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2023年1月9日,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減免退休保障對象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通知,詳見正文。
各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退休保障對象住房保障力度,減輕租金負擔,報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退休保障對象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租金減免對象
承租成都市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我市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
(二)主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中至少有一人是退休人員;
(三)本通知發布后,養老金上漲使家庭收入發生變化,租金繳交檔次由廉租租金標準調整為非廉租租金標準或非廉租租金標準檔次上調。
二、租金減免標準
租金減免標準為調檔后與調檔前租金標準差額的50%。
若調檔前租金標準為廉租租金標準,則以調檔前實際繳納的廉租租金作為調檔前租金標準的計算依據。
若調檔前租金標準為非廉租租金標準,則以調檔前應當繳納的非廉租租金標準作為調檔前租金標準的計算依據。
三、申請審核流程
(一)保障對象應當于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主動向街道辦事處(社區)提交相關資料進行資格復核。經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攜帶《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及身份證明前往所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的受托管理單位提出退休保障對象租金減免申請。
(二)成都市公共住房服務中心審核退休保障對象是否符合租金減免條件,對審核通過的進行租金減免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保障對象需申請資格復核,經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但未再發生租金調檔的,按照正常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不再進行租金減免;若資格復核時再次發生租金調檔,按照本通知第二條明確的減免標準重新進行租金減免。
四、其他事項
(一)對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退休保障對象租金減免:
1. 存在轉租、轉借等違規行為的;
2. 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3. 其他不予受理退休保障對象租金減免申請的情形。
(二)本通知適用于市本級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其他區(市)縣可結合屬地實際參照執行。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