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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繳存管理實施細則
2021-08-12 13:50【我要糾錯】

【導語】: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了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繳存管理實施細則,下面就來看看具體內容。

  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繳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服務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根據《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成公積金委〔2021〕4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靈活就業人員為年滿 16 周歲不滿 6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被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體經營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員、新就業形態人員等。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繳存管理。

  第四條靈活就業繳存人(以下簡稱繳存人)與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心)簽訂《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協議》(以下簡稱《靈活就業參制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五條 繳存人主要通過天府市民云、成都公積金中心手機 App 等線上渠道(以下簡稱線上渠道)辦理繳存業務,并按規定如實申報相關信息。

  特殊情況的繳存業務通過成都公積金中心服務窗口(以下簡稱服務窗口)辦理。

  第六條繳存人申請辦理繳存業務時應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申請人為中國大陸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為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申請人為臺灣居民,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人為外籍人士,提供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第二章 賬戶設立及個人信息變更

  第七條 賬戶設立

  (一)繳存人只能維持一個正常繳存賬戶。申請開設繳存賬戶時,未在全國任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或原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托管或注銷。

  (二)繳存人通過線上渠道人臉識別方式,完成繳存身份實名認證,并填報開戶申請信息,簽訂《靈活就業參制協議》。

  (三)成都公積金中心原個人自愿繳存者轉入靈活就業參制體系的、繳存人將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公積金存儲余額轉入成都靈活就業參制體系的,需先開設靈活就業繳存賬戶。

  (四)未能通過實名認證的港澳臺居民及外籍人士等通過服務窗口申請開設繳存賬戶,需提供以下資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2.《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開戶申請表》;

  3.與中心簽訂的《靈活就業參制協議》。

  第八條 個人信息變更

  (一)繳存人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辦理個人信息變更業務,不能代辦。

  (二)個人信息變更包括繳存人姓名、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婚姻狀況、職業、學歷等信息變更,其中前四項為關鍵信息變更。

  (三)繳存人非關鍵信息變更通過線上渠道辦理。

  (四)繳存人關鍵信息變更通過服務窗口辦理,需提供以下資料:

  1.《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個人信息變更申報表》;

  2.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3.繳存人在公安機關變更關鍵信息的,需同時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原件。

  第三章 繳 款

  第九條 繳存人通過線上渠道 7×24 小時均可以繳款。

  第十條繳款方式、金額自主靈活,繳存人可結合自身收入或需要,確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金額,沒有繳存頻率和額度上下限的限制。繳存資金是以元為單位的整數資金。每筆繳存資金的存儲時間從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時開始計算。

  第四章 繳存計息和繳存補貼

  第十一條繳存資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計息。發生不符合專用性管理要求的提取,對應資金按提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二條 繳存賬戶中存儲時間滿一年的資金,每年給予 0.5%—1%的繳存補貼。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入資金、年度結息利息、提取退回資金、有權機關扣劃退回資金和異地轉移被退回資金視同為繳存資金。每年補貼標準由成都公積金中心根據上年增值收益實現情況結合當年增值收益預估情況提出,向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備后執行。

  繳存人可通過線上渠道查詢每年應獲得的補貼情況,在發生符合專用性管理要求的銷戶提取公積金時、或發生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一并兌現補貼。繳存人獲得的繳存補貼應按國家稅法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成都公積金中心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繳存人發生住房公積金貸款后,繳存補貼從貸款發放之日起終止;不符合專用性管理要求提取或異地轉出住房公積金的,與提取或轉移資金相對應的補貼將予以扣除。

  第五章 賬戶管理與轉移

  第十三條 繳存人進入建制單位繳存的,需通過線上渠道辦理賬戶封存。封存賬戶內的資金對應享有的計息、繳存補貼、貸款額度計算的權益按規定繼續保留。

  繳存人賬戶已封存需恢復繳存的,應符合靈活就業繳存規定并通過線上渠道辦理啟封手續。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繳存賬戶與建制單位繳存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互不轉移,使用管理各按相應規則進行。

