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市公租房只租不售,不可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成都市公租房只租不售,不可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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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實現住有所居的實施意見》規定,保障對象應按規定要求提出復核申請,經復核符合條件的,按照應享受標準簽訂公租房或租賃補貼合同;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取消公租房或租賃補貼資格。承租人確有困難一時難以騰退公租房的,可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騰退期,騰退期內租金按照原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繳納。
騰退期滿后,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承租人應當盡快騰退公租房。
另外,在問政四川里,官方也做了答復。
另外,在關于《成都市中心城區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行為處理程序》的解讀文本中
關于違規使用行為的界定。
公共租賃住房違規使用行為分為兩個層次,
一是指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行為。
二是指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租賃期滿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行為。
經濟適用住房違規使用行為主要是指擅自將經濟適用住房違規出售、出租、出借、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閑置、改變住房用途的行為。
限價商品住房違規使用行為主要是指自合同備案之日起未滿(未備案的以購房家庭辦理產權登記之日)5年擅自將限價商品住房違規出租、出借、改變住房用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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