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辦證人必須具有該區戶籍或該區居住證。
2.必須經指定醫院評定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2634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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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材料
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需持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3張兩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以及經常居住地殘聯要求的其他材料
【跨省通辦材料】
申請材料
(一)3張兩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二)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三)監護人身份證及相關證明(申請智力、精神殘疾人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時須提供)。
(四)經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證。
(五)經常居住地殘聯要求的其他材料。
辦理流程
線下辦理
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需持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3張兩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以及經常居住地殘聯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戶籍所在地鎮(街)或村(社區)提出辦證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評定表。申請智力、精神類殘疾人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人證須同時提供監護人身份證及相關證明。
線上辦理
也可登錄全國殘聯信息化服務平臺(點擊進入)或各級政務服務平臺申領殘疾人證。

【跨省通辦】
“跨省通辦”殘疾人證申請人,還須同時提供公安機關發放的申請人有效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
受理
收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由受理人對申請人、法定監護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進行確認,并且一次性書面告知指定首評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評定時間,對于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評定和公示
申請人到指定醫院進行殘疾評定,由指定醫院按照殘疾標準作出評定結論,填寫評定表并加蓋公章。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應在申請人所在的村(社區)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時應注重保護殘疾人的隱私和重要信息,申請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則上不予公示。
審核和批準
區(市)縣殘聯對辦證申請材料、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論和公示結果進行審核,在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并由區(市)縣殘聯發證。區(市)縣殘聯電話通知領證或由各鎮(街)殘聯代為領取發放。
辦理費用
1.辦理殘疾人證不收取工本費。
2.評定殘疾類別、等級的費用以及照片等費用,原則上由申請人個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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