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成都市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下面就來看看相信內容。
成都市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住房租賃行業管理,規范住房租賃企業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我市住房租賃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8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賃企業在開展住房租賃經營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評價其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三條 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住房租賃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評價,并依據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服務的企業,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評價、發布及應用,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的審核和管理工作;負責制定相關政策、標準;負責做出信用懲戒措施決定;負責監督指導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及各區(市)縣開展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相關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負責住房租賃企業基本信息及良好信用信息的采集,所有信息的匯總、發布;負責對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評價建議進行復核,提出信用懲戒措施建議,受理住房租賃企業的申訴及配合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檢查等相關工作。
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住房租賃企業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審核,提出評價建議;負責實施對失信住房租賃企業懲戒及監督。
第六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適時對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評價結果應用情況進行評估,適時調整評價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審核、評價、發布及應用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審慎和安全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與審核
第八條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ㄒ唬┗拘畔⑹侵缸》孔赓U企業工商注冊登記信息、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構成等信息。
?。ǘ┝己眯庞眯畔⑹侵缸》孔赓U企業經營規模、經營業績、納稅情況等信息。
?。ㄈ┎涣夹庞眯畔⑹侵缸》孔赓U企業在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違反公平競爭、誠實守信原則開展經營行為的信息。
第九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堅持“誰提供、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采集方式為企業自主申報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采集。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髽I工商注冊登記信息等基本信息;
?。ǘ┢髽I經營、納稅信息;
?。ㄈ┦艿叫姓幜P、行政強制及其他行政違法信息;
?。ㄋ模┥У姆ㄔ号袥Q、裁定、調解和執行信息;
?。ㄎ澹┲俨貌脹Q、調解信息;
?。┚哂蟹杉s束力的文件或者經有關行政部門查證屬實的材料;
?。ㄆ撸┢渌畔?。
第十條 基本信息及良好信用信息由住房租賃企業如實向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申報?;拘畔l生變更的,住房租賃企業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信用基本信息變更。企業經營業績由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通過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自動提取。
不良信用信息由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采集或住房租賃企 業自主申報。
第十一條 市、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程序,設置專人專崗負責。
第十二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完成對住房租賃企業自主申報的信用信息的審核;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將審核通過的信息錄入成都市住建領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統一發布,審核未通過的,重新采集。
第十三條 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住房租賃企業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提出評價建議。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自對不良信用信息認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完成采集,并錄入成都市住建領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完成對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評價建議的審核。審核通過的,由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統一發布;審核未通過的,退回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重新采集。
第三章 信用信息評價與發布
第十四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對信用信息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包括信用檔案、信用得分、信用等級和監管狀態。
第十五條 住房租賃企業信用評價采用對其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量化打分的方式進行。信用信息采用加減累積分制計算,信用評價滿分為100分。信用信息評價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計。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適時發布評價標準,制定《成都市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評價表》。
第十六條 信用信息評價期限在評價標準中明確,評價期限屆滿后,記入信用檔案,不再納入信用評價。
第十七條 住房租賃企業信用等級分為四等六級,分別為A++、A+、A、B、C、D,A++級為信用優秀企業;A+級為信用良好企業;A級企業為信用較好企業;B級為信用一般企業;C級為信用較差企業;D級為失信企業。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適時發布等級評定標準。
第十八條 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狀態分別為守信激勵、正常監管、重點監管、失信懲戒。信用等級B級及以上企業監管狀態為正常監管, C級、D級企業監管狀態為重點監管。A++、A+為守信激勵對象,D級企業為失信懲戒對象。
第十九條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省、市信息公開有關規定,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評價結果通過全市住建領域統一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及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發布,供社會公眾查詢。
第二十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信用減分前,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尚未造成實際損失及危害后果的輕微違規行為,要求住房租賃企業限期修復,住房租賃企業可通過主動糾正不良信用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等方式對不良信用行為進行修復。住房租賃企業主動修復的,經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可不再扣減信用分。
第二十一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住房租賃企業信用檔案,記載和保存基本、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并供社會公眾查詢。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拘畔?;
?。ǘ┬庞眯畔㈩悇e;
?。ㄈ┬庞眯畔⒕唧w情形;
?。ㄋ模┬庞眯畔⒃u價結果。
第二十二條 利害關系人對住房租賃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自信用信息發布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提出異議,并提交書面異議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應當自接到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將核查結果通知異議申請人,存疑較大時可適當延長核查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確認有誤的,予以糾正。
第四章 信用信息應用
第二十三條 納入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且信用等級
為B級(含B級)以上的企業可參與我市政府購買服務,享受政府補貼等優惠政策。
外地新入蓉或本地新辦住房租賃企業,在我市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二十四條 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住房租賃企業,進行重點監管:
?。ㄒ唬┌l出信用警告,約談企業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
?。ǘ┫拗婆烤W上簽約備案權限;
?。ㄈ┘哟髨谭z查頻次,不定期開展抽查,要求企業定期報送整改情況;
?。ㄋ模娭品ǘù砣?、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參加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業務知識教育培訓,并達到規定時限;
?。ㄎ澹┫拗茀⒓痈黝愒u優、表彰;
?。┢渌O管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住房租賃企業,給予以下失信懲戒:
?。ㄒ唬和J芾碜》孔赓U網簽備案等住房租賃相關所有業務;
?。ǘ┫蛏鐣l出交易風險提示;
?。ㄈ┘{入聯合懲戒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住房租賃企業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并實時推送至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及信用中國(四川成都)網,與市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和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全面、及時報送住房租賃企業的有關行政、司法處理情況。對納入重點監管的住房租賃企業嚴格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落實監管措施。
第二十七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信用信息管理具體實施的監督管理。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其信用信息管理實施情況進行抽查,并將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第二十八條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監督管理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有效期兩年。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評價和發布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信用信息的應用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60日后執行。
附件:成都市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評價表
成都市住房租賃企業信用信息評價表
等級評定標準:A++級信用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A+級信用得分:90-94分;A級信用得分:80-89分;B級信用得分:60-79分; C級信用得分:50-59分、D級信用得分:49分及以下。(注:評價表及等級評定標準將根據評估情況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