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2021年9月13日,成都公積金中心出臺了繳存提取貸款實施細則,讓惠民政策更加簡單易行可操作,一起看看吧。
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辦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X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心)受理、審批單位或個人提交的繳存業務辦理申請。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條 繳存單位可通過成都公積金中心服務窗口(以下簡稱服務窗口)或網上服務大廳(以下簡稱網廳)辦理日常繳存業務。
第四條 窗口辦理
(一)單位可就近選擇成都公積金中心任一服務網點提交業務申請材料或辦理繳存業務,不受繳存所屬機構限制。
(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原則上應由單位經辦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辦理,職工本人辦理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三)繳存業務申請表格及申請材料復印件應按規定加蓋單位公章或單位住房公積金業務授權印章。繳存業務申請表格內容應填寫規范、完整,填寫信息與所附材料一致。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復印件與原件內容一致,無涂改。
(四)申請材料審核通過的,服務窗口應予以現場辦理,有需核查事項及本細則有明確規定的除外。審核未通過的,服務窗口應告知不予辦理的原因,并退回申請材料。
(五)單位為繳存職工辦理相關繳存業務時,應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繳存職工為中國大陸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證;繳存職工為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繳存職工為臺灣居民,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繳存職工為外籍人士,提供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第五條 網廳辦理
單位可通過網廳直接辦結的一般繳存業務,無需向成都公積金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單位申請差異化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緩繳或降低繳存比例(以下簡稱降比)、出具單位繳存情況證明及部分單位信息變更(含單位經辦人變更)業務,需上傳所需業務材料并由成都公積金中心進行審核。業務辦理時間從成都公積金中心開始受理時起算。
第六條單位和職工應按本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并按規定提供或上傳真實、合法、準確、有效的證明材料或數據信息。單位提供虛假材料或數據信息的,成都公積金中心有權暫?;蚪K止單位網上業務辦理資格,并按成都公積金中心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賬戶設立、變更與注銷
第七條 單位繳存登記
(一)新設立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提供下列資料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1.《成都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申請表》;
2.單位依法設立的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同類型單位按以下要求提供:
( 1)行政機關:機關單位設立批準文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 2)事業單位:事業單位設立批準文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 3)企業:營業執照;
(4)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 5)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6)基金會: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
( 7)其他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5.單位住房公積金業務印章使用授權書(使用單位公章的不需提供)
(二)一個單位設立一個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
(三)單位初次辦理繳存登記時,單位繳存比例和個人繳存比例應一致,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四)新開辦企業可通過“一窗通”服務平臺,在企業設立登記同時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基本開戶信息填報不完整的,單位可補充完善相關手續后,完成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辦理時可不再提供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五)持有CA數字證書的單位可在線辦理單位繳存登記,并同時完成開通網廳業務。
第八條 單位辦理繳存登記后,可根據需要申請辦理開通單位網廳、綁定CA數字證書、開通財政單位功能及差異化比例繳存等業務。
(一)開通單位網廳
金單位賬戶和個人賬戶進行管理,包括職工個人賬戶設立,封存、啟封、匯繳、補繳、繳存基數調整、繳存比例調整、單位及個人信息查詢等。單位申請開通網廳需提供下列資料:
( 1 )《成都住房公積金單位附屬功能新增(變更、撤銷)申請表》;
( 2)《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上營業廳使用協議》;
(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5)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二)綁定CA數字證書
持有在有效期內且能正常使用的CA數字證書的單位,可申請綁定CA數字證書用于單位登錄網廳。需提供下列資料:
1.《成都住房公積金單位附屬功能新增(變更、撤銷)申請表》;
2.單位CA數字證書;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 三)開通財政單位功能
1.因財政集中支付等原因,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可提供下列資料申請開通財政單位功能:
( 1 )《成都住房公積金單位附屬功能新增(變更、撤銷)申請表》;
(2)機關事業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2.已開通財政單位功能的單位進行暫收繳款無需辦理暫收登記。繳款時應注明單位客戶號。
3.除財政集中支付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不能開通財政單位功能。
(四)申請差異化比例繳存
1.單位在規定范圍內,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申請差異化比例繳存。單位應根據討論通過的決議確定不同職工的單位繳存比例,職工個人可在規定上限范圍內選擇個人繳存比例,所確定個人繳存比例應不低于單位繳存比例。申請差異化比例繳存需提供下列資料:
