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11號令)、《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成辦規〔2024〕9號)、《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程序》(成住建發〔2024〕183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租的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天彭街道、致和街道(以下統稱為主城區)和濛陽街道、隆豐街道、敖平鎮、通濟鎮、桂花鎮、龍門山鎮、麗春鎮、九尺鎮、白鹿鎮、丹景山鎮、葛仙山鎮(以下統稱非主城區)范圍內的公租房申請審核、輪候配租、費用管理、租后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為公租房管理的實施主體,負責公租房資格審核、信訪處理、檔案管理及公租房配租、租后管理、維修養護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按預算管理規定做好公租房相關資金保障工作。
市經科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民政局、市衛健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統計局、市公積金中心、市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租房聯建共管、數據共享等工作。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公租房的受理和初審及公示,做好公租房屬地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 保障資格申請審核
第五條 申請人包括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家庭申請的,應確定1名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為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個人申請的,本人為主申請人。
申請公租房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申請人具有我市城鎮戶籍;
(二)主申請人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申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3年內無住房轉移記錄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家庭年收入9萬元及以下或個人年收入4.5萬元及以下或申請人中有經認定屬于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低收入人員;
第六條 我市公租房分廉租類和非廉租類兩種類型
(一)廉租類。保障對象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家庭年收入不超過3.6萬元;單身居民年收入不超過2.25萬元;
(二)非廉租類。保障對象為:家庭年收入不超過9萬元;單身居民年收入不超過4.5萬元。
第七條 收入認定
申請人年收入是指申請人自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內所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申請人收入實行誠信申報,有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的,不再審核其家庭收入;其他申請人,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通過比對單位繳交的公積金繳存基數對在職申請人員收入進行核實,通過比對養老金對退休申請人員收入進行核實。
按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各項基本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納入計算的內容不計入可支配收入。
第八條 自有住房認定
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轉讓房產(含出售、贈與、被征收、離婚析產或自行委托拍賣等)的,所轉讓房產面積計入自有住房面積,統一進行住房審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轉讓房產的(不含轉讓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情況),應提供二級及以上??漆t院醫生診斷證明等相關佐證材料,經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所轉讓房產面積不計入自有住房面積。
因房屋不動產轉移登記辦理滯后,申請人提供的買賣合同、法院文書、公證書、交易流水等證明材料,能有效證明事實轉讓房產已滿3年且已辦理轉移登記的,經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所轉讓房產面積不計入自有住房面積。
申請人離異已滿3年,因原有房產不動產登記尚未辦理或存在抵押登記等情況造成離婚析產登記辦理滯后,申請人已書面承諾原有房產不動產登記完成后或抵押登記注銷后配合完成房產轉移登記,經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所轉讓房產面積不計入自有住房面積。
第九條 家庭成員認定
申請家庭成員應為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未滿18周歲的子女須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家庭成員關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與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弟、妹等。家庭成員中有收監服刑、強制戒毒或法院宣告失蹤等人員的,不作為共同申請人,但申請時需提交身份證明,核驗住房情況。
部分承租人死亡、收監服刑、強制戒毒、法院宣告失蹤造成未成年子女(含已年滿18周歲的在校學生)、精神智力殘疾等無民事行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自居住,需繼續承租公租房的,由其當前監護人共同申請或代為申請。
第十條 資格復核申請規定
(一)已承租人員在承租期間自有住房、家庭成員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主動向戶籍所在地或務工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相關資料進行資格復核。
(二)已承租人員租賃合同期滿需續租的,承租人應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戶籍所在地或務工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復核資料進行資格復核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方式
公租房申請方式為現場申請,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務工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本市戶籍的申請人原則上應向戶籍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但申請人跨鎮(街道)域就業務工并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也可向用工單位注冊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據實填寫《彭州市住房保障對象資格申請表》并提交相應申請材料,且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書面授權相關部門調查、公示其家庭(個人)相關信息。
申請人需提供的申請材料如下:
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當前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法院判決(調解)離婚的家庭需提供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協議離婚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
本市戶籍申請人在用工單位注冊所在地申請公租房的和非本市城鎮戶籍的申請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居住證(非成都市戶籍)、勞動(聘用)合同及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記錄證明原件等。
第十三條 公租房審核程序
(一)受理及初審:鎮政府(街道辦)在接到申請后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住房狀況、收入等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進行為期5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行公示反饋確認后將初審資料及初審意見移交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
