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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出具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
一、申請條件
已在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因擬上市、融資等原因,可向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出具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
二、申請材料(原件)
(一)《成都住房公積金單位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申請表》1份,加蓋單位公章。
(二)單位申請出具繳存證明截止時間當月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1份(含參保人數和繳費月份),加蓋社保部門印章。
(三)經辦人身份證。
三、辦理流程
(一)單位經辦人持申請表和證明材料,到服務大廳業務窗口提出申請。審批通過后,受理人員為單位打印《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也可保存為電子文檔,根據單位需要發送至指定郵箱。
(二)已開通網上業務大廳使用權限的單位,可通過網上業務大廳發起出具單位繳存情況證明的申請,并上傳出具證明所需材料。審批通過的,單位攜帶申請材料原件到服務大廳業務窗口接受審驗。審驗通過,受理人員為單位打印《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也可保存為電子文檔,根據單位需要發送至指定郵箱。
四、辦理地點
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所屬機構服務大廳。
五、辦理時限
公積金中心在接到單位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或不準予出具證明的決定(單位在系統內開戶時間異常,需進行開戶時間維護的,維護時間不計算在內);經審核不準予出具證明的,應告知原因。
六、相關提示
(一)單位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出具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單位存在需整改事項尚未完成整改的;單位存在已受理未辦結或正處于立案過程中的信訪投訴案件的;單位存在已立案未辦結的行政執法案件的;單位存在受到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記錄的;單位提交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應當符合政策規定。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與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確因特殊情況存在差異,且符合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的,需提供書面說明并附能夠證明差異原因的相關材料。單位如有不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情況,應按要求進行整改。
(三) 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提供前述申請材料外,需補充出具以下材料(原件):
1.單位成立初期因無在職職工等原因,未繳存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公積金首次匯繳時間和成立時間不一致的,單位需出具情況說明1份加蓋公章,提供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證明》1份。
2.單位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住房公積金事務,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賬戶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需出具情況說明1份加蓋公章,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協議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被代理單位人員的社保繳存證明和公積金繳存明細各1份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
3.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職工,并約定由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用工單位需出具情況說明1份加蓋公章,提供勞務派遣協議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勞務派遣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1份(包括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房公積金賬號)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4.屬于單位調派人員,未在本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需出具情況說明1份加蓋公章,提供調派職工的公積金繳存證明1份。
5.屬于外籍或港澳臺人士未繳存公積金的,單位需出具情況說明1份加蓋公章,提供外籍或港澳臺人士護照、來往通行證、臺胞證等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
(四)系統生成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采用電子驗證方式,不再加蓋紅色印章,如需核對真偽,請點擊登錄,憑證明頂部驗證碼驗證。
(五)未盡事宜以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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