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病殘兒 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
2、獨生子女 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3、殘疾軍人 農村人口中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的傷殘軍人的
4、因公致殘 農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殘,相當于二等甲級以上的傷殘軍人的
5、生育能力 農村人口中幾個親兄弟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6、獨生女戶 盆周山區縣和經設區的市批準的盆地內的山區鄉(不含其行政區域內的平壩、丘陵、河谷地帶)的農村人口中,缺乏勞動力的獨生女戶
7、高寒山區 盆周山區縣的邊遠高寒大山區的農村人口中的獨生子女戶
8、婚后不育 婚后患不育癥,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9、喪偶再婚 因喪偶再婚的,再婚前喪偶一方子女不超過兩個,另一方無子女的
10、離婚再婚 因離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辦理材料
1、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男女雙方身份證(現役軍人提供士兵證或軍官證)、男女雙方戶口薄、雙方結婚證復印件各1份,自愿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夫妻一方是父母現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
男女雙方身份證(現役軍人提供士兵證或軍官證)、男女雙方戶口薄、雙方結婚證復印件各1份,以及鄉鎮(街道)關于夫妻一方是父母現存的唯一子女的證明1 份
3、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養或由依法設立的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的
男女雙方身份證(現役軍人提供士兵證或軍官證)、男女雙方戶口薄、雙方結婚證復印件各1份,以及法定機構出具的《收養證》復印件1份
辦理流程
2、審核確認
3、公示上報
4、審批發證
5、動態監測
辦理地點
辦理時限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從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并報送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從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60日內(需作獨生子女病殘兒鑒定者鑒定期間除外),發出是否批準生育的書面通知,批準生育的發給生育證。逾期沒有送達書面通知的,視為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