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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
2021-08-12 14:33【我要糾錯】

【導語】: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了《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下面就來看看具體內容。

  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管理,防范貸款風險,根據《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成公積金委〔202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心)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的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審批、發放、回收、擔保、貸后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積金貸款用于購買在本市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所購住房土地用途應為住宅用地。

  公積金貸款所購住房類型分為:

  (一)期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已與成都公積金中心建立項目合作關系,且尚未出售的住房。

  (二)現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完成商品房現售備案或辦妥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已與成都公積金中心建立項目合作關系,且尚未出售的住房。

  (三)再交易房:已取得房屋產權權屬證書,具有完全處置權利且可在當地住建部門、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買賣過戶及抵押登記的住房。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建制單位繳存職工,是指由單位為其在公積金中心開戶,并代扣代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個人自愿繳存者,是指原根據《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通知》(成公積金委〔2018〕7號)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成都公積金中心靈活就業繳存人購買本市自住住房時,可向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 18 周歲(含)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即男性未滿 60 周歲、女性未滿 55 周歲;

  (二)具有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

  (三)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間不少于 12 個月;

  (四)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含公轉商貼息貸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積金貸款余額);

  (五)具有經住建部門確認的購房合同或協議,且為買受人;

  (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30%,且首付款金額加上貸款金額應等于住房交易價格;

  (七)有較穩定經濟收入,具備相應的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

  (八)所購住房符合本市不動產登記部門抵押登記辦理要求;

  (九)能夠提供成都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

  (十)成都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借款申請人的配偶、其他買受人及其配偶應作為共同申請人,向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并承擔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

  共同申請人原則上應同時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的所有申請條件,以下情況可除外:

  (一)共同申請人未繳存或未按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三)項要求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共同申請人已滿法定退休年齡,但未滿 65 周歲;

  (三)配偶不是住房買受人,但夫妻作出了共同承擔債務的聲明。

  第八條 公積金貸款支持靈活就業繳存人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條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下同)的住房套數,以成都市行政區域內住建部門房屋登記信息系統記錄的住房套數、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以下簡稱個人征信系統)住房貸款記錄等為依據。

  如借款申請人有未成年子女的,應查詢其房屋登記信息系統記錄的住房套數。

  第九條 公積金貸款住房套數的認定標準。

  (一)屬于下列情形的,認定為購買首套住房,執行首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無住房且無未結清的住房貸款。

  (二)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購買第二套住房,執行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無未結清的住房貸款;

  2.無住房但有一筆未結清的住房貸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筆未結清的住房貸款,且為同一套住房(須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權屬資料等佐證資料)。

  (三)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貸款:

  1.有兩套及以上住房;

  2.有兩筆及以上未結清的住房貸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筆未結清的住房貸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況的,經成都公積金中心經辦部門認定后,可不納入住房套數計算: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棚改項目被拆遷的住房,提供被拆遷房屋補償安置合同和補償安置合同備案表等;

  (二)集體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農村房屋的產權權屬證書和當地住建部門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第十一條 借款申請人對房屋登記信息記錄有異議的,可到當地住建部門進行驗證或修改房屋登記信息。

  第十二條 借款申請人對未結清的住房貸款記錄有異議的,可提供商業銀行出具的貸款結清證明作為佐證。

  第十三條 借款申請人公積金貸款累計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第十四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個人征信系統、公積金貸款信息系統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記錄之一的:

  1.當前貸款逾期的,或擔保人代償的;

  2.近兩年內連續逾期 6 期(含)以上或累計逾期 12 次(含)以上的;

  3.存在呆賬、核銷、止付、被強制執行等的。

  (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三)存在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等情形的;

  (四)被納入住房公積金不良行為登記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五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所購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買受人與售房人之間存在夫妻、父母、子女關系的;

  (二)樓齡超過 30 年,磚木結構,無獨立廚衛,被有關部門鑒定為危房,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已改變產權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處置情形的。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條每筆公積金貸款的可貸額度由成都公積金中心按照本市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貸款額度計算公式、扣除首付款金額后剩余的房屋價款、還貸能力系數、信用狀況等規定,綜合評估借款申請人實際情況后,取最低值確定(向下取整為1000 元的整數倍)。

  第十七條 本市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符合貸款條件的單繳存人貸款額度最高為 40 萬元,兩人或兩人以上貸款額度之和最高為 70 萬元。

  本市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十八條 貸款額度計算公式

  (一)靈活就業繳存人的貸款額度=∑(每月繳存的公積金 ×對應的存儲月份數×存貸系數)

  每位靈活就業繳存人的貸款額度,以月度為單位分段計算,每月繳存的公積金分別對應一個貸款額度;所有月度的貸款額度加總后,可得出靈活就業繳存人本人的貸款額度。

  1.“每月繳存的公積金”的取值方式:

  如靈活就業繳存人未提取過公積金的,則按照其每月實際繳存的公積金金額取值。如靈活就業繳存人提取過公積金的,則按照繳存資金后進先出原則,從其提取時點往前逐筆抵扣,按照當月抵扣后的金額取值,直至扣完對應提取金額,扣除資金部分不再納入貸款額度計算。