( 1)《成都住房公積金單位附屬功能新增(變更、撤銷)申請表》;
(2)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或工會決議(以下簡稱決議)(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由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簽字確認);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2.單位應廣泛征求職工對于差異化比例繳存的意見,確保職工知悉差異化比例繳存方案的相關內容,并給予職工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限。在此基礎上,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審議通過,或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形成相關決議并按要求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決議過程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
3.決議應包括但不限于單位繳存比例的分類規則、單位支持職工在不低于單位繳存比例且在規定上限范圍內自主確定個人繳存比例并由單位代扣代繳公積金、以及在單位繳存比例分類規則發生變更時重新進行表決等內容,符合決議的一般性規范要求。
4.單位向成都公積金中心提交差異化比例繳存的申請后,應配合成都公積金中心調查了解決議的真實情況、公示情況和職工知曉情況等。單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成都公積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5.審批通過后,單位提交申請當月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從申請次月生效;申請當月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從申請當月生效。
6.單位可根據需要申請終止差異化比例繳存,終止后單位繳存比例和個人繳存比例恢復一致。
7.執行差異化比例繳存的單位,應告知新入職或新調入職工單位實施差異化比例繳存的相關事宜,并按申報的繳存比例分類規則,確定新入職或新調入職工的單位繳存比例。
8.單位繳存比例分類規則發生變更時,應重新履行表決程序,確保決議事項的有效性,并及時向成都公積金中心提交新的決議備案。
(五)單位申請關閉網廳、解除CA數字證書綁定、關閉財政單位功能、終止差異化比例繳存需提供下列資料:
1.《成都住房公積金單位附屬功能新增((變更、撤銷)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第九條單位信息變更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辦人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提供下列資料辦理單位繳存登記信息變更:
1.《成都住房公積金單位信息變更申請表》;
2.按不同變更內容,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1)單位名稱變更:
?、倨髽I: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變更后的營業執照;
?、跈C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批準的單位名稱變更批文、變更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凵鐣F體:變更后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苊褶k非企業單位:變更后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⑤基金會:變更后的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
?、奁渌麊挝?變更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
?、僮兏蟮姆ǘù砣?負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②變更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有效證件;
( 3)單位經辦人變更:變更后的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4)單位住房公積金業務授權印章變更:《單位住房公積金業務印章使用授權書》;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二)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發生改變的,應視作新設立單位,不能辦理單位名稱變更。
(三)單位已辦理委托扣款簽約的,應先完成委托扣款解約,再辦理單位名稱變更。
第十條單位注銷登記
(一)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提供下列資料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登記:
1.《成都住房公積金單位注銷繳存登記申請表》;2.按不同原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 1)單位注銷(撤銷、吊銷):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核準通知書(包括已注銷證明文件)或上級主管單位的撤銷文件;
(2)單位合并、分立: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合并文件或上級主管單位的合并文件;
( 3)破產: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書或國有資產部門的批準文件;
(4)中介機構、上級單位代繳:代繳協議或上級單位代繳證明材料;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二)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登記前,應滿足以下條件:
1.無公積金欠繳情況;
2.公積金待分配賬戶金額為零;
3.繳存職工存在非銷戶繳存關系的,應先辦理轉入托管業務﹔
4.單位注銷時間與住房公積金繳止時間不一致的,需提供情況說明;
5.無相關政策規定限制注銷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情況。(三)成都公積金中心可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對經注冊登記部門核準已注銷(撤銷),且無繳存職工、無待分配賬戶金額、無在途業務的單位公積金賬戶辦理注銷。
第四章 繳存
第十一條 個人賬戶設立
(一)新設立單位應自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單位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應于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單位提供下列資料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1.《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申請表》;
