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了新修訂后的《四川省生育登記管理辦法》,將于2019年4月20日正式實施。成都本地寶為您帶來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辦法全文。
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科學把握出生人口態勢,精準提供婦幼健康、優生優育的服務,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和《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做好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衛辦指導發〔2016〕20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夫妻雙方或一方為我省戶籍人口,以及夫妻雙方或一方系在本省長期居住且持有本省《居住證》的非本省戶籍人口。
第三條 夫妻應當在生育前進行生育登記,生育前未登記的,可在生育后及時補登。
第四條 辦理生育登記的情形:
1.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
2.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本條所稱夫妻包括再婚夫妻。
符合《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申請再生育的,不適用生育登記。
第五條 生育登記的內容包括夫妻雙方基本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現子女信息等。
第六條 生育登記實行全程網上登記辦理。
公民可登錄四川省計劃生育便民服務網站、四川政務服務網、四川政務服務移動APP或者關注“四川政務服務”“健康四川官微”政務微信公眾號進行登記;也可憑夫妻一方身份證明,在全省任一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辦理登記。公民完成生育登記后,如需《生育服務證》,可直接在線打印。
第七條 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指導群眾辦理生育登記,并及時將生育登記信息提供給轄區內縣級婦幼保健機構(相關醫療衛生機構)。婦幼保健服務機構(相關醫療衛生機構)應積極為辦理生育登記的公民提供相關公共衛生服務。
第八條 禁止在生育登記過程中收取費用或者搭車收費,不得將生育登記與公安入戶、兒童入學、婚檢、孕檢等掛鉤。
第九條 通過信息化手段和基層工作網絡,戶籍地(現居住地)衛生健康部門做好生育登記校驗比對工作。
第十條 公民利用虛假材料、虛假承諾進行生育登記或者不符合生育登記情形辦理了生育登記的,由生育登記地的衛生健康部門予以注銷,并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衛生健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生育登記工作中推諉扯皮、故意拖延、隱匿篡改生育登記信息。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買賣生育登記工作中獲得的公民信息。
違反本條規定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二條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育登記服務的組織領導工作,指導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開展生育登記及宣傳等工作,提高生育登記質量和覆蓋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