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2021年9月13日,成都公積金中心出臺了繳存提取貸款實施細則,讓惠民政策更加簡單易行可操作,一起看看吧。
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提取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心)受理、審批單位或個人提交的提取業務辦理申請。
第二章 提取申請和提取審核
第三條職工按照《提取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可通過成都公積金中心已開通的線上渠道(以下簡稱線上渠道)或線下服務窗口(以下簡稱線下渠道)向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成都公積金中心應自受理職工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申請事項符合規定條件,且經職工授權通過互聯互通方式能夠查證提取業務申請信息的,無需職工提供業務材料,作出準予提取的決定,及時辦結。
(二)申請事項符合規定條件,通過互聯互通方式不能查證提取業務申請信息(住房消費信息除外)的,職工能提供相應業務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有效性進行承諾的,作出準予提取的決定,及時辦結。發現職工存在虛假、隱瞞等違規提取行為的,按照成都公積金中心不良行為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通過互聯互通方式不能查證住房消費信息的,職工應提供相應業務材料,由成都公積金中心進行預收件登記,核實材料后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因向民政、住建、稅務等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受理時限。
(三)申請事項不符合規定條件,作出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及時告知職工。
職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及時告知職工:
1.提取原因不符合《提取管理辦法》第二章規定的;2.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凍結或全部繳存余額被依法凍結的;
3.納入違規提取不良行為登記且未解除的,預收件登記未解除的;
4.無房屋所有權且不是房屋所有權人配偶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5.以贈與、繼承等方式無償取得住房所有權的;
6.以購買寫字樓、商住樓、辦公、商鋪、車庫等非住宅的名義申請辦理提取的;
7.職工及其配偶之間發生再交易住房買賣的。
第四條 職工可在成都公積金中心任一服務網點辦理提取業務,不受職工繳存所在地限制。
第五條職工辦理提取業務,應核對并確認《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授權、承諾書》。職工及其配偶在本中心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應簽署所提住房公積金金額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聲明。
第六條 職工辦理提取業務,申請材料應符合以下基本規定:
(一)有效期內;
(二)原件與復印件一致;
(三)記載內容前后一致;
(四)曾有系統登記的,相關內容與系統留存信息一致;
(五)通過互聯互通方式查詢驗證的,相關內容與查詢結果一致。
第七條 托管戶職工辦理提取業務時,個人信息與中心系統登記信息相符的,可不提供《成都住房公積金托管轉移通知書》﹔不相符的,應先辦理個人信息變更。
第八條申請材料屬于業務表格、合同(協議)或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業務證明材料的,應印章齊全且不得存在項目空白,有涂改處的,應加蓋相關部門業務印章。
第九條 申請材料無法準確判別真偽的,成都公積金中心根據申請材料類別,按以下要求作對應核實:
(一)與公安部門核查個人身份信息、戶籍信息和出境定居信息;
(二)與住建部門核查不動產權證、商品房買賣合同摘要信息、房屋買賣信息和住房大修信息;
(三)與民政部門核查職工婚姻關系,最低生活保障領取情況;
(四)與貸款發放銀行核實貸款發放、歸還情況;
( 五)通過銀政通平臺核實貸款發放、歸還情況;
(六)與人民銀行核實個人征信信息;
(七)與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房屋征收安置信息;
(八)與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部門核實住房建造、翻建批準信息和規劃信息;
(九)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實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和離退休信息;
(十)按照"跨省通辦”等方式,與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實涉及非本地購房信息;
(十一)與社保部門、就診醫院和單位核實重大疾病信息;
(十二)采用函件形式商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異地公積金中心協助核查提取行為的真實性。
第十條 辦理提取業務時,提取資金應劃轉至職工本人賬戶。辦理死亡提取業務時,提取資金應劃轉至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賬戶。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不包含因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司法部門凍結、職工個人未辦結公積金業務等原因鎖定在賬戶中的余額。
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鎖定在賬戶中的余額,自公積金貸款受理之日起至貸款發放前,不得申請提取;在公積金貸款發放后至貸款結清前,僅能用于該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還貸提取。
第三章 業務辦理
第十二條 職工辦理提取業務,應提供以下身份證明材料原件:
(一)身份證明:二代居民身份證、軍官證,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籍人士提供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二)婚姻關系證明材料:無房屋所有權,但屬于房屋所有權人配偶的職工申請辦理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業務的,或已婚職工申請辦理租房提取業務的,應提供婚姻關系證明材料?;橐鲫P系證明材料中無配偶身份證信息的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明。
(三)職工住房公積金簽約卡(聯名卡),無簽約卡(聯名卡)的職工應提供成都公積金中心歸集合作銀行開設的Ⅰ類銀行儲蓄賬戶。歸集合作銀行可通過對外公開的《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合作銀行列表》查詢。
第十三條線上渠道提取業務由職工本人申請,不得代辦。線下渠道提取業務除租房提取業務、購買再交易住房提取業務外,其他類提取業務可由職工本人委托配偶、直系血親、單位經辦人、他人代辦。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租住住房由單位或住房租賃企業統一提供的,租房提取業務可由單位或住房租賃企業代辦。
第十四條職工委托他人(受托人)辦理提取業務,可通過手機APP辦理委托登記或現場提供《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委托代辦書》。受托人代辦提取業務時,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原件:
