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四川省省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業務管理實施細則來啦,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省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業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結合本中心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四川省省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級中心)受理、審核省級中心繳存單位或個人提交的提取業務辦理申請。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三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本市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
(五)職工因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如有調整,省級中心將根據國家和省、市相關要求對外公布);
(六)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七)離休、退休的;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仍未重新就業的;
(十一)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賬戶封存或托管滿半年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出申請);
(十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職工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二)、(三)、(四)、(五)、(六)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同時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五條職工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 提取條件
第六條職工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和租賃住房的住房消費行為的,只能就其中一項住房消費行為選擇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及其配偶在省級中心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因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所提住房公積金金額應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同一套房屋存在多個提取人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所有提取人選擇辦理的提取方式及簽訂的委托提取協議種類應一致。
自2021年10月8日起,職工近五年內已辦理兩套及以上住房購房提取業務(包括商貸提取首付款、一次性購房提取、償還貸款本息提取),經查房核實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住房或僅擁有一套住房產權的,可申請辦理新購住房提取業務;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產權的,可申請辦理第一、二套符合提取條件住房購房提取業務﹐但不得再申請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購房提取業務。
職工在2021年10月8日前已辦理過商貸提取首付款、一次性購房提取的、提前結清貸款提取的,不得再以該套住房以同一種住房消費行為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職工以其配偶婚前單獨所有的房屋申請辦理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應現場填寫該套房屋產權為共同所有的承諾書。
第七條職工發生住房消費,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行政區域外的,應與職工本人或配偶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第八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五年內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支付該套住房首付款。2021年10月8日(含)以后在本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僅可提取未納入貸款額度計算的繳存余額用于支付首付款。
第九條 無房屋所有權且不是房屋所有權人配偶的職工,不能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款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第十條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租賃房屋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職工應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賃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
職工租住住房由單位或住房租賃企業統一提供的,提取業務可由單位或住房租賃企業代辦。
第十一條 職工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需符合以下申請條件:
(一)職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1.職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包括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腎移植后抗排斥、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帕金森氏癥、紅斑狼瘡、肝硬化、肝萎縮、精神分裂癥、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的,職工及其配偶可同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2.職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個人支付醫療費用超過上一年度我市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的,職工及其配偶可同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條件和申請范圍由省級中心根據相關部門管理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并對外公布。
第十二條 同一職工兩次離職提取業務辦理時間應間隔12個月(含)以上。職工有多個繳存賬戶的,以最近一個賬戶封存時間起算。
第四章 提取頻次及額度
第十三條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房(含現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自購房合同備案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可申請每月提取一次,未取得住建部門備案登記商品房現售合同的,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五年內可申請每月提取一次;所購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或購房款發票之日起五年內可申請每月提取一次。
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全款購房的不超過總購房款,按揭貸款購房的不超過首付款。
第十四條購買再交易住房(含拍賣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五年內可申請每月提取一次。所購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請前12個月內辦理過購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權人、共有人中有非職工配偶、父母、子女的,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滿12個月后申請提取。
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全款購房的不超過總購房款,按揭貸款購房的不超過契稅完稅計稅金額(或住建部門網簽合同記載的住房買賣成交價)減去該套住房按揭貸款金額。
第十五條 購買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頻次及額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購買政策性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自取得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五年內可申請每月提取一次。
(二)購買征收安置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自取得購房款發票或收據后五年內可申請每月提取一次。
(三)購買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全款購房的不超過總購房款,按揭貸款購房的不超過首付款。
第十六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自取得審批文件起五年內申請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不超過實際已支付費用。
第十七條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可申請按月提取。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首次還貸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已償還的貸款本息,之后提取金額不超過每月還款金額。職工部分提前還款的,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不超過提前還款部分金額。
還貸期間職工提前結清購房貸款本息的,在貸款結清后五年內可申請每月提取一次。提取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不超過提前結清貸款本息金額。
在省級中心辦理純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可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月對沖還貸業務,組合貸款和商業貸款的職工可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按月或按年定額提取業務。
第十八條職工和職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購買同一產權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確產權份額的,提取額度按各自產權份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沒有明確份額的平均計提。職工兩次(含兩次)以上購買同一產權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不能多次提取。
第十九條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在電梯使用登記證發證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不超過因增設電梯所產生的實際支付費用。
第二十條職工租賃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每月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余額,且提取額度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租賃合同已登記備案的,應在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起止時間內申請,提取金額不超過已支付的房屋租賃金額,租賃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賃金額計算方式為:房屋租賃備案月租金金額×申請時已租賃備案時間(扣除已提取的租賃備案時間),且不超過本市規定的月度及年度租房提取限額。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的,職工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134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l.6萬元;職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268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3.2萬元。
租住住房位于四川天府新區、成都東部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的,職工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100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1.2萬元;職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200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2.4萬元。
租住住房位于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的,職工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80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9600元;職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160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1.92萬元。
