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蒲江縣公租房后期管理中,承租人應當遵守相關管理規范,具體包括租賃期內不獲得其他住房,合理按照條件申請續租等, 詳見正文。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1、租賃期滿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2、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3、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4、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有困難暫時無法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經申請并經縣住建局同意,可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繳納租金。
5、 過渡期滿后仍不退還的,縣住建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并記入個人誠信記錄。
承租人有下列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解除租賃關系,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1、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2、 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3、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4、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5、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建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并記入個人誠信記錄;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政策來源:蒲江縣人民政府http://www.pujiang.gov.cn/pjxrmzf/c163074/2023-07/29/content_b46a763135f84b47b4a83959488168f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