(二)審核: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在收到鎮政府(街道辦)移交的初審資料及初審意見之日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審核,并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住房狀況、收入等情況進行調查,對符合條件的錄入系統,同時通過共享數據核實信息,并對是否符合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平臺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三)媒體公示: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將審核通過的申請對象名單上傳到彭州公眾信息網,并送彭州電視臺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資格確認:審核通過且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申請人保障資格,可通過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平臺、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對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申請人具體原因,對于已承租人員申請資格復核不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終止保障資格。
(五)異議處理。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復審,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審,并在10個日內將復審結果告知申請人,逾期未提交視為無異議。
第三章 輪候配租
第十四條 公租房配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實行集中配租和常態配租。已取得公租房資格的申請人實行輪候管理,由市住房保障務中心結合可配租房源和人員輪候情況明確配租方式、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保障對象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搖號配租:
(一)有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或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
(二)有烈士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等優撫對象的;
(三)有受到市級及市級以上表彰勞動模范的;
(四)均為60歲及以上老年人的;
(五)有80歲及以上老人的;
(六)計生部門認定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
(七)有殘疾人的;
(八)民政部門認定的孤兒且已年滿18周歲以上的;
(九)參戰退役人員、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
(十)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十一)符合規定的其他保障對象。
第十六條 集中配租通過隨機搖號確定選房順序;常態配租根據申請人申請選房時間確定選房順序。
申請人未按時選房、經督促仍未選房的,視為放棄公租房保障資格。
已享受租賃補貼的申請人,將在選房后自動終止租賃補貼保障資格。
第十七條 公租房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60平方米,超過60平方米且已納入公租房管理的房源可繼續作為公租房配租使用。配租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場化評估價格收取租金。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與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簽訂租賃合同,經督促仍未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放棄公租房保障資格。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第十九條 公租房配租建筑面積標準按照符合條件的家庭人口數確定。廉租類:家庭(個人)以不超過50平方米為主;非廉租類:個人以不超過25平方米為主,兩人戶以不超過40平方米為主,3人戶及以上以不超過60平方米為主。
第四章 費用管理
第二十條 公租房租金標準
公租房按照“合理分檔、差別租金”原則,分為廉租租金、非廉租租金、市場化租金三檔(均按照建筑面積計租)。
(一)廉租租金:0.8元/平方米/月;
(二)非廉租租金:主城區點位4.5元/平方米/月、非主城區點位2.5元/平方米/月;
(三)市場化租金:主城區點位6元/平方米/月(其中西南新村和二園區點位6.5元/平方米/月)、非主城區點位4元/平方米/月)。
第二十一條 保證金繳納
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需繳納保證金1000元。
第二十二條 公租房租金減免情形
(一)承租人有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殘疾軍人、烈士、因公犧牲或病故軍人遺屬的,房屋租金減免100%;
(二)承租人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房屋租金減免80%;
(三)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承租人,有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或均在60歲以上的,房屋租金減免50%;
(四)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承租人,有殘疾人的,房屋租金減免20%;
(五)承租人有兩個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人未成年的,房屋租金減免10%;
(六)因養老金上漲使租金繳交檔次上調,房屋租金減免標準為調檔后與調檔前租金標準差額的50%;
(七)在承租期間,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獲得民政部門臨時救助的,可向住房保障部門申請6個月租金減免。
若承租人同時符合多種減免情形的,按最高減免比例予以執行;若承租人同時符合上述(三)(四)項情形的,按租金減免70%比例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租房租金減免申請審核程序
(一)申請。承租人符合租金減免的,應向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出減免申請,填寫《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申請審核表》,并按要求提交身份證、戶口簿、養老保險、《殘疾人證》《革命傷殘軍人證》《殘疾軍人證》《定期撫恤領取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屆滿后、公租房資格審核階段不能提起租金減免申請。
(二)審核。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對承租人租金減免情形通過共享數據相關系統予以比對。除對未依法依規進行年審或未足額繳納租金的保障家庭(個人)不予以減免外,對審核通過的其他保障家庭(個人)在繳納租金時做對應減免。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費補貼情形
(一)承租人中有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物業服務費補貼80%。
(二)承租人中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家庭年收入不超過3.6萬元、單身居民年收入不超過2.25萬元的,物業服務費補貼50%。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費補貼申請審核撥付程序
承租人應向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出補貼申請,填寫《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補貼申請審核表》并提交證明材料。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對承租人物業服務費補貼情形通過共享數據相關系統予以比對,除對未依法依規進行年審或未足額繳納租金的保障家庭(個人)不予以補貼外,確定審核通過的其他保障家庭(個人)的補貼標準。
物業服務費采取先繳納后補貼的方式,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在每年12月底將補貼費撥付給承租人。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屆滿后、公租房資格審核階段不能提起物業服務費補貼申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未續簽的,取消物業服務費補貼。
