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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程序
2024-12-25 17:47【我要糾錯】

【導語】: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程序自2025年1月1日期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

  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11號)、《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成辦規〔2024〕9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管理,現將公租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程序明確如下。

  一、保障資格申請審核

  (一)申請方式

  1.現場申請

  (1)新增申請

  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

  (2)已承租人員資格復核申請

  已承租人員在承租期間住房、家庭成員等情況發生變化或租 賃合同期滿需續租的,應主動提交相關材料申請資格復核。

  申請人具有四川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下統稱“5+2”城區)城鎮戶籍的,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非“5+2”城區城鎮戶籍的申請人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向用工單位注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承租“錦豐新城”公租房且戶籍已遷移至新都區大豐街道的申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大豐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大豐街道辦事處及新都區住房保 障部門按照“5+2”城區標準開展資格復核工作。

  2.網絡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登錄天府市民云、住建蓉e辦等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平臺在線申請。

  (二)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當前婚姻狀況證明等材料。法院判決(調解)離婚的家庭需提供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協議離婚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

  申請人應據實填寫資格申請表,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書面授權有關部門調查、公示其家庭(個人)相關信息。

  (三)審核程序

  1.受理。申請人通過網絡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2個工作日內線上受理;申請人通過現場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即時對申請材料進行梳理,申請材料齊全的,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提示單;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并出具補正提示單;申請材料明顯不符合規定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提示單。

  2. 要件初核。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核驗申請材料,對符合條件的錄入系統并上傳電子影像資料;核驗未通過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原因并說明理由,需補充材料的,申請人應在10日內提交,逾期視為放棄。

  已承租人員申請資格復核的,若要件核驗未通過,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將相關情況報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

  3.審核。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共享數據核實信息,并對是否符合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平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

  4.資格確認。審核通過且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申請人保障資格,可通過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平臺、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請人審核結果;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申請人具體原因,對于已承租人員申請資格復核不符合條件的,由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終止保障資 格。

  5.異議處理。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復審,逾期未提交視為無異議。

  (四)家庭成員認定

  申請家庭成員應為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未滿18周歲的子女須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家庭成員關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與喪偶或離異的父(母); 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弟、妹等。家庭成員中有收監服刑、強制戒毒或法院宣告失蹤等人員的,不作為共同申請人,但申請時需提交身份證明,核驗住房情況。

  部分承租人因死亡、收監服刑、強制戒毒、法院宣告失蹤等 情形造成未成年子女(含已年滿 18 周歲的在校學生)、精神智力殘疾等無民事行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自居住,需繼續承租 公租房的, 由其當前監護人共同申請或代為申請。

  (五)自有住房認定

  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轉讓房產(含出售、贈與、被征收、離婚析產或自行委托拍賣等)的,所轉讓房產面積計入自有住房面積,統一進行住房審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轉讓房產的(不含轉讓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情況),應提供二級及以上??漆t院醫生診斷證明等相關佐證材料,經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審核通過后,所轉讓房產面積不計入自有住房面積。

  因房屋不動產轉移登記辦理滯后,申請人提供的買賣合同、法院文書、公證書、交易流水等證明材料,能有效證明事實轉讓房產已滿3年且已辦理轉移登記的,經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審核通過后,所轉讓房產面積不計入自有住房面積。

  申請人離異已滿3年,因原有房產不動產登記尚未辦理或存在抵押登記等情況造成離婚析產登記辦理滯后,申請人已書面承諾原有房產不動產登記完成后或抵押登記注銷后配合完成房產轉移登記,經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審核通過后,所轉讓房產面積不計入自有住房面積。

  “5+2”城區范圍外農村住房不計入自有住房面積。

  (六)收入認定

  申請人年收入是指申請人自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內所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申請人收入實行誠信申報,有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的,不再審核其家庭收入;其他申請人,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通過比對單位繳交的公積金繳存基數對在職申請人員收入進行核實,通 過比對養老金對退休申請人員收入進行核實。

  按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各項基本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納入計算的內容不計入可支配收入。

  (七)動態監管

  1.日常監管

  承租人住房情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出具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情況告知書,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告知書送達后的10日內,提交相關材料進行復核,逾期視為無異議,由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終止保障資格。承租人全部死亡的,由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終止保障資格。

  2.動態監管

  承租人在租賃期屆滿前未提交續租申請的,由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通過共享數據按規定對承租人戶籍、社保繳交、住房、收入、婚姻、死亡等信息進行核查,在15個工作日內形成核查

  結果,并通過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平臺、短信等方式將核查結果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收到核查結果后10日內應前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確認核查結果。

  未確認核查結果的,由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出具情況告知書,承租人應在告知書送達后的30日內提交材料復核。逾期未提交的,由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終止保障資格。

  二、公租房選房配租

  (一)選房流程

  1.房源公布。住房保障部門開展常態配租時,應動態更新可配租房源信息;開展集中配租時,應公布配租方案,配租方案應包括房源情況,保障范圍,優先登記及集中搖號等內容。

  2.資格復查。開展集中配租時,區(市)縣住房保障部門通過共享數據對申請人低收入人員認定、住房、婚姻、死亡等信息進行核查,在5個工作日內形成核查結果,對不符合條件的,通過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平臺、短信等方式將核查結果告知申請人。

