021〕80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費用管理、后期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保障性租賃住房釋義)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建設標準、租金水平等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要求,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四條(房源范圍)

  (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大中專院校和其他市場主體等企事業單位籌集建設的房屋;

  (二)個人自愿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的自有住房。

  第五條(基本原則)

  保障性租賃住房堅持政府主導、市場主體參與,統一運用成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管理服務平臺),按照市級統籌、屬地主管的原則分級管理。

  第六條(運營單位)

  運營單位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工作,按照規定要求承擔房源核查、房源發布、選房配租、簽約備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隱患排查、使用監管等工作。

  運營單位由產權人選擇,企事業單位房屋可自行運營管理,也可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運營或委托其他市場主體進行運營管理;個人自有住房由產權人通過管理服務平臺選擇運營單位。

  第七條(職責分工)

  市住建局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政策制定、目標任務下達、監督檢查和行業指導,負責管理服務平臺的建設維護。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規劃審查、土地供應、不動產登記等工作。

  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水務局負責督促水電氣等部門,共同落實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用水、用電、用氣價格執行居民標準。

  市國資委負責按照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要求對市屬國有企業進行監管。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單位的登記注冊,依法查處涉及價格、廣告等方面的違法行為。

  市稅務局負責落實稅收優惠支持政策。

  市金融監管局負責協調人行成都分行營管部、四川銀保監局、四川證監局等單位,落實信貸等金融支持政策。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衛健委、成都公積金中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理服務工作,依據相關政策為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支持。

  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是本轄區內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轄區內房源籌集、房源管理、違規行為調查核實、信訪回復,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主體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管理

  第八條(入庫條件)

  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庫(以下簡稱房源庫),納入管理服務平臺統一管理。

  (一)企事業單位房屋入庫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取得項目認定書;

  2.取得土地等相關權屬證明文件;

  3.取得按照最小租賃單元測繪的測繪報告;

  4.已按現狀取得竣工驗收合格相關證明文件并達到基本入住條件。

  已按不動產單元完成不動產登記并達到基本入住條件的,房源入庫時只需提供項目認定書、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二)個人自有住房申請入庫的,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礎上,同時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1.已取得權屬證書;

  2.無權屬糾紛且無查封登記、限制信息;

  3.具備基本入住條件;

  4.已與運營單位簽訂運營服務協議。

  第九條(入庫程序)

  運營單位對房源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后,負責將房源信息統一錄入管理服務平臺,并提交各區(市)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納入房源庫進行管理。

  第十條(房源發布)

  納入房源庫管理的房源,應通過管理服務平臺統一對外發布。房源信息包括:房源地址、套型、戶數、面積、實景圖、配租方式、產權人、運營單位、收費事項及標準等。

  企事業單位的房屋,房源發布前還應制定配租方案,并報區(市)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及時對外發布項目登記公告。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一條(租賃對象)

  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賃對象,為在成都創業就業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所在區(市)縣無自有住房;

  (三)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第十二條(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以通過網上或現場兩種方式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資格,提交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通過管理服務平臺自動比對審核,審核通過的賦予“保障性租賃住房天府租賃碼”?!氨U闲宰赓U住房天府租賃碼”是申請人取得配租資格的憑證。

  保障性租賃住房既可以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的,由運營單位審核并分配房源,用人單位安排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入住,并由運營單位按照保障性租賃住房要求統一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配租方式)

  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分為定向和非定向兩種配租方式。

  (一)定向配租

  1.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和自有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可以采取定向配租方式優先面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進行租賃;本單位定向配租完成后,若有剩余房源可面向符合條件的其他申請對象出租。

  2.因產業發展、招商引資、人才引進等工作需要,需采取定向配租方式的,按照房源需求單位提出申請、運營單位初審、屬地區(市)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屬地區(市)縣保障性租賃住房領導小組審定的程序報批。

