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了《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提取管理實施細則》,下面就來看看具體內容。
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服務靈活就業繳存人(以下簡稱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根據《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成公積金委〔2021〕4號)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心)受理、審批繳存人提交的提取業務申請。
第三條 繳存人主要通過成都公積金中心手機 App 等線上渠道辦理提取業務。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四條繳存人符合下列專用性管理要求的,可以提取繳存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
(四)男滿 60 周歲、女滿 55 周歲的;
(五)出國(境)定居的;
(六)其他允許的政策性提取情形。
第五條繳存人符合專用性管理要求,申請提取繳存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提取資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計息,按相關規定享受繳存補貼。
第六條繳存人不符合以上專用性管理要求,申請提取繳存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提取資金按中國人民銀行于提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不得享受繳存補貼。
第七條 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可提取死亡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享有的計息、補貼相關權益不受影響。
第三章 提取條件
第八條 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其申請提取的繳存資金存儲時間應達到 12 個月(含)以上,未滿 12 個月的繳存資金不得提取,死亡提取除外。
第九條 繳存人申請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為由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本人或其配偶應為房屋所有權人。
第十條繳存人在成都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的繳存余額,自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理之日起至貸款發放前,不得申請提取;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后,專項用于沖抵住房公積金貸款,直至沖抵完畢。
未納入貸款額度計算的繳存余額,可按規定辦理其他提取業務。
第十一條 繳存人申請辦理租房提取的,繳存人本人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
第四章 提取金額
第十二條 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非銷戶提取的業務,預留賬戶余額不低于 1元。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不包含存儲時間未滿 12個月的金額,以及因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司法部門凍結、繳存人個人未辦結住房公積金業務止付等原因鎖定在賬戶中的余額。
第十四條 繳存人申請辦理租房提取的,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 1340 元、每年提取金額不超過1.6 萬元。
若租房提取限額發生變化,成都公積金中心將相應調整。繳存人申請辦理租房提取業務時,執行當時的租房提取限額。
第五章 業務辦理
第十五條繳存人主要通過線上渠道辦理提取業務,申請時應核對并簽署《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授權、承諾書》或《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書》。提取業務由繳存人本人申請,不得代辦。
第十六條專用性提?。豪U存人申請辦理符合專用性管理要求的提取業務,授權成都公積金中心通過互聯互通方式可查證提取業務申請信息的,無需填報提取業務相關信息,成都公積金中心及時辦結;無法查證的,繳存人應如實填報提取業務相關信息,并對所填報的信息真實性進行承諾,成都公積金中心予以辦結。如繳存人利用虛假承諾提取住房公積金,將被視為非專用性提取,繳存人應退回已獲得的相應利息及繳存補貼,并承擔因虛假承諾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非專用性提?。豪U存人申請辦理不符合專用性管理要求的提取業務,無需填報提取業務相關信息,成都公積金中心及時辦結。
第十八條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通過成都公積金中心服務窗口辦理,應簽署《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承諾書》,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繼承人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提供繼承人身份證明、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門出具的能夠證明其與繳存人關系的證明材料;
(二)繼承人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以外的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明、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確定其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證明材料。
成都公積金中心應自受理業務申請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十九條提取資金應劃轉至繳存人指定的Ⅰ類儲蓄賬戶。辦理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業務時,提取資金應劃轉至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指定的Ⅰ類儲蓄賬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成都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自2021 年 8 月 16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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