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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
2022-11-14 18:00【我要糾錯】

【導語】:注意啦,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重新發布《成都市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小編整理了全文。

  成都市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健全人才公寓建設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增強人才的獲得感,充分發揮住房在吸引聚集人才方面的積極作用,根據《中共成都市委辦公廳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全市安居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成委廳〔2020〕23號)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實現住有所居的實施意見》(成辦發〔2020〕1號)等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在通過拍賣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以下簡稱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的規劃、建設、銷售、登記、管理監督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

  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人才優先”的原則,在供地條件成熟、配套設施完善、住房需求集中的區域優先實施。

  第四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是指土地競得人根據宗地配建人才公寓方案和《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履約協議書》相關約定進行建設,并在項目達到預售(現售)條件時直接向符合條件的人才進行優先、優惠銷售的商品住房。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住建局是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工作的牽頭部門。市住建局應當會同市委組織部、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編制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的年度計劃,報市政府同意后下達年度目標任務,監督目標任務執行;負責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的政策制定;指導和承擔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銷售后補差資金的核算;指導各區(市)縣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的建設、銷售、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的土地出讓、規劃、不動產登記和補差資金收繳等工作。

  市財政局、市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的補差資金監繳、稅收征收等工作。

  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具體負責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的選址、規劃建設、銷售指導和監管等工作。

  第六條(套型和配建比例)

  各區(市)縣應當按照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年度計劃,會同土地提供方共同編制宗地配建人才公寓方案,明確規劃條件、建設條件、配建人才公寓的面積比例等具體要求,并將上述要求作為土地競得人義務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及《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履約協議書》。

  配建人才公寓的項目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數占住房總套數比例不得低于20%。

  配建人才公寓的面積(即人才合計可享受政策性優惠面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宗地住宅計容總建筑面積的20%。

  第七條(土地競得人條件和義務)

  結合成都市信用評價體系建設成果,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主體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參與配建人才公寓土地競買。

  土地競得人應當根據宗地配建人才公寓方案和《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履約協議書》的約定建設人才公寓,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進行銷售。

  第八條(定價方式)

  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項目,應按照商品住房的相關規定辦理預售或現售手續,銷售價格按照商品住房定價方式進行確定。

  第九條(銷售對象)

  (一)《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中的A、B、C、D類人才。該類別人才購買配建的人才公寓還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合同簽訂單位與社會保險繳納單位須一致)。

  2.在成都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工作,須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未享受過其他住房優惠政策;在成都東部新區、青白江區、新津區、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工作,須在用人單位注冊地所在區(市)縣無自有產權住房且未在當地享受過其他住房優惠政策。

  3.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的銷售按照職住平衡的原則,由符合條件的人才在用人單位注冊地所在區(市)縣申請購買。

  (二)經區(市)縣政府或市級相關部門認定的對產業發展和區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撐作用的重點企業、項目及高校院所科研團隊,以及在先進制造業、新興服務業和新經濟領域,對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內外頂尖人才、高技能領軍人才以及急需緊缺或特殊技藝人才。住房限購期間,該類別人才購買配建的人才公寓須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政策要求。

  第十條(優惠方式)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第(一)類人才,按照《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規定面積內享受購房款(含成品住房銷售裝修價格)15%的政策性優惠,超出面積部分按照市場價格購買。該類別人才購房時享受政策優惠部分的面積,用于扣減約定配建的人才公寓面積,優惠所需資金由土地競得人承擔。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第(二)類人才,所購住房面積不計入約定配建的人才公寓面積,不享受購房款(含成品住房銷售裝修價格)15%的政策性優惠。各區(市)縣或市級相關部門可根據人才貢獻,適當給予人才購房補貼等優惠,優惠政策由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或市級相關部門確定并承擔所需資金。面向該類別人才銷售的住房面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約定配建人才公寓面積的30%。

  第十一條(選房順序)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第(一)類別人才按照人才類別高低、取得人才安居資格的時間先后順序,由土地競得人組織選房。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第(二)類別人才,經項目所在區(市)縣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確定人才名單和選房順序后,通過住建部門向土地競得人提供,由土地競得人組織選房。其中,成都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人才名單和選房順序由市住建局統一向土地競得人提供,其他區(市)縣由屬地住建部門提供。

