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主要為面向符合條件的居民配售并實行封閉管理的住房。
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規范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按照國家、省、市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申請審核、配售運營、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保障性住房釋義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規劃籌集,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使用和處分權利,面向符合條件的居民配售并實行封閉管理的住房。
第四條 職責分工
市住建局負責制定全市保障性住房政策,下達目標任務、指導監督各區(市)縣、有關市屬國有企業開展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申請審核、配售運營等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做好保障性住房項目中央、省級等資金的對上爭取工作 ;負責指導做好項目立項工作;負責指導做好項目建設成本評審和核定。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統籌保障性住房項目規劃選址,落實辦理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相關要求。
成都公積金中心負責制定和落實個人貸款購買保障性住房支持政策。
市稅務局負責依法落實保障性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市城市運行和政務服務辦負責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所需數據共享支持。
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為本轄區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保障性住房規劃選址、申請審核、配售運營的組織實施。
各區(市)縣住建部門為本轄區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實施主體,負責保障對象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房屋使用監管,信訪處理等工作,指導監督建設單位(項目公司)、運營機構規范開展保障性住房 籌集建設、配售運營等工作.各區(市)縣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信息共享
市住建局構建全市統一的服務平臺,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申請審核、配售運營、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納入服務平臺管理。
市經信、公安、民政、人社、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務、衛健、退役 軍人、市場監管、總工會等單位應當協同配合,利用智慧蓉城數據資源體系,實現服務平臺與戶籍、婚姻、不動產登記、人才類別、水電氣等信息化平臺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建設計劃
市住建局根據需求,統籌制定年度建設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分解下達至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根據年度建設計劃,提出規劃選址建議,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統 籌后,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籌集方式
保障性住房籌集方式分為新建和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兩種方式.
采用新建方式籌集保障性住房的,必須堅持“凈地”供應,通過劃撥方式供地,由土地使用權人支付相應的土地價款。鼓勵有條件的區(市)縣,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第八條 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應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組建獨立項目公司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配售。
第九條 面積標準
保障性住房主要為60平方米左右、90平方米左右、120平方米左右戶型。
第十條 建設管理
保障性住房嚴格落實基本建設程序。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成本控制,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十一條 資金保障
建設單位自籌資金實施項目建設,支持建設單位申請中央、省 級財政補助資金、地方政府專項債、銀行貸款等. 項目建設資金實施封閉管理,??顚S?資金賬戶實行項 目公司、各區(市)縣住建 部門、監管銀行三方監管,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占用、調用.
第十二條 配套建設
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負責,根據城市國土空間規劃,適度 超前或同步實施項目周邊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衛生、托幼養老、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相關建設 投入不得攤入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
第三章 申請審核
第十三條 準入條件
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1、申請人具有保障性住房項 目所在地戶籍或符合《成都市人才分類目錄》條件并經認定取得人才資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自申請之日起前3年內無自有產權住房轉移記錄(含住房離婚析產記錄);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未享受過房改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公租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或已按規定騰退.
第十四條 家庭成員
申請人已組建家庭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保障性住房,申請人配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應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列為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不影響其達到規定年齡后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申請人父母、申請人配偶父母、年滿十八周歲的未婚子女可自愿選擇是否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選擇作為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視同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五條 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據實填寫資格申請相關信息,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材料。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意授權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調查、公示其家庭(個人)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申請方式
可通過現場或線上兩種方式申請。
(一)現場申請
申請人為戶籍居民的, 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人為人才的,向取得人才資格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 府)提出申請;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按要求將申請人相關信息及影像資料錄入服務平臺。
(二)線上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登錄服務平臺在線申請
第十七條 資格審核
(一)審核。 各區(市)縣住建部門在收到資格申請5個工作日內,利用服務平臺共享的信息數據,對各項信息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服務平臺上對申請人基本情況進行為期3日的公示;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申請人不符合條件具體原因。
(二)資格確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各區(市)縣住建部門確認申請人保障性住房資格,并賦予“蓉寶有家”保障性住房申請碼(以下簡稱申請碼),申請人憑申請碼參與報名登記后納入保障對象輪候庫。申請碼有效期為1年,在有效期到期前,需進行更新確認,有效期屆滿未確認的經公示后取消輪候資格。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八條 配售原則
保障性住房面向具有項目所在區(市)縣戶籍或人才資格的保障對象配售;市住建局牽頭制定具體配售規則,建立配售積分制度;各區(市)縣住建部門根據保障對象配售積分排序確定選房順序;每個保障對象家庭只可購買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條 配售價格
采用新建方式籌集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按照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財務及管理成本,加適度合理利潤原則確定,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項目成本控制;采用收購方式籌集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按照收購價格加適度合理利潤原則確定。由項目建設單位測算擬定項目均價及單套住房銷售價格,報項目所在 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初審,并經市住建、發改、規劃和 自然資源、稅務等單位核定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第二十條 配售房源
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售房源庫,納入服務平臺統一管理,建設單位參照商品住房相關規定開展保障性住房預售和現售。
第二十一條 配售方案
項目配售前,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及房源情況向區(市)縣住建部門提交配售方案,區(市)縣住建部門3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后報市住建局審定,市住建局3個工作日內審定通過后實施。配售方案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配售價格、配售流程及工作措施等具體內容。
第二十二條 配售程序
保障性住房按照登記公告、報名、資格復核、積分排序和公示、異議處理、選房公告、合同簽訂及網簽備案的程序進行配售.
