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為著力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成都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國資委聯合發布了《關于鼓勵國有企業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
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著力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鼓勵市、區(市、縣)兩級國有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房源籌集
(一)盤活存量住房。
鼓勵國有企業將自有存量住房盤活后優先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國有企業將符合條件的市場存量住房(含符合條件的配建租賃住房)盤活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二)現有商業辦公用房、廠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支持國有企業將閑置和低效利用的現有商業辦公用房、廠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三)現有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設。
支持國有企業在企業集中、交通樞紐、配套完善等區域,利用TOD、公交場站等已取得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國有企業利用產業功能區中工業項目配套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四)單列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集中新建。
采取劃撥、租賃、出讓等方式,單列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計劃集中新建。
(五)現有集體建設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
支持國有企業利用已取得使用權的集體建設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二、審批流程
(一)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設、產業功能區中工業項目配套用地建設、單列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集中新建。
申請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屬地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后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申請單位憑《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辦理立項、規劃、土地、施工圖設計及審查、施工許可、建設監督和竣工驗收等手續。
(二)盤活存量住房、現有集體建設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
申請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進行管理。
三、建設要求
(一)規劃選址。
重點布局在產業功能區、商業商務聚集區、軌道交通站點附近等交通便捷、生產生活便利、配套服務設施完善的區域,綜合考慮區域功能定位、產業發展和就業人員數量等因素,促進職住平衡。
(二)戶型面積。
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最大不超過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內戶型建筑面積占比原則上不低于80%。
(三)建設標準。
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19號)和《成都市租賃住房規劃設計技術導則(試行)》規定執行,具體建設標準可另行制定。
(四)配套設施。
嚴格按照《成都市公園社區規劃導則》《成都市產業園區設計規劃導則》《成都市軌道交通場站一體化城市設計導則》等文件的要求,建設完善道路、綠化、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網絡寬帶等基礎設施,合理配套停車設施、娛樂設施、商業設施、餐飲設施及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
(五)燃氣配置。
具備室內通風條件,有獨立廚房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可接入燃氣,燃氣管道及設備應滿足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要求。
(六)質量監管。
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的五方責任主體(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認真落實質量管理責任,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四、運營管理
(一)運營方式。
可由國有企業自行運營管理,也可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運營或委托其他市場主體進行運營管理。
(二)平臺建設。
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實現房源信息發布、人員準入退出一網通辦。
(三)申請方式。
申請對象為個人的,登錄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提交申請,取得“天府租賃碼”后,到運營管理單位辦理租賃手續。申請對象為企事業單位的,可向屬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由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定向提供保障性租賃住房。
(四)合同簽訂。
承租人與運營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合同期滿后符合條件的可續簽。
(五)租金管理。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導,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可根據屬地實際適當提高租金優惠比例,提高部分所需資金由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承擔。
(六)退出管理。
承租期間,運營管理單位要加強對承租人的動態管理。承租人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租賃合同,調整租金標準。不符合條件的,按照市場租金收取。
(七)物業服務。
保障性租賃住房應按照市場化方式提供物業服務。
(八)監督管理。
國資部門應按照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要求對國有企業進行監管。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要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監督。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者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各項突發事件應急預警及處置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
1.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應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按照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不低于住宅用地10%進行保障,容積率可提高到3.0??捎蓢衅髽I自行組織集中建設,也可委托其他國有企業或采取配建的方式進行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劃撥、租賃或出讓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供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格按基準地價的70%收取;以租賃或公開出讓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租賃或公開出讓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
2. 國有企業的商業辦公用房、廠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3.國有企業依法取得使用權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在尊重群眾意愿、合理規劃公建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需變更土地用途的,不補繳土地價款。
4.產業功能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功能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集中使用,按照優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則,統一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二)財政支持
1. 市、區兩級財政在現有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資金中,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予以補助支持。
2.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在項目建設階段,未享受其他中央財政資金補助的,可以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資金,具體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1〕696號)有關要求執行。
3.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予以中央補助資金支持。
(三)稅費及金融支持
稅費、金融等政策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執行民用水電氣價格
符合國家規定,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五)公共服務支持
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規定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按規定享受義務教育、醫療衛生、公積金等基本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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