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近日,成都市正式出臺了《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于2025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5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管理,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23〕39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 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019〕5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租房,是指由各級政府投資建設,限定 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 難家庭出租的住房。
本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其他群體住房保障政策另行制定 。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下統稱“5+2”城區)公租房及新都區“錦豐新城”公租房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租后管理、監督 管理等工作。其他區(市)縣自行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管理結合屬地 實際參照執行。
第四條 市住建局負責公租房管理政策制定,對各區(市)縣公租房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負責市級財政投資建設公租房的 輪候配租及租后管理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按預算管理規定做好同級財政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相關資金保障工作。
經信、公安、人社、規劃和自然資源、民政、衛健、退役軍人、市場監管、統計、公積金、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租房聯建 共管、數據共享等工作。
區(市)縣政府(管委會)為公租房管理的責任主體,將公租房小區納入屬地網格化管理和服務體系。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為公租房管理的實施主體,負責資格審核、信訪處理、檔案管理及本 級管理的公租房配租、租后管理、維修養護等工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公租房申請要件初核,做好公租房小區自治組織建 設、社會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審核
第五條 申請人包括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家庭申請的,應確定1名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為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個人申請的,本人為主申請人。
第六條 申請公租房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申請人具有“5+2”城區城鎮戶籍;
(二)主申請人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申請人中有經認定屬于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低收入人員;
(四)申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3年內無住房轉移記錄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七條 申請人可通過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現場或住房保 障信息平臺線上兩種方式進行申請。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申請表,按要求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等材料,并對申請資料真 實性負責,書面同意住房保障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第八條 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租房資格審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按程序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對未通過資格審核的,應當書面或短信通 知申請人。
第三章 輪候配租
第九條 公租房配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實行集中配租和常態配租。已取得公租房資格的申請人實行輪候管理,由住房保障部門結合可配租房源情況明確配租方式、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配租:
(一)有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或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
(二)有殘疾軍人、烈士遺屬等優撫對象的;
(三)民政部門認定的孤兒且已年滿18周歲以上的;
(四)有殘疾人的;
(五)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
(六)均為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的;
(七)有未成年子女的二孩以上家庭;
(八)符合規定的其他對象。
第十一條 集中配租通過隨機搖號確定選房順序;常態配租根據申請人申請選房時間確定選房順序。
申請人未按時選房、經督促仍未選房的,視為放棄公租房保障 資格。
已享受租賃補貼的申請人,將在選房后自動終止租賃補貼保 障資格。
第十二條 公租房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60平方米,超過60平方米且已納入公租房管理的房源可繼續作為公租房配租 使用。
家庭申請的,配租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格收取租金;個人申請的,配租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場評 估價格收取租金。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與住房保障部門或運營管 理單位簽訂租賃合同。經督促仍未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放棄公租房保障資格。
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第十四條 租賃合同期滿需續租的,申請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通過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現場或住房保障信息平臺線上兩種方式進行續租申請,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之一具有“5+2”城區及新都區大豐街道(“錦豐新城”公租房所在區域)城鎮戶籍或在“5+2”城區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主申請人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申請家庭(個人)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申請人中有經認定屬于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低收入人員;
(四)申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3年內無住房轉移記錄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五條 承租公租房期間,因就業、子女就學、出行不便等 原因,承租人可向住房保障部門或運營管理單位申請互換住房或調換空置房。
租賃合同期限內可進行1次互換或調換。
第四章 費用管理
第十六條 公租房按照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的40%、70%和廉租租金三檔,實行差別化租金。住房保障部門或運營管理單位可委托評估機構確定市場評估價格。
第十七條 符合規定的承租人,可在規定租金標準的基礎上申請租金減免和物業服務費補貼。
物業服務費補貼申報納入住房保障部門預算,按規定由同級 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八條 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需繳納保證金,原則上不超過1000元,具體金額由住房保障部門或運營管理單位與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承租人,免收保證金。
第五章 租后管理
第十九條 住房保障部門應積極推進公租房社會化運營管理服務,逐步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吸引企業和其他機構參與公租房運營管理;推廣智能門禁、智能監控、智能水電氣計量表等智能化設 備應用,探索引入保險機制參與公租房管理。
