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市高中階段學校統一招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試行)出爐,本地寶小編為打擊帶來成都市中考違規處理辦法詳情。
成都市高中階段學校統一招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規范成都市高中階段學校統一招生考試(指全市統一組織的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和化學5科的筆試,以下簡稱中考)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考試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結合成都市實際、考生年齡特點以及教育部《中小學生守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對參加中考的考生及其他相關人員(指標到校生、在校生等,下同)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對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遵循合法、公平、適當的原則。
第三條(實施主體) 成都市教育考試院(以下簡稱市教育考試院)、各區(市)縣招考機構及考點依據本辦法,對中考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四條(違紀行為)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考試規則》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3.在考場或考場周圍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經警告仍不改正的;
4.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5.將試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6.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或者在試卷、答題卡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題卡上標記信息的;
7.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8.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9.將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考生有本條所列第1款至第7款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扣除該科目考試筆試滿分的20%;考生有本條所列第8款考試違紀行為的,扣除該科目考試筆試滿分的50%;考生有本條所列第9款考試違紀行為的,取消該科目考試的筆試成績。
第五條(作弊行為)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使用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3.攜帶或傳、接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的;
4.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5.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題卡、草稿紙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6.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7.在答題卡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故意損毀他人試卷、答題卡或者考試材料的;
9.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10.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
第六條(考后認定的作弊行為) 招考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1.評卷過程中答案雷同,經核實屬實的;
2.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3.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4.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考試的筆試成績。
第七條(違規考生管理)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取消該科目考試的筆試成績:
1.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內容、答案、圖像等信息的;
2.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秩序,經教育不改正的;
3.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經教育不改正的;
4.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5.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的;
6.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八條(其他相關人員處理)在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其中,指標到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取消其指標到校生資格,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位;高中階段學校在校學生情節嚴重可開除學籍。
1.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2.參與、組織作弊的;
3.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九條(處理流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名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考員、督考員和考點主考及考生簽字確認;考生拒不簽字的,應注明情況??荚嚬ぷ魅藛T應向違規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暫扣保存通知書。
招考機構、考試工作人員發現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2名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并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視頻巡考或回放的相關資料可作為違規行為的處理依據。
第十條(考點認定) 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蓋考點公章認定后,報送上級招考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處理決定)考生(在校學生)在考試過程中出現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所列行為的,由考點學校記錄考生(在校學生)違規事實并認定考生(在校學生)違規行為,各區(市)縣招考機構簽署建議處理意見,在校學生還應由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出具建議處理意見,報市教育考試院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第六條所列行為的,由市教育考試院做出處理決定,并通知相關區(市)縣招考機構。
第十二條(申訴流程) 考生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對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考生違規處理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成都市教育局提出復核申請。
成都市教育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并在受理后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處理程序的。
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市教育考試院應予以補救。
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綜合素質評價) 考生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考試作弊行為將記入其綜合素質評價表。
第十四條(附則) 由全市統一組織的其他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筆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有效期)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2年。如遇上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調整,從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