2.開戶職工身份證件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繳存基數×職工個人繳存比例+職工本人繳存基數×單位繳存比例。繳存基數及比例應符合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標準范圍.職工月繳存額以元為單位進行計算,元以下應見角進元。
(三)一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職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再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單位到服務窗口為下列在職職工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手續時,除提供正常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所需材料外,還應補充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1.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在職職工
(1)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繳納養老保險的職工,應提供情況說明、職工與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及養老保險參保證明。
(2)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職工,應提供情況說明、職工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佐證材料及養老保險參保證明。
(3)身份證年齡與檔案年齡不一致,身份證年齡已到退休年齡,檔案年齡未到退休年齡,且沒有領取養老保險的職工,應提供情況說明、職工工作檔案證明及養老保險參保證明。
2.同時在兩個單位工作的在職職工,應提供職工與兩個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及養老保險參保證明。
(五)單位為職工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時,應提供真實、準確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證件號碼、繳存基數、手機號碼等。
第十二條 個人賬戶封存和啟封
(一)職工與單位臨時中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單位應在停發工資當月為職工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單位提供下列資料辦理封存手續:
1.《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狀態變更(封存)申請表》;2.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二)單位與職工恢復工資關系的,單位和職工應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原封存的職工個人賬戶,單位應予以啟封。單位提供下列資料辦理啟封手續:
1.《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狀態變更(啟封)申請表》;2.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三)啟封時間應為單位繳至月份次月,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應符合政策規定。
(四)單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領取基本養老金”、“同時在兩個單位工作”的在職職工辦理啟封手續時,應參照個人賬戶設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到服務窗口辦理。
第十三條個人賬戶托管
(一)職工工作調動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無住房公積金接收單位的,原單位應自職工工作調動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提供下列資料辦理個人賬戶托管手續:
1.《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托管申請表》;
2.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原件;
3.托管職工身份證件復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二)個人信息及單位信息有誤的,應予以更正后辦理;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存至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當月,方可準予轉入托管戶。
第十四條 繳存基數調整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應根據職工上一年度工資情況,及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二)部分實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單位,在規定的繳存基數上下限范圍內,單位與職工可協商確定繳存基數。單位應廣泛征求職工對于協商方式確定繳存基數的意見,確保職工知悉相關內容,并給予職工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限。在此基礎上,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審議通過,或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議過程需符合相關規定,決議內容應按要求在單位進行內部公示。同時應經每名需協商確定繳存基數的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同意后,按照協商確定的基數為職工繳存。單位應做好相關材料的留存保管。未與職工協商達成一致的,單位應按照政策規定確定職工繳存基數。
(三)繳存基數一年只能調整一次,新開戶單位及職工開戶當年不作調整。職工當年工資如有增減變動應到次年再作繳存基數調整。
(四)單位提供下列資料辦理繳存基數調整:
1 .《成都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更正)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五)職工繳存基數調整或設置錯誤的,單位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到服務窗口辦理更正:
1.調整錯誤
( 1)《成都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更正)申請表》;
(2)單位情況說明;
( 3)工作證明:職工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等;
(4)收入證明:職工上年度工資表;
(5)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2.新錄用、新調入職工基數設置錯誤
( 1《成都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更正)申請表》;
(2)單位情況說明;
(3)工作證明:職工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等;
(4)收入證明:職工當月工資表;
