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廉租租金、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的70%、80%三檔實行差別化租金。市場租金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門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中租金標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導,租金年漲幅不超過5%。其中:
(1)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并承租產業功能區配套住房的,租金標準按《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成都市產業園區配套住房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成經信發〔2020〕3號)規定執行。
(2)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所在區(市)縣無自有住房,且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租金標準原則上為市場租金的90%。
(3)對產業發展和區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撐作用的企事業單位,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可定向提供保障性租賃住房,具體準入條件、租金優惠比例由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確定。
市場租金標準按照市住建局定期發布的《成都市住房市場平均租金水平信息》執行。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可根據屬地實際適當提高租金優惠比例,提高部分所需資金由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承擔。
成都市廉租房與公租房已并軌運行。
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廉租租金、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的70%、80%三檔實行差別化租金。市場租金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門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1.廉租租金標準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保障性住房價格主管部門確定。2015年度中心城區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執行2.4元/平方米/月(按使用面積計算)標準。廉租租金標準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適時調整并公布。
2.年收入7萬元以下(含7萬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萬元以下(含3.5萬元)的個人按市場租金70%的標準確定。單位組織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市場租金70%的標準確定。
3.年收入7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個人按市場租金80%的標準確定。
4.開發區、工業集中發展區、企事業單位、社會投資等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可按照適當低于市場租金的標準由房屋產權單位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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