(二)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職工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8400元,職工及其配偶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1.68萬元。
(三)租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申請,提取金額按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四)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該套住房累計租賃提取總額不超過3.2萬元。職工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中多項租房提取業務辦理情形的,僅可選擇辦理一項租房提取業務。
(五)已登記備案和未登記備案租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不能跨年累計提取。
第二十一條 職工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頻次及額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職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 .自支付醫療費用之日起一年內提取。每年上半年提取一次,下半年提取一次。
2.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不超過個人所負擔醫療費用(個人所負擔醫療費用不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金額和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支付金額)。
(二)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提取頻次及額度由省級中心根據相關部門管理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并對外公布,提取金額最高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
第二十二條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六)款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被納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每年可申請提取一次??商崛〗痤~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之和。
第五章 提取材料
第二十三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本人Ⅰ類銀行儲蓄卡或四川省內社???、職工身份證明材料及規定的業務證明材料。
職工配偶申請辦理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租房自住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業務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明及婚姻關系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提取業務可由職工本人委托配偶、直系血親、單位經辦人、他人代辦。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委托他人辦理提取業務,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原件:
(一)受托人是職工配偶或者直系血親的,提供職工和受托人身份證明原件、職工和受托人關系證明及委托書原件;
(二)受托人是非職工配偶或者直系血親的,提供職工和受托人身份證明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托書原件、加蓋單位公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調賬)申請表》;
(三)受托人是單位經辦人的,提供職工和經辦人身份證明、加蓋單位公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調賬)申請表》。
第二十五條 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按以下要求提供業務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住房(含現房):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摘要(信息)、購房款收據;未取得住建部門備案登記商品房現售合同的,提供住建部門確認的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
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提供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買賣合同及購房款發票,或不動產權證書及購房款票據。所購住房已抵押給按揭貸款銀行的,還需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按揭貸款發放憑證或住房貸(借)款合同。
(二)購買再交易住房(含拍賣住房):提供房屋交易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含有課稅金額的房屋交易契稅完稅憑證或住建部門網簽合同;已抵押給按揭貸款銀行的,還需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按揭貸款發放憑證或住房貸(借)款合同。
(三)購買政策性住房:提供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或專用收據。
(四)征收安置房: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協議、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明、購房款發票或專用收據。
第二十六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以下業務證明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房批準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購買建筑材料發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權證(或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舊房翻建批準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購買建筑材料發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經市住房維修管理部門認證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支付維修費用或購買建筑材料費用發票。
第二十七條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摘要(信息)或不動產權證書、住房貸(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貸明細。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住房貸款的,還應提供貸款發放銀行出具的當期部分或全部已還款清償憑證。
第二十八條無房職工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申請提取的還應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證明。通過互聯互通方式能夠查詢確認租賃信息的,職工無需提供相應業務材料。
第二十九條職工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每戶分攤費用決議、電梯使用登記證、實際支付電梯費用發票或收據。
第三十條職工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所需資料:
(一)應提供三甲醫院出具的符合醫保部門規定的重大疾病證明或病情診斷書、醫院治療費用發票、醫療保險支付結算表。
(二)提取申請人與患者之間配偶或親屬關系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包括婚姻關系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關系證明或戶口簿、醫學出生證明、獨生子女證明等。
第三十一條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文書和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第三十二條 職工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注銷證明。
第三十三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的,應提供本人戶籍證明。
第三十四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應當按以下情形提供證明材料:
(一)繼承人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提供繼承人身份證明、職工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門出具的能夠證明其與死亡職工關系的證明材料,且全部繼承人需到場簽署《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承諾書》;
(二)繼承人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以外的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明、職工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確定其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證明材料。
(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Ⅰ類銀行儲蓄卡。
第三十五條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二)款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所購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行政區域外的,應提供職工或者配偶的戶籍證明或工作所在地證明。工作所在地證明應由用人單位出具,加蓋單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若職工住房公積金由人力資源公司、勞務派遣機構代理繳存的,還應由代理機構出具情況說明,加蓋代理機構公章。
第六章 提取審核及方式
第三十六條省級中心應自受理職工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經審核不準予提取的,應當告知原因。因向住建、民政、稅務等有關部門調查核實職工行為和證明材料真實性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上述3個工作日內。
第三十七條 省級中心應積極推進提取業務全程網辦,統一線上線下提取業務申請、審核標準。
第三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資金應劃轉至提取申請人與省級中心約定的結算賬戶。
第七章 違規提取行為處理
第三十九條 下列行為屬于違規提取行為:
(一)利用虛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利用虛假婚姻信息、婚姻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利用虛假業務辦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利用虛假工作關系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五)利用虛假購房、住房租賃合同提取住房公積金;
(六)利用虛假房屋所有權權屬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七)利用虛假鑒定報告、病情診斷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八)利用虛假票據提取住房公積金;
(九)利用虛假自建房審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
(十)利用虛假承諾提取住房公積金;
(十一)其他違規提取行為。
第四十條 省級中心發現職工有違規提取情況屬實的,可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省級中心應限制其住房公積提取和貸款業務辦理資格,將其違規提取行為通過省級中心門戶網站對外公告,納入失信行為登記,并依法依規向成都信用及其他相關信用管理部門報送其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違規提取職工屬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人員的,同時報送其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
(二)省級中心責令其限期全額退還套取資金,違規提取職工未在規定時間內全額退還違規套取資金的﹐省級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資金。
第四十一條受委托代辦的單位、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和工作人員涉嫌變造、偽造及使用虛假證明材料協助違規提取行為的,按照省級中心信用管理相關制度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向本單位職工宣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協助省級中心開展違規提取的調查取證和資金追回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級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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