(5)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第十五條 繳存比例調整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不低于5%,不高于12%。非差異化比例繳存單位的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應一致。差異化比例繳存單位應在規定范圍內調整職工的單位繳存比例和個人繳存比例。
(二)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本市規定的繳存比例范圍內,調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提供下列資料辦理繳存比例調整:
1.非差異化比例繳存單位
( 1)成都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比例調整(更正)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2.差異化比例繳存單位
( 1)成都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比例調整(更正)申報清冊》;
(2)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三)一年只能調整一次單位繳存比例和個人繳存比例,新開戶單位及職工開戶當年不作繳存比例調整。單位因操作失誤等原因造成繳存比例錯誤,需申請再次調整的,除提供正常辦理繳存比例調整的材料外,還應提供單位情況說明。
第十六條 匯繳登記
(一)單位應于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成都公積金中心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成都公積金中心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職工離職當月工作時間未足月的,若離職當月單位發放其工資的,單位應當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在離職當月工資不足以代扣個人應繳部分的,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并簽字確認該月可不作繳存,單位應做好雙方協商確認手續的留存保管。
(三)單位在辦理匯繳當月,應根據繳存人員變動情況按規定提前辦理個人賬戶設立、啟封、封存、托管等業務后再進行匯繳。
(四)單位提供下列資料辦理匯繳登記:
1 .《成都住房公積金匯繳登記確認表》;
2.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五)單位應當按時逐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單位存在漏繳或欠繳,且每月匯繳人員及繳存金額均無變化的,可連續辦理多月的公積金匯繳登記。單位到服務窗口辦理匯繳登記時,應逐月填報《成都住房公積金匯繳登記確認表》,分別對每月的匯繳人數和匯繳金額進行確認。
第十七條補繳登記
(一)單位因賬戶設立滯后、基數調整滯后等原因導致職工公積金少繳、漏繳的,提供下列資料辦理補繳登記:
1.《成都住房公積金補繳登記確認表》;
2.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二)單位辦理補繳,應同時補繳單位欠繳部分及應由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欠繳部分。職工在補繳個人欠繳部分前,不得使用單位補繳的住房公積金。
(三)繳存職工當年累計補繳金額不應超過當年匯繳金額之和。補繳金額超過上述標準的,單位應補充提供單位情況說明、職工與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材料等到服務窗口辦理補繳登記。
(四)初次匯繳時間與單位登記(批準)成立時間不一致的,單位應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從規定的時間開始補繳住房公積金。
第十八條﹐單位委托扣款簽(解)約
(一)單位辦理匯繳登記、補繳登記后,可通過支票、現金、網銀、電匯等方式進行繳款,也可簽訂《住房公積金委托扣款授權協議》,委托成都公積金中心根據協議約定從單位指定的賬戶扣款繳存住房公積金。
成都公積金中心根據單位委托扣款指定賬戶與其歸集銀行是否為同一行別選擇簽約類型:屬于同一行別的應辦理同行簽約,不屬于同一行別的辦理跨行簽約。辦理跨行簽約的,單位還需到其指定扣款賬戶的開戶銀行完成付款行相關協議簽訂或授權確認。
單位辦理委托扣款簽約需提供下列資料:
1 .《住房公積金委托扣款授權協議》;
2.委托扣款指定銀行賬戶的證明材料:包括指定銀行賬戶的銀行印鑒卡復印件,或該賬戶轉賬回單復印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銀行出具的賬戶信息表等可以核實該賬戶名稱、開戶行、賬號的材料;
3.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二)委托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能在《住房公積金委托扣款授權協議》簽名或簽章的,委托單位須同時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委托單位名稱與委托扣款指定賬戶的單位名稱不符的,委托單位須同時提供《住房公積金委托扣款授權書》。
(四)單位指定扣款賬戶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到成都公積金中心解除原《住房公積金委托扣款授權協議》,并重新簽訂新的協議。解除跨行委托扣款協議的,單位還需到其指定扣款賬戶的開戶銀行完成付款行相關協議解除。
單位解除委托扣款協議需提供下列資料:
1.《成都住房公積金單位委托扣款解約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第十九條 暫收登記
(一)未開通財政單位功能的單位需使用暫收款繳款,應先通過暫收登記辦理暫收戶資金入賬手續。單位可同時辦理多筆暫收登記進行暫收款繳款。
( 二)單位提供下列資料到服務窗口辦理暫收登記:
1.《成都住房公積金暫收繳款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第二十條 撤銷繳款登記
(一)單位辦理匯繳登記、補繳登記、暫收登記后,在業務登記有效期內尚未完成繳款入賬的,可撤銷繳款登記(繳款方式為委托扣款的,銀行未反饋扣款失敗前不能撤銷)。單位提供下列資料辦理繳款登記撤銷:
1.《成都住房公積金撤銷繳款登記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二)銀行反饋委托扣款失敗時,該筆繳款登記自動撤銷。第二十一條緩繳和降比
(一)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或者低于規定比例(按1%~4%)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提供下列資料申請辦理緩繳或降比:
1.《成都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2.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或工會決議(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由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簽字確認);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二)單位不可同時申請緩繳和降比。單位應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審議通過,或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形成決議并在單位內部公示后,向成都公積金中心提交緩繳或降比的申請。決議過程應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單位應配合成都公積金中心調查了解決議的真實情況、公示情況和職工知曉情況等。單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成都公積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三)申請降比的單位,可在1%~4%的范圍內選擇繳存比例且繳存比例應為1%的正整數倍。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經批準降比的,應恢復到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四)緩繳和降比的期限每次不得超過兩年(24個自然月)。審批通過后,緩繳或降比從單位提交申請當月開始生效,提交申請當月已匯繳的,從次月生效。期滿需繼續緩繳或者降比的,單位應在期滿前30日內重新申請。申請降比的單位,應于降比期滿的當月完成降比期間所有未繳月份的公積金匯繳。
