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小編為大家整理了詳細內容。
2021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條為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買住房,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定向用于購買自住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審批、發放、回收、擔保、貸后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公積金貸款遵循“先存后貸、存貸掛鉤、貸款擔保、風險可控、簡化手續、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確定公積金貸款的政策措施及公積金貸款管理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執行管委會的各項決策及授權事項,組織實施公積金貸款業務,承擔公積金貸款風險。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健全公積金貸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強化風險防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貸款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七條管委會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審議確定受委托辦理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公積金中心應與受托銀行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并對委托事項辦理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第八條公積金貸款原則上用于購買在本市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九條在本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申請公積金貸款;符合規定條件的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也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有效身份證件;
(三)申請時已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且未提取納入貸款額度計算的賬戶余額用于支付所購住房的首付款,同時無公積金貸款余額;
(四)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且首付款金額不低于所購住房價值的規定比例;
(五)有較穩定經濟收入,具備相應的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
(六)能夠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七)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公積金貸款支持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條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自住住房套數認定規則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第十二條借款申請人的配偶及共有人應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并承擔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個人征信存在嚴重不良記錄的;
(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三)存在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等情形的;
(四)被納入公積金中心失信行為登記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條每筆公積金貸款額度應同時符合以下限額標準:(一)不得高于管委會確定的本市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二)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資金、存儲時間分段綜合計算確定的貸款額度。存儲時間對應的系數由公積金中心根據流動性狀況確定;
(三)不得高于扣除規定比例首付款金額后剩余的房屋價款;
(四)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請人還貸能力系數(每月還款額與月收入之比)確定的貸款限額;
(五)借款申請人信用狀況等其他影響貸款額度的因素。每筆公積金貸款的可貸額度綜合上述五項限額標準后取最低值確定。
第十五條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后5年。
第十六條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執行,在貸款還款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額度不能全部滿足其貸款需求時,可同時向貸款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即組合貸款。組合貸款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和公積金貸款的期限、還款方式應保持一致。
第四章 貸款合作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完成商品房現售備案后,應及時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建立公積金貸款合作關系。
第十九條已建立公積金貸款合作關系的項目,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對外公布,并受理購房人提出的公積金貸款申請。
第二十條公積金中心應與住建等部門建立聯動工作機制,推進樓盤項目合作,共同維護繳存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一條公積金貸款屬于擔保貸款。貸款擔保采取抵押、質押、保證三種方式,具體的擔保方式由公積金中心確定。
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公積金中心有權依法處置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采取抵押方式的,借款人應將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進行擔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同時應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抵押,抵押物價值應依據評估機構評估價值或購房合同確定的房價予以確認。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
在抵押期內,借款人應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處分,并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采取質押方式的,應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質物應為憑證式國債或貸款銀行人民幣定期存單。借款金額不得超過質物金額的90%。質物到期日應晚于貸款到期日。
第二十四條采取保證方式的,應由公積金中心認可的第三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應為擁有良好信用資質的法人,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并符合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保證人為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時,應與公積金中心、受托銀行簽訂書面合同,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第二十五條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依法拆遷的,補償的費用應按有關規定優先用于償還貸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一次性還清,或提供經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新的擔保,并重新簽訂擔保合同。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和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和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積金中心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或質物。
第二十七條處置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及相關費用的,公積金中心有權向借款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二十八條公積金貸款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和為實現債權所需的費用等。
第二十九條組合貸款的擔保應采取同一種擔保方式,設定同一抵押物或質物;處置抵押物或質物時,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按各自的債權比例受償。
第六章 貸款程序
第三十條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須到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經辦網點填寫書面申請,按要求提交真實、完整、有效的申請資料,并配合貸款調查和審核。
第三十一條對資料齊全、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申請,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予以受理并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資料不齊或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不予受理,但須告知借款申請人具體原因。
第三十二條公積金中心負責審批貸款,并及時將審批結果通知受托銀行。
第三十三條受托銀行應按審批結果通知借款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并將辦妥的貸款手續送公積金中心核準,公積金中心核準后由受托銀行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第三十四條貸款資金應以借款人支付購房款的名義劃轉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售房款專戶,或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售房人銀行賬戶。
第七章 貸款償還
第三十五條貸款期限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公積金貸款,到期一次還本付息;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公積金貸款,按月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可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協議,以公積金賬戶余額沖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應按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十八條借款人在還款期間可以申請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具體要求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公積金貸款的,應按借款合同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罰息和復利等。
公積金中心可按借款合同約定劃轉借款人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償還借款人應付款項。
第四十條根據借款人的需要,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應出具其還款明細、貸款結清證明等手續。
第八章 貸后管理
第四十一條貸款期間內,公積金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原合同當事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四十二條貸款期間內,可申請還款賬戶、還款方式、貸款期限、借款人(抵押人)變更。
第四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采取有效措施對借款人還貸能力和履約情況、合作項目及抵押物或質物的狀況、保證人擔保能力的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風險,確保貸款安全。
第四十四條對于逾期未收回的公積金貸款,公積金中心應針對具體情況采取催收、保證人代償、訴訟、處置抵押物或質物等措施追償貸款。
第四十五條借款人應接受公積金中心對其還貸能力、抵押物或質物變化等情況的核查,對已經或可能影響貸款償還的因素,應及時告知公積金中心,并配合公積金中心采取相關債權保全措施。
第四十六條對于出現損失的貸款,根據相關政策進行認定、核查,符合貸款核銷政策的,應當在履行規定程序后辦理貸款核銷手續。核銷后的公積金貸款應當賬銷案存,繼續做好資金回收工作。
第四十七條借款人結清貸款本息后,受托銀行與借款人共同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注銷手續,將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四十八條公積金中心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公積金貸款檔案管理制度,對公積金貸款業務檔案實施規范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公積金中心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五十條受托銀行、保證人未按照公積金貸款政策和相關協議的約定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五十一條借款人采取欺騙手段獲得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除追究其法律責任外,還應進行失信行為登記,自登記之日起5年內取消其公積金貸款資格。
第五十二條借款人、受托銀行、保證人、公積金中心等個人和單位在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中涉嫌違法犯罪的,應依法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省級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各中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成公積金委〔2018]6號)廢止。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8月3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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