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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心城區用電價格表(2018年7月1日執行)
備注:
1、上表所列價格,除貧困縣農業排灌用電外,均含農網還貸資金2分/千瓦時。核工業鈾擴散廠和堆化工廠生產用電農網還貸資金按0.3分/千瓦時征收;抗災救災用電免征農網還貸資金。
2、上表所列價格均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0.39分/千瓦時,國家級貧困縣農業排灌用電免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3、上表所列價格,除農業生產用電外,均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分/千瓦時。
4、上表所列價格,除農業生產用電外,均含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電按0.1分/千瓦時計征,其余用電按1.9分/千瓦時計征。汶川地震重災區大工業用電(含子類別)、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按1.8分/千瓦時執行。
5、上表所列價格依據為《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8〕405號)。
6、根據《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四川電網豐枯峰谷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7〕582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繼續維持我省豐枯季節、峰谷時段劃分,即豐水期為6-10月,枯水期為1月-4月、12月,平水期為5月、11月。高峰時段為7:00-11:00、19:00-23:00,低谷時段為23:00-次日7:00,平段為11:00-19:00。銷售側豐枯電價調整為枯水期電價上浮5%,豐水期電價下浮5%。峰谷分時浮動電價繼續按高峰時段在豐枯浮動基礎上上浮50%,低谷時段在豐枯浮動基礎上下浮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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