第二十條 保修期內室內維修問題由開發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履行保修責任,保修期外室內維修養護由住房保障部門或運營管理單位依法確定并委托專業服務企業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一條 住房保障部門或運營管理單位開展公租房使用 監督巡查、房屋安全檢查、舉報線索調查取證、違規行為約談整改等工作時,承租人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住房保障部門或運營管理單位應要求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應當退回公租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
(二)改變所承租公租房規劃用途;
(三)改變或者破壞公租房結構,拒不恢復原狀;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租房;
(五)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
(六)其他違法或者違約行為。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并終止其公租房保障資格。逾期未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騰退公租房,并由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終止公租房保障資格:
(一)租賃合同到期續租,經審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
(二)連續6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經催繳仍不繳納;
(三)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婚姻狀況變化等方式獲 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
(四)資格復核通過之日起超過6個月,經督促仍未重新簽訂 租賃合同。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向住房保障部門或運營管理單位申請不超過6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繳納;鼓勵符合條件的承租人通過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緩解住房困難。搬遷期滿不騰退公租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應 責令其騰退。逾期未騰退的,住房保障部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死亡的,共同承租人可在原租賃合同的剩余租賃期限內繼續使用該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后,經審核符合 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可繼續承租。
承租人可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指定物品處置人。承租人死亡且無其他共同承租人的,住房保障部門或運營管理單位應通知指定物品處置人,處理遺留在公租房內的物品。物品處置人拒絕處理或聯系不上物品處置人的,住房保障部門或運營管理單位可在公證機構見證下收回房屋。
第二十五條 違規占用公租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或運營管理單位應當予以清退。占用人拒不退還的,住房保障部門或運營管 理單位可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積極推動公租房小區自治管理,鼓勵符合條件的小區設立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由社區、物業服務企業和承租人組成,首屆籌建經 費為4萬元/小區,由公租房所有權人一次性撥付;管理委員會運轉經費包括工作經費和住戶委員崗位補貼,工作經費標準為2萬 元/年(次)/小區,住戶委員崗位補貼參照社區居民小組長補貼標 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撥付。
第二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公安派出所做好轄區內 社區服務、治安管理和聯合檢查等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應予以支持配合 。
水電氣管理部門應配合住房保障部門調取服務數據核查住房實際使用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實現對承租人住房、死亡情況動態監管。發生變化的,不動產登記、民政及城市運行管理等部門應及時推送至住房保障部門。
租賃期屆滿前未按要求申請資格復核的,由區(市)縣住房保 障部門根據共享數據對承租人戶籍、社保繳交、住房、收入、婚姻、死亡等信息進行核對,并告知承租人核查結果。
第二十九條 市住建局應對區(市)縣公租房管理工作開展隨機抽查,對不符合規定的,督促區(市)縣整改。市級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監管責任。
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應加強對公租房資格申請審核、輪候配租、租后管理、動態監管、檔案管理等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類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開展與公租房相關的出租、轉租、分租等經紀業務。發現上述行為,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住房、收入和財產等具體情況。對隱瞞相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障資格、違反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視情節輕重,將采取終止公租房保障資格、納入四川住房保障管理服務平臺進行信用懲戒、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等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后,原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的,可繼續執行;租賃合同期滿需續租的,如按本辦法計算租金較原政策租金金額上漲的,給予3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原政策計算租金標準。
原以用工單位名義承租的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實際居住人應以家庭(個人)名義申請資格復核,符合條件的可轉為家庭(個人)承租,未復核或復核未通過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后騰退公租房。
已按照市場評估價格承租公租房的承租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在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后繼續承租該房屋。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承租公租房的承租人,在本辦法施行后續租公租房的,對其住房情況的認定標準適用其首次申請公租房時的政策。
第三十三條 市住建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可制定相應的操作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公租房管理工作中的相關行政法律文書直接送達有困難的,住房保障部門按照申請人在申請公租房保障資格和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時填寫的送達地址采取郵寄送達。電話號碼或送達地址發生變化時,申請人應主動告知住房保障部門,未主動告知的,已填寫的送達地址視為有效送達地址。
因承租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采取在承租房所在小區張貼公告、住房保障信息平臺發布公告等方式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成都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本辦法所稱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低收入人員是指經成都市民政部門按程序認定的相關群體。
本辦法所稱“不高于”“不超過”包括本數。
第三十六條 公租房申請、受理、審核、配租程序中的各類表 單和文本由市住建局監制。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信息來源: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https://cdzj.chengdu.gov.cn/cdzj/c131968/2024-12/05/content_e2b0033f99464de8b3b9bd319ed784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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