  第十二條(銷售程序)

  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項目達到預售(現售)條件并取得預售(現售)許可證后,土地競得人將銷售公告報項目所在地住建部門同意后,同步在成都市住建局官網及成都市人才安居服務平臺公開發布,按照商品住房銷售相關規定,組織進行房源銷售,符合條件的人才和普通購房者(即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人才之外的其他購房人)同步報名登記、分批選房并辦理銷售合同網簽備案。

  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項目,應當首先面向符合條件的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第(一)、(二)類別人才依次進行銷售,不得限制人才可選房源的戶型面積和位置。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項目同宗土地上住房分期分批上市的,每批次均應當首先面向上述兩類人才依次進行銷售,直至第(一)類別人才合計購買政策優惠面積達到約定配建人才公寓面積、第(二)類別人才購買的住房面積達到項目約定配建人才公寓面積的30%時,結束對人才提供購房優先、優惠保障。

  人才購房簽約后,經組織部門、住建部門批準,剩余房源可按照我市商品住房銷售相關規定,由土地競得人組織面向普通購房者銷售。其中,成都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項目由市人才辦、市住建局批準,其他區(市)縣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項目由屬地組織部門、住建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配建面積補差)

  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項目,人才實際享受政策優惠面積合計未達到約定配建面積的,人才購房結束后面向普通購房者銷售前,差額面積部份按照項目住房掛牌均價的15%計算補差金額〔計算公式:每平方米的住房掛牌均價(含成品住房銷售裝修均價)×差額面積數×15%=面積補差金額〕。

  補差資金作為土地出讓收入,由土地競得人按照宗地配建人才公寓方案和《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履約協議書》相關約定,根據住建部門出具的配建人才公寓補差資金結算單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繳納補差資金。其中,成都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根據市住建部門出具的配建人才公寓補差資金結算單,其他區(市)縣根據項目所在地住建部門出具的配建人才公寓補差資金結算單,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繳納補差資金。

  補差資金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系進行管理,成都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郫都區、雙流區、青白江區繳入市財政局土地出讓收入待清分專戶,其他區(市)縣直接繳入同級財政。

  第十四條(人才價格補差)

  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項目,應當在人才購房合同中補充約定,土地競得人面向普通購房者提供的折扣、贈送等優惠,購房人才平等享受;同批次住房(住房批次根據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號進行確定)面向普通購房者銷售的備案價低于掛牌價且人才購買時未享受同等折扣或優惠的,土地競得人應當按照項目面向普通購房者銷售的住房掛牌價與備案價的平均差價向人才進行補差,補差面積按照人才實際購房的面積確定〔計算公式:(面向普通購房者銷售每套住房掛牌價之和-面向普通購房者銷售的每套住房備案價之和)÷面向普通購房者銷售的面積之和=面向人才每平方米補差金額〕。

  人才價格補差的金額,由住建部門在項目同批次住房銷售網簽備案面積達到50%時,根據備案價格及其他優惠情況進行核算并對外公布。其中,成都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項目由市住建局核算后對外公布,其他區(市)縣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項目由屬地住建部門核算后對外公布。

  第十五條(維修資金)

  土地競得人、配建人才公寓的購買人應當按照《成都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依法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

  土地競得人應當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首次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依據土地競得人和配建人才公寓的購買人的申請,依法辦理轉移登記。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

  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的物業管理納入所在項目統一實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選定物業服務人,為人才和項目其他業主提供相同的物業服務。

  第十八條(上市交易原則)

  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上市交易應符合本市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信息發布)

  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的政策、項目等信息,由住建部門通過成都市人才安居服務平臺公開發布。配建人才公寓項目申請預售(現售)許可前,應首先通過成都市人才安居服務平臺發布項目信息,信息發布時間不少于一個月。項目信息應包括項目的位置、周邊配套、住房戶型和套數、銷售對象、銷售順序等內容。

  第二十條(違約責任)

  對違反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方案或《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履約協議書》的土地競得人,記入開發企業不良信用信息并扣減信用分。

  土地競得人未履行合同義務的,購房人才可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生效日期、有效期及解釋機關)

  本暫行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自施行之日起,《成都市拍賣土地配建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成住建發〔2020〕369號)自動失效。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市住建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解釋。

  附件: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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