  3. 優先登記。開展常態配租時,符合優先規定的申請人持證明材料經住房保障部門查驗后優先取號選房。

  開展集中配租時,通過共享數據對本次保障范圍內的申請人是否符合優先規定予以比對,比對結果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平臺進行公示,并短信推送至申請人。符合優先規定但未被登記的申請人,應攜帶相應證明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前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補充登記。住房保障部門查驗證明材料后予以確認。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優先登記。

  4. 選房簽約。開展常態配租時,申請人在資格確認之日起60日內持有效身份證前往住房保障部門指定地點取號選房。

  開展集中配租時,按照優先情況分類搖號。同一類型保障對象中,家庭優先于單身居民搖號配租。同等條件下優先對象優先搖號配租。搖號結果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平臺進行公示,并短信推送至申請人。申請人應按照選房公告規定時間參加選房,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選房的,于選房時間結束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選房,但應在當日其他申請人選房完畢后進行。

  申請人選定房屋后不予更換;逾期未選房的,視為放棄本次選房。如有住房保障需求,需再次提交資格申請。申請人應按照配租通知單載明要求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

  (二)換房流程

  1.申請條件

  (1)申請人的公租房租賃合同剩余有效期限在3個月以上;

  (2)申請人無違規違約行為;

  (3)申請人未處于資格復核階段。

  2.申請審核。申請人在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內可向住房保障部門書面提起一次房屋互換或調換申請。申請房屋互換的,住房保障部門應先登記換房意向并公示換房信息。審核通過的,住房保障部門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時間進行辦理,審核不通過的,告知申請人原因。

  3.換房簽約。換房承租人需辦理已承租房屋退房手續并結清所有費用,持退房單在規定時限內簽訂所換房屋公租房租賃合同,合同期限為原公租房租賃合同剩余期限。

  三、公租房租金標準及租金減免申請審核

  (一)公租房租金標準

  公租房根據“合理分檔、差別租金”原則,按照以下情形分類分檔確定租金標準:

  1.廉租租金。承租人有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或年收入不高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50%的個人,按照2.4元/平方米/月(按使用面積計算)標準執行;

  2. 市場評估價格的40%。承租人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60%的家庭(個人)。

  3. 市場評估價格的70%。承租人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家庭(個人)。

  (二)公租房租金減免情形

  1.承租人有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殘疾軍人、烈士、因公犧 牲或病故軍人遺屬的,房屋租金減免100%;

  2.承租人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房屋租金減免80%;

  3.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承租人,有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或均在60歲以上的,房屋租金減免50%;

  4. 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承租人,有殘疾人的,房屋租金減免20%;

  5. 承租人有兩個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人未成年的,房屋租金減免10%;

  6. 因養老金上漲使租金繳交檔次上調,房屋租金減免標準為調檔后與調檔前租金標準差額的50%;

  7. 在承租期間,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獲得民政部門臨時救助的,可向住房保障部門申請6個月租金減免。

  若承租人同時符合多種減免情形的,按最高減免比例予以執行;若承租人同時符合上述3、4項情形的,房屋租金減免70%。

  (三)公租房租金減免申請審核程序

  1.申請。承租人符合規定的,應向住房保障部門或運營管理單位提出租金減免書面申請,填寫《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申請審核表》,并按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屆滿后、公租房資格審核階段不能提起租 金減免申請。

  2.審核。住房保障部門或運營管理單位審核通過的,承租人應簽訂租賃合同或補充協議,明確租金減免比例及金額;在承租人所在小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0日。

  (四)公租房租金減免動態監管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租金減免情形發生變化的,應當主動提起申請并提交證明材料。

  住房保障部門或運營管理單位應每年通過共享數據對在保的承租人租金減免情形予以比對一次,對于應減未減的,應通知承租人提交租金減免書面申請,審核通過后予以租金減免。

  四、物業服務費補貼申請審核

  (一)物業服務費補貼情形

  1.承租人中有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物業服務費補貼80%。

  2.承租人中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年收入不高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50%的個人的,物業服務費補貼50%。

  補貼后剩余的物業服務費由承租人向物業服務企業繳納。

  (二)物業服務費補貼申請審核程序

  承租人應向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物業服務費補貼書面申請,填寫《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補貼申請審核表》;審核通過的,將在承租人所在小區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0日,在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在期限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同意發放物業服務費補貼;審核未通過或公示期限內異議成立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告知承租人原因。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屆滿后、公租房資格審核階段不能提起物業服務費補貼申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未續簽的,取消物業服務費補貼。

  (三)物業服務費補貼撥付

  物業服務企業應向住房保障部門申請撥付,申請范圍限于上個周期已公示的公租房物業服務費補貼。經審核后,住房保障部門應將補貼專項資金據實撥付給物業服務企業,一年撥付次數不少于2次。

  (四)物業服務費補貼動態監管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物業服務費補貼情形發生變化的,應當主動提起申請并提交證明材料。

  住房保障部門應每年通過共享數據對在保的承租人物業服務費補貼情形予以比對一次,對于應補貼未補貼的,應告知承租人提交物業服務費補貼書面申請,審核通過后,予以物業服務費補貼。

  五、附則

  本程序自2025年1月1日期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來源http://www.jinniu.gov.cn/jinniu/c164499/2024-12/05/content_1a6fd48e40c6445d9eb330288ff19e0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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