(五)緩繳期間,單位應正常辦理除匯繳外的其他繳存業務。如有職工離退休、解除勞動關系、死亡等情況發生,單位應及時為職工補繳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后,職工可辦理轉移、銷戶支取等手續。
(六)緩繳期結束,單位應恢復住房公積金繳存,并制定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補繳計劃,在恢復繳存的同時按計劃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在破產清算時應補繳緩繳期間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單位應補部分應作為對職工的欠費列入破產清償序列。
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在改制時應補繳緩繳期間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單位應補部分應作為對職工的欠費列入改制成本,明確補繳主體。
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在分立時應補繳緩繳期間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如暫時無力補繳,新成立的單位應承擔各自接收職工的補繳責任。
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在合并時應補繳緩繳期間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如暫時無力補繳,存續的單位應承擔各自接收職工的補繳責任。
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在注銷、解散、吊銷執照和撤銷時應補繳緩繳期間的職工住房公積金。
(七)緩繳或者降比期間,單位可根據需要申請提前終止緩繳或者降比。需提供下列資料:
1 .《成都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恢復繳存申請表》;2.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第二十二條 單位封存和啟封
(一)單位存在以下情形時,成都公積金中心可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對單位繳存賬戶進行封存。單位封存時,所有繳存狀態正常的職工賬戶同時封存。單位封存期間,單位不能通過網廳辦理公積金業務,僅能進行相關業務查詢。
1.單位辦理繳存登記后6個月以上未發生公積金匯繳且未辦理緩繳;
2.單位6個月以上未發生公積金匯繳、無正常繳存職工且未辦理緩繳;
3.單位12個月以上未發生公積金匯繳且未辦理緩繳。
(二)封存單位需恢復公積金繳存時,應提供下列資料辦理單位啟封:
1.《成都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狀態變更(啟封)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第二十三條 單位申請出具單位繳存情況證明
(一)已在成都公積金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因擬上市、融資等原因,可向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出具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需提供下列資料:
1 .《成都住房公積金單位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申請表》;
2.單位申請出具繳存證明截止時間當月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含參保人數和繳費月份),需加蓋社保部門印章;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上述申請材料外,需補充出具以下材料:
1.單位成立初期因無在職職工等原因,未繳存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公積金首次匯繳時間和成立時間不一致的,單位需提供情況說明及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證明》。
2.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職工,并約定由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用工單位需提供情況說明、勞務派遣協議復印件、勞務派遣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包括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房公積金賬號,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3.屬于單位調派人員,未在本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需提供情況說明、調派職工的公積金繳存證明。
4.屬于外籍或港澳臺人士未繳存公積金的,單位需提供情況說明、外籍或港澳臺人士護照、來往通行證、臺胞證等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 二)申請出具《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的單位,應以單位為主體獨立開戶繳存公積金。
(三)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應當符合政策規定。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與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確因特殊情況存在差異,且符合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的,需提供書面說明并附能夠證明差異原因的相關材料。單位如有不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情況,應按要求進行整改。
(四)單位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出具《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
1.單位存在需整改事項尚未完成整改的;
2.單位存在已受理未辦結或正處于立案過程中的信訪投訴案件的;
3.單位存在已立案未辦結的行政執法案件的;
4.單位存在受到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記錄的;
5.單位提交虛假證明材料的。