  第十五條成都公積金中心原個人自愿繳存賬戶余額轉入靈活就業繳存賬戶的,通過線上渠道辦理轉移手續。計算貸款額度的資金存儲時間從個人自愿繳存起連續計算,計算繳存補貼的資金存儲時間從轉入個人靈活就業繳存賬戶之日起計算。轉移后,原個人自愿繳存賬戶注銷,個人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協議終止。

  第十六條繳存人將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轉入靈活就業繳存賬戶的,計算貸款額度及繳存補貼的資金存儲時間從轉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計算。

  繳存人通過線上渠道發起住房公積金轉入申請,成都公積金中心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申請信息傳遞至轉出地公積金中心,由轉出地公積金中心辦理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繳存人申請將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轉出成都公積金中心的,需先行通過線上渠道辦理封存手續。繳存人在轉入地公積金中心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發起轉移申請,成都公積金中心審核通過的,辦理資金轉出手續。

  繳存人在成都公積金中心已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貸款尚未結清的、繳存賬戶或賬戶余額被依法凍結的,不能辦理轉出。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成都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自 2021 年 8 月 16 日起施行。

  附件: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協議

  附件

  協議編號:  

  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協議

  甲方:(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乙方: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根據《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以下統稱“規定”),甲方系符合規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被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繳存對象,為明確權利、義務和責任,雙方本著自愿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可結合自身收入情況,自主確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金額,并通過乙方提供的繳款渠道進行繳存。繳存資金是以人民幣元為單位的整數資金。每筆繳存資金的存儲時間從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時開始計算。乙方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住房公積金管理義務,保障甲方繳存資金的安全。

  二、甲方繳存后有權按規定向乙方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用于購買本市自住住房。如甲方申請貸款,乙方有權按照規定單方決定貸款條件、存貸系數、貸款額度、貸款期限等,貸款涉及的相關事項均按申請貸款時的規定執行,貸款項下的權利義務具體以雙方另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為準。

  三、甲方符合規定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存儲余額。

  四、甲方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計息。甲方不符合專用性管理要求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按提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五、甲方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規定享受繳存補貼,不同時間段的補貼標準應按乙方公布的當期標準執行。甲方不符合專用性管理要求提取或向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移的資金,不享受繳存補貼。甲方發生住房公積金貸款后,不再享受繳存補貼。

  六、甲方在乙方未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且繳存賬戶或賬戶余額未被依法凍結的,可申請將繳存賬戶存儲余額轉入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七、甲方若為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入的繳存人,計算貸款額度及繳存補貼的資金存儲時間自轉入乙方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計算。

  八、甲方只能維持一個正常繳存賬戶。本協議履行期間,如甲方擬中止本協議項下的繳存并進入建制單位繳存的,需通過線上渠道辦理封存手續。封存后,甲方賬戶余額對應的計息、繳存補貼、貸款額度計算的權益按規定繼續保留。甲方賬戶封存后需按規定恢復本協議項下繳存的,應先行通過線上渠道辦理啟封手續。

  九、為減少甲方在辦理業務時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甲方同意并授權乙方在受理甲方住房公積金業務時可向有關單位(如民政、住建、稅務、人社部門及商業銀行、其他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查詢甲方的相關信息。

  十、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按照規定履行住房公積金管理職責,因乙方依法履行相關管理職責對甲方本協議項下的權益產生不利影響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十一、本協議未約定的事宜,按相關規定執行。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及配套的實施細則修訂、廢止,或其他相關規定及政策發生調整,甲方無條件同意按照新的規定及政策執行。

  十二、甲、乙雙方應按照《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全面履行協議。因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變更而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的,以及乙方依甲方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辦理賬戶注銷后,本協議自動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甲方若為成都公積金中心原個人自愿繳存者轉至靈活就業參制體系的,原個人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協議自動終止。

  十五、甲方通過電子簽名簽署本協議的,視為同意并授權乙方向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機構(CA機構)申辦數字證書,該數字證書代表甲方身份,且認可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意承擔因此所產生的責任和義務。

  十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                                                                        乙方(蓋章):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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