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關于調整2022年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執行標準的通知》經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已正式印發,解讀來了。
《關于調整2022年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執行標準的通知》經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已正式印發,現解讀如下:
按照《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通知》(成公積金委〔2021〕7號)第十六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具體限額由管委會根據上述標準予以明確,并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和第十七條“調整后的繳存基數,從當年1月1日起適用”的規定通知,明確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執行標準和執行時間。
一、我市平均工資提高,故繳存基數上限執行標準相應提高
依據《成都市統計局關于2021年全市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公告》,調整后的繳存基數上限不超過成都市統計局公布的2021年我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即27790元。
二、市政府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故繳存基數下限執行標準相應提高
依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成府發〔2022〕11號)第三條中各區(市)縣轄區內具體適用的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的繳存基數下限為以下標準:四川天府新區、成都東部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2100元;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970元。
三、各單位應及時調整繳存基數,保障職工權益
按照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規定,本次繳存基數上限標準對應2021年度我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數據,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繳存單位凡涉及繳存基數上限相關調整工作原則上應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確保繳存職工可及時按最新基數上限標準據實繳存。
按照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本次繳存基數下限標準對應2022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仍執行原標準,繳存單位凡涉及繳存基數下限相關調整工作原則上應于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確保職工可及時按最新基數下限標準據實繳存。
四、解讀機構和解讀人
解讀機構: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解讀人:羅一峻
聯系電話:(028)86280036 (028)12329
相關文件: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2022年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執行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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