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溫江區人才公寓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在租賃期間,因工作變動離開本市的會被收回,其他情況見正文。
先租后售人才公寓在租賃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收回:
(一)高端人才資格被撤銷;
(二)購買其他住房的;
(三)因工作變動離開本市的;
(四)年度考核評價不合格;
(五)擅自將住房轉租、轉借他人或改變使用用途的;
(六)累計6個月未繳納租金或相關費用的;
(七)婚前夫妻雙方均以個人名義租賃人才公寓的,婚后應退出其中一套;
(八)觸犯法律并被刑事處罰的;
(九)存在其他不適宜繼續租賃人才公寓情況的。
購買共有產權住房自購房合同備案之日起5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按原購買價格回購:
(一)因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特殊原因及由此造成的無力償還按揭貸款等情形,確需轉讓共有產權住房的;
(二)購買其他住房的;
(三)因工作變動離開本市的;
(四)自愿退出共有產權住房的;
(五)擅自將住房轉租、轉借他人或改變使用用途的;
(六)婚前夫妻雙方各自以個人名義購買了共有產權住房的,婚后應退出其中一套。
購買優惠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購房合同備案之日起2年內,人才購買其他住房或因工作變動離開本區的,須返還享受的購房款15%的政策性優惠。
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在租賃期間,房屋專有部分的維修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承擔。按共有產權方式銷售的人才公寓,在人才增購取得完全產權前,房屋專有部分的維修費用由人才與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按共有不動產份額比例分擔。
購買人才公寓后,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和高端人才應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管理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共有產權方式銷售的人才公寓,業主部分專項維修資金由人才與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在初次購買時按共有不動產份額比例分別交存。
開發建設單位或代管單位和高端人才共同申請辦理人才公寓房屋交易及不動產登記,按共有產權方式銷售的人才公寓不動產權證書上載明共有人、按份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額,注明房屋性質為“共有產權住房(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應按市場化方式提供物業服務,物業服務費及使用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人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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