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貫徹落實《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相關要求,市住建局、市司法局聯合出臺了《關于完善商品住房公證搖號排序選房有關規定的補充通知》。
登記購房人數達房源數3倍及以上
全部房源僅向無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銷售
根據《通知》,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3倍及以上的,全部房源僅向已報名登記的無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銷售,其中無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于房源數的70%,剩余房源用于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選購。
公證機構將按照無房居民家庭、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的分類及順序,實施公證搖號排序。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前,登記購房人選購后所退房源或剩余房源,按照公證搖號排序結果依序遞補。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后,登記購房人選購后所退房源或剩余房源,由開發企業自行組織銷售,并在銷售前發布公告,優先向無房居民家庭、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銷售。
對于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項目,按照以下順序分別對已報名登記的無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購房資格進行復核:
第一順序:具有項目所在區戶籍并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
第二順序:具有項目所在區戶籍;
第三順序:不具有項目所在區戶籍,但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并具有項目所在區同一住房限購區域購房資格;
第四順序:不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但具有項目所在區同一住房限購區域購房資格。
按照上述復核順序,復核確認的無房居民家庭、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人數分別達到其房源數3倍時,購房資格復核工作結束。復核過程中,第一順序人數超過其房源數3倍以上時,按其在該項目所在區同一住房限購區域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的時間長短依次復核;第一順序的登記購房人數未達到其房源數3倍時,依次復核第二順序的登記購房人資格,以此類推。
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1.2倍以內的商品住房項目,由開發企業自行組織有序銷售。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1.2倍至3倍之間的,按原有規定公證搖號排序選房,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房源不低于房源數的20%,無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于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優先后剩余房源的60%,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及無房居民家庭選購后剩余房源用于普通購房家庭選購。
根據《通知》,購房資格復核結束后,由購房資格審核部門將復核通過的登記購房人名單提交公證機構進行證據保全,并由開發企業即時將名單在其網站、商品房銷售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天。公示期結束后,未進入登記購房人名單的購房人,可立即參與本項目其他批次或其他商品住房項目的報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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