(一)受托人是職工配偶的,提供職工和受托人身份證明、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證明材料;
(二)受托人是職工直系血親的,提供職工和受托人身份證明以及直系血親關系證明。直系血親關系證明包括公安機關出具的關系證明或戶口簿、醫學出生證明、獨生子女證明等;
(三)受托人非職工配偶或者直系血親的,提供職工和受托人身份證明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托書;
(四)受托人是單位經辦人的,提供職工和經辦人身份證明以及單位介紹信。單位介紹信應注明提取職工姓名及身份證號、單位經辦人姓名及身份證號、住房公積金單位客戶號和提取職工個人客戶號、提取事項和出具時間,單位介紹信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五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提取人范圍
職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條件
1.職工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租賃住房的住房消費行為的,只能就其中一項住房消費行為選擇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自2021年10月8日起,職工申請時近五年內已辦理兩套及以上住房購房提取,或當前在本市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產權的,不得再申請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購房提取。職工在2021年10月8日前已辦理過購房提取的,不得以該套住房再次申請辦理購房提取。
2.同一套住房已經申請了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未納入貸款額度計算的繳存余額可用于支付首付款。職工辦理了本中心公積金貸款且貸款在2021年10月8日前已受理的,不得以該套住房辦理購房提取支付首付款。
3.職工發生住房消費,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房屋地址應與職工本人或配偶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級行政區域一致。所購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行政區域內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受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
4.工作所在地證明應由用人單位出具,加蓋單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若職工住房公積金由人力資源公司、勞務派遣機構代理繳存的,還應由代理機構出具情況說明,加蓋代理機構公章。
(三)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
1.購買商品住房(含現房)∶
(1)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房
提供購房款發票或收據。通過互聯互通方式能夠查詢確認房屋信息及貸款信息的,無需提供。
職工對提取金額有異議或互聯互通無法查詢非配偶共有產權份額的,應提供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購房款發票或收據。
未取得住建部門備案登記商品房現售合同的:提供住建部門確認的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購房款發票(或含有課稅金額的契稅完稅憑證)。
(2)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外商品住房
提供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購房款發票或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及購房款票據,所購住房已抵押給按揭貸款銀行的,還需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住房貸(借)款合同或按揭貸款發放憑證。
2.購買再交易住房(含拍賣住房):
( 1)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再交易住房
提供房屋交易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含有課稅金額的房屋交易契稅完稅憑證或含有課稅金額的增值稅發票或住建部門存量房網簽合同;所購住房已抵押給按揭貸款銀行的,還需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住房貸(借)款合同或按揭貸款發放憑證。通過互聯互通方式能夠查詢確認房屋信息及貸款信息的,職工無需提供相應業務材料。
(2)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外再交易住房
提供房屋交易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含有課稅金額的房屋交易契稅完稅憑證或含有課稅金額的增值稅發票,所購住房已抵押給按揭貸款銀行的,還需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住房貸(借)款合同或按揭貸款發放憑證。
3.購買政策性住房:提供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或專用收據。
4.購買征收安置房:提供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協議)、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明、購房款發票或專用收據。
5.建造自住住房:提供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部門出具的建房批準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購買建筑材料發票)。
6.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或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部門出具的舊房翻建批準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購買建筑材料發票)。
7.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經市住房維修管理部門認證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支付維修費用(或購買建筑材料費用發票)。
(四)提取頻次
1.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房(含現房)的應自購房合同備案登記之日起五年內申請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未取得住建部門備案登記商品房現售合同的,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五年內申請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所購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或購房款發票之日起五年內申請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