  (二)非定向配租

  面向不特定的保障對象配租,符合條件的個人或用人單位通過管理服務平臺自行選擇房源租賃。

  第十四條(配租流程)

  采取非定向配租方式配租的,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可分為集中配租和常態化配租兩種形式。其中個人自有住房按照常態化配租方式組織實施,運營單位、產權人與承租人達成租賃意向后即可辦理簽約備案和入住。

  企事業單位的房屋,按照項目公告、意向登記、受理申請、選擇房源、簽約備案、辦理入住的程序進行集中配租。集中配租結束后,剩余房源和后續騰退房源,運營單位按照先到先選、隨到隨選的原則實行常態化配租。

  第十五條(合同期限)

  每次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年,最長不超過5年。合同期滿后,符合條件的可續租,但承租人應提前1個月向運營單位提出續租申請。

  租賃合同期限內,承租人出現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情形,應當騰退所承租的房屋。騰退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不超過2年的騰退期,騰退期內租金按照市場租金標準執行。

  第四章費用管理

  第十六條(租金標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根據不同房源類型合理確定,但不得超過合同簽訂時最新發布的同地段、同類型、同品質租賃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90%。

  市場租金標準按照市房屋租賃服務中心定期發布的《成都市租賃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執行。

  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并承租產業功能區配套住房的,按照原則上不低于市場租金的25%給予租金補貼,補貼標準由區(市)縣政府(管委會)確定。

  鼓勵產權人及有決定權的運營單位降低租金標準,減輕承租人租金壓力。

  第十七條(租金調整)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價格調整以一個周期年為單位,且年租金漲幅不得超過5%。

  租賃期限超過1年的,從第二個周期年起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執行,同時不能超過當期最新發布市場租金標準的90%。

  第十八條(租金收取)

  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繳,但不得一次性收繳超過3個月的租金。個人自有住房出租的,租賃雙方應及時將租金繳納憑證上傳至管理服務平臺。租賃押金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租賃期限內,產權人或承租人需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租金、違約金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九條(其他費用標準)

  (一)物業服務費。保障性租賃住房應本著經濟適用的原則提供物業服務。獨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小區,應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原則上不高于同時期、同區域、同類型、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與商品住房混建的小區或個人自有住房,物業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二)水電氣費。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水電氣價格應嚴格執行居民標準,價格管理部門應會同水電氣管理部門及時調整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房屋的水電氣價格。

  (三)停車費。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合理配備停車設施(含充電基礎設施),滿足承租人的停車需求,車位租金不高于同時期、同區域住宅小區車位市場租金。

  (四)增值服務費。運營單位提供的餐飲、保潔等配套增值服務,可由承租人自愿選擇,但不得強制要求或捆綁消費。

  (五)運營服務費。產權人應按合同約定向運營單位繳納運營服務費,運營服務費應低于行業平均標準,鼓勵運營單位降低服務費標準。

  除上述費用外,運營單位不得收取未經約定的其他費用。

  第五章后期管理

  第二十條(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按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居住證并享受相應權利。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單位(產權人)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財政、金融等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居住要求)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居住人數和人均居住面積應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要求。

  第二十二條(信息共享)

  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水務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配合將戶籍、居住證、不動產登記、水電氣等數據信息及時推送至智慧蓉城運行管理平臺。市網絡理政辦負責做好管理服務平臺與智慧蓉城運行管理平臺數據共享支持。

  第二十三條(產權人職責)

  產權人應遵守國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規定,確保提供的房源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要求,承擔因產權人原因導致的房屋質量和安全責任,配合運營單位開展房屋租賃工作,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相關職責。不得將保障性租賃住房違規上市銷售、變相銷售,不得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騙取優惠政策等。

  第二十四條(運營單位職責)

  (一)按照規定要求做好運營管理服務工作,及時將房屋交付承租人;

  (二)建立健全運營服務保障機制,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核查、房源發布、選房配租、簽約備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隱患排查、使用監管等工作,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規范使用、正常使用;