第五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積極推進公租房社會化運營管理服務,逐步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吸引企業和其他機構參與公租房運營管理。加強對違規違約行為的技術管控,推廣智能門禁、智能監控、智能水電氣計量表等智能化設備應用,探索引入保險機制參與公租房管理。
第二十七條 保修期內室內維修問題由開發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履行保修責任,保修期外室內維修養護由市保障服務中心委托專業服務企業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開展公租房使用監督巡查、房屋安全檢查、舉報線索調查取證、違規行為約談整改等工作時,承租人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要求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應當退回公租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
(二)改變所承租公租房規劃用途;
(三)破壞或者改變公租房結構,拒不恢復原狀;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租房;
(五)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
(六)其他違法或者違約行為。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并終止公租房保障資格。承租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的,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騰退公租房,并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終止公租房保障資格:
(一)租賃合同到期續租,經審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
(二)連續6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經催繳仍不繳納;
(三)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婚姻狀況變化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
(四)資格復核通過之日起超過6個月,經督促仍未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向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或運營管理單位申請不超過6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繳納;鼓勵符合條件的承租人通過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緩解住房困難。搬遷期滿不騰退公租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責令其騰退。承租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的,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死亡的,共同承租人可在原租賃合同的剩余租賃期限內繼續使用該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后,經審核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可繼續承租。
承租人可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指定物品處置人。承租人死亡且無其他共同承租人的,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通知指定物品處置人,處理遺留在公租房內的物品。物品處置人拒絕處理或聯系不上的,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在見證人的見證下或在公證機構的公證下收回房屋。
第三十二條 違規占用公租房的,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予以清退。占用人拒不退還的,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可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公安派出所做好轄區內社區服務、治安管理和聯合檢查等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應予以支持配合。
水電氣管理部門應配合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調取服務數據核查住房實際使用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實現對承租人住房、死亡情況動態監管。發生變化的,不動產登記、民政部門及城市運行管理等部門應及時推送至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
租賃期屆滿前未按要求申請資格復核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根據共享數據對承租人戶籍、社保繳交、住房、收入、婚姻、死亡等信息進行核對,并告知核查結果。
第三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對各公租房點位管理工作開展隨機抽查,對不符合規定的及時整改。市級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監管責任。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對公租房資格申請初核工作,配合做好轄區內公租房點位和保障對象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類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開展與公租房相關的出租、轉租、分租等經紀業務。發現上述行為,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自有住房、收入和財產等具體情況。對隱瞞相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障資格、違反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視情節輕重,將采取終止公租房保障資格、納入四川住房保障管理服務平臺進行信用懲戒、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等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后,原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的,可繼續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承租公租房的承租人在續租公租房的,對其準入情況的認定標準適用其首次申請公租房時的規定。
第四十條 原以用工單位名義承租的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應以家庭(個人)名義進行資格復核,符合條件的可轉為家庭(個人)承租,未復核或復核未通過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后騰退公租房。
已按照市場評估價格承租公租房的承租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在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后繼續承租該房屋。
第四十一條 公租房管理工作中下發的告知書、催告書、行政決定書等文書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按照申請人在申請公租房保障資格和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時填寫的送達地址采取郵寄送達。電話號碼或送達地址發生變化時,申請人應主動向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告知,未主動告知的,已填寫的送達地址視為有效送達地址。
因承租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采取在承租房屋所在小區張貼公告、住房保障信息平臺發布公告等方式進行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低收入人員是指由民政部門認定的群體。
本辦法所稱的“不高于”“不超過”包括本數。
第四十三條 公租房申請、受理、審核、配租程序中的各類表單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監制。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承擔具體解釋工作。本辦法施行期間,若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信息來源:https://mp.weixin.qq.com/s/7H_dLnd8MmD-N007xcHw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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