2.購買再交易住房(含拍賣住房):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五年內申請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所購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請前12個月內辦理過購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權人、共有人中有非職工配偶、父母、子女的,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12個月后,五年內申請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
3.購買政策性住房:應自取得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五年內申請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
4.購買征收安置房:應自取得購房款發票或收據后五年內申請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應自取得審批文件起五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6.職工兩次(含兩次)以上購買同一產權的自住住房,只能就其中一次住房消費行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五)提取金額
1.購買商品住房(含現房):
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全款購房的不超過總購房款,按揭貸款購房的不超過首付款。
2.購買再交易住房(含拍賣住房):
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全款購房的不超過總購房款,按揭貸款購房的不超過契稅完稅計稅金額(或住建部門網簽合同記載的住房買賣成交價)減去該套住房按揭貸款金額。
3.購買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全款購房的不超過總購房款,按揭貸款購房的不超過首付款。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不超過實際已支付費用。
5.職工和職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購買同一產權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確產權份額的,提取額度按各自產權份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沒有明確份額的平均計提。
第十六條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一)提取人范圍
職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條件
1.職工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租賃住房的住房消費行為的,只能就其中一項住房消費行為選擇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2.房屋地址應與職工本人或配偶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級行政區域一致。所購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行政區域內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受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
3.工作所在地證明應由用人單位出具,加蓋單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若職工住房公積金由人力資源公司、勞務派遣機構代理繳存的,還應由代理機構出具情況說明,加蓋代理機構公章。
(三)提取頻次
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含本中心公積金貸款按月直沖還貸)的,應在償還購房貸款滿一個月后申請提取。還貸期間職工提前結清購房貸款本息的,在貸款結清后五年內可申請每月提取一次。在2021年10月8日前,以提前結清貸款辦理過償還貸款本息提取的職工,不得以該套住房再次辦理還貸提取。
(四)提取金額
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首次還貸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已償還的貸款本息,之后還貸提取金額不超過月還款金額×已還款且未申請提取的月數。提前結清貸款本息的,不超過提前結清的貸款本息金額。
(五)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
職工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住房貸(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最近一個月還貸明細,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住房貸款的,還應提供貸款發放銀行出具的當期部分或全部已還款清償憑證。有以下情況減少業務證明材料:
1.借款職工償還成都公積金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無需提供業務證明材料。
2.職工貸款購買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商品住房或再交易住房,且貸款發放銀行已納入對外公開的《實現聯網查詢商業貸款信息的銀行列表》,無需提供銀行出具的最近一個月還貸明細。(月還款金額以互聯互通查詢的為準,職工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需提供對應的還貸明細)
3. 2017年11月1日后已辦理過還貸提取業務的,再次以同一套住房辦理提取時,可不再提供住房貸(借)款合同。
(六)提取償還貸款本息簽約管理
1.借款職工償還本中心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積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管理相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按月提取管理規定”),可與中心簽訂《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按月提取協議”),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月直沖還貸業務;
2.借款職工償還本中心公積金貸款以外的其他住房貸款的,按照“按月提取管理規定”,可與中心簽訂“按月提取協議”,在協議有效期內,由中心根據協議約定,按月定額提取職工公積金賬戶可用余額至職工約定賬戶;
3.自2021年10月8日起,不再新增簽訂《成都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協議》或《成都住房公積金定額委托提取協議》(以下簡稱“按年委托提取協議”),新簽訂提取協議的職工,應簽訂“按月提取協議”。職工已簽訂原“按年委托提取協議”的,按協議約定繼續執行,如需簽訂“按月提取協議”,需終止原“按年委托提取協議”;
4.同一套房屋存在多個提取人的,所有提取人選擇辦理的還貸提取方式及簽訂的提取協議種類應一致。
第十七條 租房提取業務
(一)提取人范圍
職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條件
1.職工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租賃住房的住房消費行為的,只能就其中一項住房消費行為選擇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2.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
3.職工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三)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