第二十三條 剩余房源
項目配售結束后,如有剩余房源,可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面向保障對象租賃。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 運營機構
有關市屬或區屬國有企業成立保障性住房運營機構,負責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工作,主要承擔項目使用管理、車位及配建商業運營等具體事宜。運營機構受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委托依法開展保障性住房回購及再配售工作,并負責回購資金的籌集。
第二十五條 封閉管理
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嚴禁購房人通過買賣、贈與等任何方式將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第二十六條 特殊情形
(一)保障性住房因繼承、離婚析產、夫妻財產約定等情況發生房屋不動產權轉移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按規定辦理轉移登記,房屋 性質仍為保障性住房.
(二)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處置該套住房的,在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保障性住房進行司法拍賣的過程中,參與的競拍購買人應符合購買保障性住房條件并已取得保障性住房資格,競買所得的房屋性質仍為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七條 回購情形
購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購保障性住房由運營機構回購 :
(一)繼承人申請回購的 ;
(二)購房人在本市再購買其他住房應退回保障性住房的;
(三)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情形.
回購價格根據原購房價格并結合房屋折舊和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因素綜合確定,折舊率按每年1%計算(不足1年按1年計算),購房人自行裝修部分不計算回購價格. 回購后作為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價格結合回購成本、合理利潤以及相關稅費等因素 確定.
第二十八條 再購買住房
購房人自簽訂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之日起,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應當在辦理新購住房買賣合同備案之前,先行向運營機構出具保障性住房退出承諾書。購買預售商品住房的,自交房之日起1年內退回保障性住房 ;購買現售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自合同備案之日起1年內退回保障性住房。鼓勵購房人退回保障性住房并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相關支持激勵政策由市住建局牽頭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住房調換
保障對象可提出住房調換申請。在房源條件具備情況下,支持保障對象申請住房調換,一個家庭最多可調換1次。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
保障性住房小區前期物業服務,由建設單位依法依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維修資金
保障性住房應按照成都市相關規定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保障,建設單位和業主應當按照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落實資金使用管理要求.
第三十二條 維修養護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房屋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 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業主自行承擔;物業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由共有該物業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物業 專有部分面積比例分攤。
第三十三條 公共服務
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納入街道和社區網格化管理,保障性住房 購房人應當享受商品住房小區購房人同等基本公共服務.
第三十四條 禁止情形購房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擅自買賣、贈與所購保障性住房 ;
(二)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 ;
(三)擅自改建、擴建保障性住房 ;
(四)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職責
市住建局應加強對各區(市)縣、有關國有企業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申請審核、配售運營等工作的政策指導、行業監管和雙隨機抽查,市級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監管責任,發現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督促指導各區(市)縣、有關國有企業進行整改.
第三十六條 區(市)縣政府(管委會)監管職責
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應加強對建設單位(項 目公司)、運 營機構和保障對象的監督檢查,對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申請審核、配售運營等工作進行監管,發現違法違規 行為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工作人員違規處置
工作人員在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存在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 相關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購房人違規處置
申請人違反國家、省、市和本辦法有關規定,采取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成員和住房條件等騙購獲取保障性住房,或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且拒不完成整改的,由運營機構依法依規收 回保障性住房. 退回原購房款且不計算資金利息, 同時按照市場 租金計收租金, 時間從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至住房退回之日止.造成損失的,購房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自退回保障性住房之日起5年以內不予受理其任何住房保障申請,納入省、市管理服務平臺進行信用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實施細則
市住建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對保障性住房管理各具體環節,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屬地實際做好具體工作.
第四十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第四十一條 實施期限
本辦法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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