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公租房承租后,承租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將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轉租、閑置、出借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成都公租房新政租后管理規定
1、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有什么使用要求?
答:承租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將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轉租、閑置、出借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和裝修現狀,若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同時應按時繳納租金及水、電、氣等費用,如不按時繳納并經催繳無效的,按租賃合同約定執行。
2、承租人按規定應騰退房屋的,短期內未找到合適的房屋或者居住仍有困難的,如何處理?
答:承租人可向住房保障部門申請不超過6個月的搬遷期,也可按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保租房等解決住房困難問題,具體可咨詢屬地住房保障部門或街道辦。
3、承租人死亡后,共同承租人可以繼續承租該房屋嗎?
答:承租人死亡后,共同承租人可在原租賃合同期限內繼續使用該房屋,合同期滿后,經審核共同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繼續承租,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騰退。
4、承租人有義務配合工作人員的日常巡查和拍照核驗嗎?
答:有。住房保障部門和受托管理單位要定期開展公租房使用監督巡查、房屋安全檢查、舉報線索調查取證、違規行為約談等工作。巡查時,發現房屋安全隱患、違規使用房屋,應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5、承租人發現屋內或者公區有設備設施損壞,該如何處理?
答:屋內原有的設備設施損壞的,可向受托管理單位報修;公區有設備設施損壞的,可向小區物業部門報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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