租賃合同已登記備案的,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證明。通過互聯互通方式能夠查詢確認租賃信息的,職工無需提供相應業務材料。
(四)提取頻次及提取金額
1.提取頻次
每月可提取一次。
2.提取金額
職工租賃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提取額度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租賃合同已登記備案的,應在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有效期(有效期自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發證時間起,至租賃合同結束時間止)內申請,提取金額不超過已支付的房屋租賃金額,租賃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賃金額計算方式為:住房租賃備案月租金金額×申請時已租賃備案時間(扣除已提取的租賃備案時間),且不超過本市規定的月度及年度租房提取限額。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的,職工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134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1.6萬元;
租住住房位于四川天府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的,職工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100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1.2萬元;
租住住房位于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的,職工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80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9600元;
“蓉城人才綠卡”A卡及B卡持卡人、“天府英才卡”A卡持卡人,不受租房提取額度的限制,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2)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職工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70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8400元,每次提取金額不超過700元×當年已發生且未申請的月數。
(3)租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申請,提取金額按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4)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職工符合本條第(1)至(3)款中多項租房提取業務辦理情形的,僅可選擇辦理一項租房提取業務。
(5)一套住房有多人承租的,該套住房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租賃提取總額不超過3.2萬元。
第十八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
(一)提取人范圍職工及配偶。
(二)提取條件
在本市城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以及未設有電梯的多層既有住宅,不含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圍和計劃的住宅。
(三)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
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每戶分攤費用決議、電梯使用登記證、實際支付電梯費用發票或收據。
(四)提取頻次及提取金額
1.自取得電梯使用登記證發證時間起兩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2.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不超過因增設電梯所產生的實際支付費用。
第十九條職工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一)職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
1.提取人范圍
職工及其配偶。
2.提取條件
(1)職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包括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腎移植后抗排斥、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帕金森氏癥、紅斑狼瘡、肝硬化、肝萎縮、精神分裂癥、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的,職工及其配偶可同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2)職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個人支付醫療費用超過上一年度我市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的,職工及其配偶可同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3.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
( 1)通過互聯互通方式能夠查詢確認重大疾病信息的,職工無需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無法查證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符合醫保部門規定的重大疾病證明或病情診斷書(提取金額超過3萬元,應同時提供就診病案)、醫院治療費用發票、醫療保險支付結算表、提取申請人與患者之間配偶或親屬關系證明。
(2)親屬關系證明包括婚姻關系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關系證明或戶口簿、醫學出生證明、獨生子女證明等。
4.提取頻次及提取金額
( 1)提取頻次
自支付醫療費用之日起一年內提取。每年上半年提取一次,下半年提取一次。
(2)提取金額
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不超過個人所負擔醫療費用(個人所負擔醫療費用不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金額和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支付金額)。
(二)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根據國家、省、市發布的關于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的相關文件,符合條件的可提取。
第二十條 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一)提取人范圍
職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條件
職工及其配偶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
通過互聯互通方式能夠查詢確認城鄉家庭低保信息的,憑身份證明材料辦理提取。
(四)提取頻次及提取金額