  2.“對應的存儲月份數”的取值方式:

  靈活就業繳存人申請貸款當月對應的存儲月份數為1,自1開始往前依序倒推的自然月,對應的存儲月份數分別是 2、3、 4……。

  3.“存貸系數”的取值方式:由成都公積金中心根據流動性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并公布。

  (二)申請貸款前,在建制單位繳存、靈活就業繳存發生過轉換,合并接續繳存時間不少于 12個月的,則按建制單位繳存、靈活就業繳存分別計算貸款額度再加總。

  個人自愿繳存者、退役軍人轉為靈活就業繳存人,合并接續繳存時間不少于 12個月的,貸款額度分別計算再加總。

  非成都公積金中心繳存轉為靈活就業繳存人的,計算貸款額度的資金存儲時間從公積金資金在成都公積金中心入賬之日起計算。

  (三)將每筆貸款所有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借款申請人貸款額度相加后,即可得出該筆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

  第十九條 首付款比例及住房價值認定

  (一)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額占所購住房價值的比例。

  執行首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執行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40%。

  (二)所購住房價值的認定

  1.所購住房是期房、現房的,住房價值以經住建部門確認的網簽備案合同價款為準;成品住房的裝修價款經住建部門確認的,可一并納入并計算貸款額度。

  2.所購住房是再交易房的,住房價值按住建部門確認的網簽備案合同價款、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住房價值、住建部門公布的二手住房成交參考價三者中的最低值認定并計算貸款額度。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是具有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證書,并經成都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專業機構。借款申請人可在成都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專業機構中,自行選擇評估機構。

  第二十條 借款申請人償還住房貸款月還款額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 50%。

  (一)住房貸款月還款額是指個人征信系統顯示的住房貸款月還款額和申請的當筆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之和。

  (二)靈活就業繳存人的月收入,根據收入流水、完稅憑證、社會保險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等綜合認定。

  第二十一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存在下列逾期情形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應相應提高。同時存在幾種逾期情形的,按最嚴重的情況執行。

  (一)近兩年內連續逾期 3-5 期,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 30%;

  (二)近兩年內累計逾期 6-7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 10%;

  (三)近兩年內累計逾期 8-9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 20%;

  (四)近兩年內累計逾期 10-11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 30%;

  (五)近五年內連續逾期 3 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 10%;

  (六)近五年內連續逾期 4-5 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 20%;

  (七)近五年內連續逾期 6 期(含)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 30%;

  (八)近五年內累計逾期 9-11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 10%;

  (九)近五年內累計逾期 12-17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 20%;

  (十)近五年內累計逾期 18 次(含)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 30%。

  第二十二條 借款申請人的信用狀況以個人征信系統、公積金貸款信息系統等查詢結果為依據,同時結合具體逾期時間、逾期金額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

  因信用卡年費、掛失手續費等產生的逾期記錄,可提供商業銀行開具的說明或流水明細,經認定后不納入逾期認定。其他情況產生的逾期記錄,不依據商業銀行開具的非惡意逾期證明等。

  第二十三條 貸款期限應以整年計算,最短為 1 年,最長為 30 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后 5 年,即男性未滿 65周歲、女性未滿 60 周歲。

  符合貸款條件的兩人及以上借款申請人,可按期限較長的一方確定貸款期限。

  申請再交易房貸款的,貸款期限不能超過抵押房產剩余的土地使用權年限。

  第二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執行。

  (一)執行首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貸款利率為同期法定公積金貸款利率;

  (二)執行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貸款利率為同期首套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 1.1 倍。

  第二十五條 在貸款還款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一)貸款期限為 1 年的,不分段計息;

  (二)貸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于次年 1 月 1 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二十六條共同申請人為建制單位繳存職工或個人自愿繳存者的,其貸款額度計算、月收入認定等按照《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額度不能全部滿足貸款需求時,可同時向貸款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即組合貸款。

  組合貸款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與公積金貸款由貸款銀行與成都公積金中心分別審批,其中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原則上應保持一致。組合貸款按資金來源分別執行相應的法定利率。組合貸款的擔保應采取同一種擔保方式,設定同一抵押物。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八條 公積金貸款須提供擔保。成都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為抵押和保證。

  第二十九條借款人應將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進行擔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同時應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抵押,借款金額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

  第三十條公積金貸款發放前,無法及時辦妥抵押登記手續的,應采用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方式。保證人應為成都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法人,并應簽訂書面保證合同。保證期限至辦妥抵押登記且貸款銀行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權)之日止。

  第三十一條 在抵押期間,借款人應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處分,并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在保證期間,保證人應接受貸款銀行或成都公積金中心對其經營情況、財務狀態等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應還貸款本息的,成都公積金中心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五章 貸款程序

  第三十三條 貸款申請資料

  (一)借款申請人應提供下列申請資料:

  1.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

  2.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法院判決離婚的生效文書等。

  3.購房證明:

  (1)購買期房、現房的,提供經住建部門確認的購房合同或協議,附件或補充協議。

  (2)購買再交易房的,提供經住建部門確認的購房合同或協議。

  4.首付款證明:

