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新都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本區戶籍家庭、本區戶籍單身居民、外來務工人員,詳細條件見正文。
本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本區戶籍家庭、本區戶籍單身居民、外來務工人員。
家庭年收入 9 萬元(含 9 萬元)以下或個人年收入在 4.5 萬元以下(含 4.5萬元),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承租本區公共租賃住房。
1.本區戶籍家庭、戶籍單身居民:家庭申請人口兩人(含兩人)以上,主申請人具有本區正式戶口(精神病人、生活不能自理人員需由監護人共同申請),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區無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單身人士申請,申請人在本區無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2.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人具有成都市行政區域戶籍或持有本區居住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區無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在本區工作,并與用人單位簽訂1 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連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2 年以上(含 2 年)。
3.跨鎮域務工人員:申請人具有本區正式戶口,本人及家庭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所轄鎮域內無農村自有住房,申請人在公共租賃住房所在鎮域務工,并與用工單位簽訂1 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連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3 個月以上。
4.本區各園區內用工單位可采取集體合租方式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注:自有住房是指:房改房、集資建房、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安居房(含安置房)、農村住房、國有直管公房、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住房及共有產權住房等。
家庭年收入低于 3.5 萬元(含 3.5 萬元)或個人年收入低于 2 萬元(含 2 萬元)年滿 35周歲的本區正式戶籍居民、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 16 平方米的、且未承租公房、無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可申請享受租金補貼。
申請人的直系親屬,在本區有 2 套(含 2 套)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積超過當年城鎮人均住房面積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須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沒有轉讓過房產(含購買、出售、贈與、離婚析產、拆遷貨幣補償或自行委托拍賣房產等),所轉讓房產面積計入自有產權住房面積,統一進行住房審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轉讓房產的(不含轉讓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情況),應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明確診斷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準后,所轉讓房產面積不計入自有產權住房面積。
本區組織人事部門認定的特殊專業人才、市級及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和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不受年齡或收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