被納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每年可申請提取一次??商崛〗痤~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
第二十一條 離休、退休(一)提取人范圍
職工本人。
(二)提取條件
1.職工離休、退休;
2.辦理離休、退休提取業務,其賬戶應為封存狀態。
(三)申請期限
符合條件即可辦理提取。
(四)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憑本人身份證辦理提取。
2.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在我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且首次領取養老保險金后滿15個工作日,憑本人身份證辦理提取。
(五)提取金額
銷戶提取。
第二十二條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一)提取人范圍
職工本人。
(二)提取條件
1.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2.賬戶應為封存狀態。
(三)申請期限
符合條件即可辦理。
(四)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
通過互聯互通方式能夠查詢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情況的,憑身份證明材料辦理提取;
無法查證的,應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文書。
(五)提取金額銷戶提取。
第二十三條 出境定居(一)提取人范圍職工本人。
(二)提取條件
1.出國定居或到港、澳、臺定居。
2.賬戶應為封存狀態。
( 三)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注銷證明。
(四)申請期限
符合條件即可辦理。
(五)提取金額銷戶提取。
第二十四條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仍未重新就業
(一)提取人范圍
職工本人。
(二)提取條件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應封存已滿24個月,無需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三)申請期限
1.兩次離職提取業務辦理時間需間隔12個月。
2.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自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24個月(含)之后申請。
3.職工有多個繳存關系的,以與最近一個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時間起算。
(四)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無。
(五)提取金額
銷戶提取。
第二十五條 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賬戶封存或托管滿半年
(一)提取人范圍
職工本人。
( 二)提取條件
賬戶應封存6個月,職工無需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三)申請期限
1.兩次離職提取業務辦理時間需間隔12個月。
2.應自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6個月(含)之后申請。
3.職工有多個繳存關系的,以與最近一個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時間起算。
(四)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本人戶籍證明。
(五)提取金額銷戶提取。
第二十六條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一)提取人范圍
職工本人。
(二)提取條件
職工賬戶應為封存狀態。
(三)申請期限
符合條件即可辦理。
(四)提取材料
1.繼承人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提供繼承人身份證明、職工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門出具的能夠證明其與死亡職工關系的證明材料,并簽署《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承諾書》。
2.繼承人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以外的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明、職工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確定其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證明材料。
3.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成都公積金中心歸集合作銀行開設的Ⅰ類銀行儲蓄賬戶。
(五)提取金額銷戶提取。
第二十七條 外籍職工提取
外籍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且賬戶已封存的,憑本人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原件,可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
第二十八條 在蓉就業的港澳臺同胞提取
在蓉就業的港澳臺同胞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返回港澳臺,且賬戶已封存的,憑本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原件,可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
第二十九條 業務容缺受理
職工辦理提取業務,因故無法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原件的,可申請業務容缺受理,職工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線上渠道或線下渠道補正材料,逾期未補正的,業務申請失效。成都公積金中心收到職工齊備的業務材料后繼續審核辦理。選擇線下渠道補正材料的,補正網點應與受理網點一致。
(一)身份證明材料:
1.提取人身份證明原件(僅限通過人臉識別驗證的提取人本人申請)﹔
2.婚姻關系證明;
3.歸集合作銀行開設的Ⅰ類銀行儲蓄賬戶;
4.《成都住房公積金托管轉移通知書》。
(二)委托代辦材料:
1.受托人身份證明材料;
2.委托人與受托人的婚姻關系證明;
3.委托人與受托人直系血親關系證明;
4.單位介紹信。
(三)提取證明材料:
1.購本市新建商品住房提取:購房款發票或收據;
2.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賬戶封存或托管滿半年提取:本人戶籍證明。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因系統聯網故障等原因造成無法通過互聯互通方式核查相關信息的,職工應依據《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服務指南》或相關通告(或公告)中明確的申請材料辦理提取業務。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由成都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第三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業務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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