  (1)購買期房、現房的,提供首付款收據,刷卡 POS 單或現金收款單等。

  (2)購買再交易房的,提供買賣雙方確認的銀行轉賬憑據、銀行現金繳款單、首付款收據、資金監管憑證等。

  5.繳存住房公積金相關資料:退役軍人將部隊住房公積金轉入成都公積金中心的,應提供原所在部隊出具的轉業證或退役證、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明細等資料。

  6.收入相關資料:收入流水、完稅憑證、社會保險個人參保繳費資料等。組合貸款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部分應按貸款銀行要求提供收入相關資料。

  7.委托扣款賬戶:符合貸款銀行扣劃要求的借款申請人(不含共同申請人)個人借記卡。

  8.成都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二)申請再交易房貸款的,除借款申請人提供以上資料外,售房人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過戶前的產權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信息摘要。

  2.售房人身份證明。

  3.收款賬戶:符合貸款銀行要求的售房人賬戶。

  4.成都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第三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辦理流程

  (一)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在成都公積金中心或貸款銀行的貸款受理網點填寫書面申請,按要求提交真實、完整、有效的申請資料,并配合貸款調查和審查。

  購買再交易房的,售房人應到場提供相關資料。

  (二)貸款受理網點對貸款申請及申請資料進行受理、調查、初審,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三)成都公積金中心進行審查、審批,通過審批的,將審批結果通知貸款銀行。

  (四)貸款銀行根據審批結論,與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如有)辦理合同簽署及其他相關手續。

  購買期房、現房的,購房合同應已備案,抵押登記相關資料應已收妥。根據項目合作約定需辦妥抵押權預告登記或存入保證金的,應已落實。

  購買再交易房的,借款人及售房人應在接到過戶通知后,方可辦理住房過戶手續,將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等資料交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貸款銀行領取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權)。

  (五)貸款銀行確認辦妥貸款相關手續,達到放款條件后,移交成都公積金中心進行核準。

  (六)成都公積金中心核準通過后,貸款銀行發放貸款。

  1.期房公積金貸款資金應以借款人支付購房款的名義,劃轉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確認的預售款監管銀行專用賬戶。

  2.現房公積金貸款資金應以借款人支付購房款的名義,劃轉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確認的售房款賬戶。

  3.再交易房公積金貸款資金應以借款人支付購房款的名義,劃轉到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符合貸款銀行要求的售房人賬戶。

  (七)貸款銀行通知合同簽訂方領取合同。

  第三十五條在公積金貸款辦理流程中,審查發現借款申請人不符合貸款規定、所購住房網簽備案資料或權屬登記資料與申請貸款時提交信息不一致的,成都公積金中心或貸款銀行有權退回并告知借款申請人原因。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三十六條 貸款期限為 1 年的公積金貸款,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貸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公積金貸款,按月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

  第三十七條 在還款期間,借款人應按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在每期還款日前將當期應還款項足額存入委托扣款賬戶。

  第七章 貸款變更

  第三十八條 在還款期間,借款人可向貸款銀行或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公積金貸款。若部分提前還款,金額應為 5000 元的整數倍。

  第三十九條在還款期間,借款人可向貸款銀行申請變更委托扣款賬戶。

  新提供的委托扣款賬戶需符合貸款銀行的扣劃要求,且原則上應是借款人(不含共同借款人)的個人借記卡。

  第四十條 貸款期限在 1年以上的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可在還款期間,向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變更公積金貸款還款方式。申請時所有借款人均應到場,成都公積金中心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批。

  第四十一條 貸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可在還款 1年后,向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縮短貸款期限。申請時所有借款人均應到場,成都公積金中心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批。

  第四十二條 組合貸款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部分的借款合同變更業務按貸款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貸后管理

  第四十三條 納入貸款額度計算的公積金,在貸款存續期間,只能用于按月沖還公積金貸款。

  第四十四條借款人公積金貸款逾期的,貸款銀行、成都公積金中心有權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催收、訴訟、處置抵押物、要求保證人代償等追償措施,成都公積金中心可按借款合同約定從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上劃轉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用以抵償借款人應付款項。

  第四十五條借款人應接受貸款銀行、成都公積金中心對其還貸能力、抵押物等情況的核查,對已經或可能出現影響貸款償還的因素,應及時告知貸款銀行、成都公積金中心,并配合采取相關債權保全措施。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借款人在結清貸款前出現還款逾期等違約情形,成都公積金中心有權依據借款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四十七條借款人通過虛構、隱瞞事實,變造、偽造證件,提供虛假、無效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資料或承諾等手段違規獲取公積金貸款的,成都公積金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借款合同,并進行住房公積金不良行為登記,自登記之日起5 年內取消其公積金貸款資格并按規定報送相關部門。

  第四十八條 貸款銀行、保證人未按照公積金貸款政策和相關協議的約定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借款人、繳存單位、貸款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及中介機構、成都公積金中心等有關個人和單位在公積金貸款業務中涉嫌違法犯罪的,應依法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 2021 年 8 月 16 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參照國家、省、市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國家、省、市相關管理規定發生調整的,從其調整。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成都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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