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保租房租金標準詳細規定來啦,包括租金調整、租金收取、物業、水電氣費、增值服務費等金額的規定。
租金標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根據不同房源類型合理確定,但不得超過合同簽訂時最新發布的同地段、同類型、同品質租賃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90%。
市場租金標準按照市房屋租賃服務中心定期發布的《成都市租賃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執行。
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并承租產業功能區配套住房的,按照原則上不低于市場租金的25%給予租金補貼,補貼標準由區(市)縣政府(管委會)確定。
鼓勵產權人及有決定權的運營單位降低租金標準,減輕承租人租金壓力。
租金調整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價格調整以一個周期年為單位,且年租金漲幅不得超過5%。
租賃期限超過1年的,從第二個周期年起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執行,同時不能超過當期最新發布市場租金標準的90%。
租金收取
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繳,但不得一次性收繳超過3個月的租金。個人自有住房出租的,租賃雙方應及時將租金繳納憑證上傳至管理服務平臺。租賃押金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租賃期限內,產權人或承租人需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租金、違約金按合同約定執行。
其他費用標準
(一)物業服務費。保障性租賃住房應本著經濟適用的原則提供物業服務。獨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小區,應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原則上不高于同時期、同區域、同類型、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與商品住房混建的小區或個人自有住房,物業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二)水電氣費。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水電氣價格應嚴格執行居民標準,價格管理部門應會同水電氣管理部門及時調整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房屋的水電氣價格。
(三)停車費。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合理配備停車設施(含充電基礎設施),滿足承租人的停車需求,車位租金不高于同時期、同區域住宅小區車位市場租金。
(四)增值服務費。運營單位提供的餐飲、保潔等配套增值服務,可由承租人自愿選擇,但不得強制要求或捆綁消費。
(五)運營服務費。產權人應按合同約定向運營單位繳納運營服務費,運營服務費應低于行業平均標準,鼓勵運營單位降低服務費標準。
除上述費用外,運營單位不得收取未經約定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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