(五)單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成都公積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予出具證明的決定(單位在系統內開戶時間異常,需進行開戶時間維護的,維護時間不計算在內)。
(六)審批通過后,成都公積金中心為單位出具《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在線申請獲批的,單位需向服務窗口提交申請材料原件進行核驗后出具證明?!秵挝蛔》抗e金繳存情況證明》采用電子驗證方式,不再加蓋紅色印章。如需核對真偽,單位可登錄成都公積金中心官方網站,憑證明頂部驗證碼驗證。
第五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二十四條 多繳退款
(一)單位為職工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提供下列資料到服務窗口申請辦理多繳退款:
1.《成都住房公積金多繳退款申請表》;
2.根據多繳資金產生原因,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1)繳存基數調整滯后、調整或設置錯誤:單位情況說明;
(2)因職工離職、調動未及時辦理封存或轉移手續:單位情況說明、職工離職或調動證明、職工社保繳存明細;
(3)啟封時間錯誤:單位情況說明、職工勞動合同或職工與單位勞動關系變動情況證明、職工社保繳存明細;
3.職工身份證件原件;
4.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 二)單位因繳存基數調整滯后,以及調整或設置錯誤辦理多繳退款的,應先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繳存基數調整或更正后,計算多繳差額進行退款。
(三)職工個人賬戶被依法凍結的繳存余額不能辦理多繳退款。
(四)職工因申請公積金貸款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被鎖定的繳存余額,自貸款受理之日起至貸款發放前不能辦理多繳退款。
(五)單位辦理多繳退款業務,多繳資金退回本單位的暫收款待分配賬戶。
(六)《成都住房公積金多繳退款申請表》須經退款職工本人持身份證件原件現場簽字確認。
第二十五條 異地轉移接續
(一)異地轉入
職工與繳存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職工本人或單位經辦人可提供下列資料申請辦理異地轉入:
1.職工本人申請
( 1)《成都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
(2)職工身份證件原件。
2.單位經辦人申請
( 1)成都集中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委托書》;
(2)《成都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
(3)職工身份證件復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二)異地轉出
成都公積金中心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接收異地公積金中心傳遞的職工異地轉出申請并進行審核確認,審核通過的,將職工個人賬戶資金轉移至異地公積金中心。異地轉出業務審核條件如下:
1.在成都公積金中心無正處于受理過程中的或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2.個人繳存賬戶已封存,且封存時間滿半年;
3.個人繳存賬戶或賬戶余額未被依法凍結;
4.職工未納入騙提套取不良行為登記。
第二十六條 個人信息變更
(一)職工個人姓名、證件號碼登記錯誤的,單位經辦人及職工本人應同時到服務窗口辦理個人信息變更。需提供下列資料:
1.《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信息變更申請表》;
2.單位出具的變更說明;
3.職工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單位經辦人或職工未人提供下列資將僮蔽蓼罄告苦詈溫餐尖。信息變更:
1.《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信息變更申請表》;
2.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職工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4.經辦人員身份證原件。
(三)職工身份證號碼升位及聯系電話、個人郵箱等信息變更的,可由單位經辦人或職工本人提供下列資料到服務窗口辦理個人信息變更:
1.《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信息變更申請表》;
2.職工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3.經辦人員身份證原件。
(四)已簽約銀行卡的職工辦理個人信息變更,應由職工本人辦理簽約卡解約后,再按規定辦理個人信息變更。
(五)托管戶職工信息有誤的,需職工本人辦理信息變更,不得代辦。應提供托管憑證原件(2012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戶職工不再提供)、并由原轉出單位出具《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信息變更申請表》,或憑單位勞動關系證明文件辦理更正,證明材料應有職工正確的姓名及身份證件號碼。托管憑證遺失的,應由原轉出單位出具憑證遺失證明。
第二十七條 個人客戶號合并
(一)職工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的個人客戶號時,由單位或職工提供下列資料到服務窗口辦理個人客戶號合并手續:
1.《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客戶號合并申請》;
2.職工所在各繳存關系單位填寫的《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客戶號合并證明》各一份;
3.職工身份證件復印件;
4.經辦人員身份證原件。
(二)托管戶職工應同時提供托管憑證原件(2012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戶職工不需提供)。托管憑證遺失的,應由原轉出單位出具憑證遺失證明。
第二十八條 零余額銷戶
(一))單位提供下列資料辦理零余額銷戶:
1.《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狀態變更(零余額銷戶)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二)零余額銷戶僅適用于個人賬戶無余額,且計息積數為零的職工個人繳存賬戶銷戶。
第二十九條簽約卡管理
(一)職工已在歸集合作銀行開設Ⅰ類結算賬戶的,可提供本人身份證及儲蓄卡,在歸集合作銀行直接將該賬戶與公積金賬戶進行關聯,視為住房公積金簽約卡,用于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
(二)職工本人也可通過成都公積金中心手機App等渠道,自助辦理住房公積金簽約卡相關業務。
(三)職工到服務窗口辦理簽約卡相關業務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及簽約卡,不得代辦。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 實施細則由成都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業務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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