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錦江區人才認定采取線上分類申報、行業主管部門歸口認定方式,按照“個人申請—歸口審核—網上公示—確認發證”的流程實施。
錦江區人才分類認定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深入貫徹人才強國戰略,堅持人才引領驅動,加快建設創新人才高地,進一步做好錦江區人才分類認定工作,根據《成都市人才分類認定實施辦法(試行)》(成人社規〔2024〕2號)和《成都市錦江區人才分類目錄(2024)》(錦組發〔2024〕52號,以下簡稱《目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認定對象) 本辦法所指認定對象,在錦江區行政區域內創業或就業,符合《目錄》內明確的企業和人才要求,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職業道德。
第三條 (辦理平臺) 個人申請及管理部門審核、公示、發證均統一使用錦江區人才認定服務平臺(簡稱“平臺”)。
申報信息中含有涉密或不可公開內容等特殊情況的,或自主認定高層次人才的,按《在人才分類認定中建立重點個人和重點單位特殊認定通道的實施細則(試行)》(成人社辦發〔2024〕77號)《成都市錦江區自主認定高層次人才操作規程(試行)》(錦委人才辦〔2024〕10號)等文件要求實行線下認定等方式。
第四條(職責分工)
(一)區委組織部、區人社局負責對全區人才分類認定政策進行全面指導。區人社局為全區人才認定牽頭部門。
(二)區人社局負責對申請人的人事勞動關系、社保繳納等信息進行比對,并將比對結果推送至相關區級行業主管部門。
(三)區行政審批局審核企業注冊等信息,含創辦企業個人出資、持股比例等。
(四)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業人才分類認定、政策宣傳、咨詢解答、爭議解決等工作。
第五條 (動態更新《目錄》)
《目錄》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更新。如需對《目錄》人才類別進行增減或調整,由區級行業主管部門發起,提出初步意見報區委組織部,提請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由區委組織部、區人社局對外公開發布。對新增或調整的人才類別,由相關領域區級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認定條件,按職責分工開展人才分類認定工作。
第二章 申報資料
第六條(基本資料) 申請人需提供如下基本資料:
(一)地方在職人員
地方在職人員提供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近期連續6個月以上社保證明(社保繳納單位和聘用單位一致)和個稅證明,人事勞動關系證明(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公職人員任職文件),所在工作單位營業執照及近期連續6個月以上的稅收關系證明。
(二)自主創業人員
自主創業人員提供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本人在錦江創辦企業(個人出資、持股等標準以《目錄》要求為準)的營業執照及近期連續6個月以上的稅收關系證明。
(三)靈活就業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提供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近期連續6 個月以上社保證明和稅收關系證明。
(四)離退休人員(僅限申請A、B、C類人員)
離退休人員提供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錦江企事業單位的返聘合同或協議,聘用單位營業執照,聘用單位及個人近期連續6個月以上的稅收關系證明。
第七條(要件資料) 申請人需根據申報人才類型,提交相關要件資料。
第三章 認定方式及流程
第八條(認定方式)
采取線上分類申報、行業主管部門歸口認定方式,按照“個人申請—歸口審核—網上公示—確認發證”的流程實施。
(一)常規認定
申請人申報《索引》中科技創新類、重點產業類、綜合其他類,參照《成都市人才分類認定實施辦法(試行)》認定程序執行,區行政審批局對企業注冊等信息進行審核,區人社局對申請人的人事勞動關系、社保繳納等信息進行審核通過后,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申請人申報認定類別分類審查。
(二)自主認定
申請自主認定類,按《成都市錦江區自主認定高層次人才操作規程(試行)》明確的程序認定,由區委組織部、區人社局通過系統提交認定結果,按規定報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備案。
第九條(網上公示)審核通過人員,由行業主管部門在平臺進行公示。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申報人員應通過實名方式向受理單位反映,受理單位應及時予以研判處置。
第十條(確認發證) 公示通過人員,由系統制發人才認定證書,向本人提供下載、打印、查驗等服務。
第十一條(證書期限)人才認定證書自制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申報人員可于到期前一個月申請備案延期,如超期須重新申請認定。證書有效期內人員情況發生變化的,可通過系統重新申請認定。
第四章 辦理時限
第十二條(經辦時限) 辦理時限主要包括受理及比對時限、審核時限和公示時限。
(一)受理及比對時限:區人社局比對申請人的基本資料,不超過5個工作日。
(二)審核時限:區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申請人要件資料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三)對于市級部門專項人才政策認定和區自主認定的,根據認定情況及時辦理。其他情形可根據人才引進需要適時啟動評議工作。
(四)公示時限: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咨詢解答)
區級行業主管部門應主動公開咨詢電話,接受咨詢并及時回復申請事項辦理進度等情況。
第五章 監督和考核
第十四條(監督)
(一)申請人受黨紀或政務處分在處分影響期內的或因受刑
事處罰在執行期間的,不得申請人才認定。
(二)申請人提交虛假人才資格證明材料騙取人才資格的,取消申請人認定資格,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三)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工作流程,明確相關主體職責,防范廉政風險,對人才引進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賄受賄、推諉拖延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五條(考核)
(一)各部門要嚴把人才審核標準,確保人才在錦江工作、資格真實有效。對有必要復核的人才建立實地查驗規則。
(二)建立動態跟蹤評估機制,將人才分類認定工作納入全區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指標體系,由區委組織部會同區人社局組織考核,對工作推進滯后、政策執行不到位、認定效果不好的,及時督促整改并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錦江區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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