  (三)對承租人租賃行為進行宣傳引導,開展消防、用電、燃氣等安全隱患巡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相應主管部門,配合做好租金、水、電、氣、物業管理等費用查驗;

  (四)不得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性質、用途;

  (五)履行國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規定、委托協議及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承租人職責)

  (一)配合運營單位開展房屋租賃工作;

  (二)按照合同約定規范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所租賃房屋僅能用于居住,不得改變房屋用途、違法改建,不得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借、分租;

  (三)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規定,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及設施設備,自覺維護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環境衛生,發現消防、燃氣、治安等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并按規定及合同約定由相應責任主體進行處理;

  (四)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租金及水、電、氣、網絡、物業管理費等費用。合同解除后,及時搬離所承租房屋;

  (五)不得在保障性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

  (六)履行國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職責)

  市住建局應加強對各區(市)縣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及房源入庫、房源信息發布、房源配租、租金管理、后期運營管理等工作的政策指導、行業監管和雙隨機抽查,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督促各區(市)縣進行整改。市級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監管責任,發現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督促指導各區(市)縣進行整改。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有不履行本辦法規定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區(市)縣監管職責]

  各區(市)縣應加強對產權人、運營單位和承租人的監督檢查,對房源入庫、房源信息發布、房源配租、租金管理、后期運營管理等工作進行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有不履行本辦法規定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運營單位(產權人)違規處理]

  產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進行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不履行治安、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等職責,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承租人違規處理)

  承租人違反國家、省、市和本辦法有關規定,采取隱報、瞞報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手段,騙取保障性租賃住房,或者違規使用房屋。正在申請資格的,不予受理;已取得資格未配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不予配租;已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收回所承租房屋,且運營單位(產權人)有權追繳優惠部分租金,自收回保障性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經紀機構違規處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提供保障性租賃住房轉租、分租業務,不得非法收集、提供、公開他人信息。未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產權人或運營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房地產經紀機構的門戶網站、租賃交易平臺、租賃交易APP、小程序等發布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信息。發現上述行為,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實施細則)

  市住建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針對不同類型房源的具體情況,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屬地實際,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三十二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第三十三條(實施期限)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33條,主要包括總則、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費用管理、后期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

  (一)關于總則。主要從目的依據、適用范圍、房源類型、基本原則、職責分工等方面進行明確。房源管理范圍包含企事業單位籌集建設的房屋和個人自愿將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房源。

  (二)關于房源管理。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庫,明確房源入庫條件、入庫申請程序、各單位在房源入庫中的審核職責和配租房源發布渠道。

  (三)關于配租管理。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賃對象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可通過網上或現場兩種方式申請租賃資格。配租方式分為定向和非定向兩種配租方式,配租流程分為集中配租和常態化配租兩種形式。每次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年,最長不超過5年,合同期滿后,符合條件的可續租。

  (四)關于費用管理。明確租金標準不超過市場租金標準的90%,年租金漲幅不超過5%,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繳。明確水、電、氣費價格嚴格執行居民標準,車位租金、物業服務費、運營服務費不高于市場標準。

  (五)關于后期管理。明確承租人可按規定申領居住證并享受相應權利,運營單位(產權人)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財政、金融等支持政策。按照分層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各責任主體管理職責,其中產權人應確保提供的房源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要求,承擔相應質量和安全責任;運營單位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日常管理;承租人應合理合規使用房屋,不得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借、分租。

  (六)關于監督管理。明確各責任主體監管職責,其中市級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各自監管責任,在日常管理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各區(市)縣對房屋運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管,在日常管理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運營單位(產權人)、承租人、經紀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關于附則。主要對解釋機關、實施期限等事項進行明確。

  三、解讀機構

  解讀機構: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解 讀 人:黃萬康

  聯系電話:028-61889271

  點擊查看: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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