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雙流機場乘車須知來啦,包括乘機時間須知、安全檢查須知、行李運輸須知、特殊旅客須知等。
乘機時間須知
成都雙流國際機場航班辦理值機手續開始時間,建議以航空承運單位對外公布的信息為準。
成都雙流國際機場國內航班辦理值機手續截止時間為航班起飛前45分鐘。國際/港澳臺航班辦理值機手續截止時間的標準尚未完全統一,建議咨詢航空承運單位。
安全檢查須知
(一)雙流機場為軍人提供依法優先服務:持有有效證件的軍人及隨行家屬(含軍人本人三人以內)乘坐國內航空公司的境內航班時可在值機、安檢及登機環節享受“軍人依法優先”服務。
1、用于證明軍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證》、《文職干部證》、《義務兵證》、《士官證》、《文職人員證》、《職工證》、《離休干部榮譽證》、《軍官退休證》、《文職干部退休證》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警官證》、《文職干部證》、《義務兵證》、《士官證》、《文職人員證》、《職工證》、《離休干部榮譽證》、《警官退休證》、《文職干部退休證》及軍?!秾W員證》。
2、安檢查驗軍人類有效乘機證件包括:《軍官證》、《文職干部證》、《義務兵證》、《士官證》、《文職人員證》、《職工證》、《武警警官證》、《武警士兵證》
(二)乘坐國內航班有效乘機身份證件規定
按照民航局有關規定,乘坐國內航班的有效乘機身份證件包括:
1、中國大陸地區居民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文職干部證、義務兵證、士官證、文職人員證、職工證、武警警官證、武警士兵證、海員證、旅行證、港澳地區居民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地區居民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外籍旅客的護照、外交部簽發的駐華外交人員證、行政技術人員證、國際組織人員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有效乘機身份證件。
2、十六周歲以下的中國大陸地區居民的有效乘機身份證件,還包括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學生證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3、對乘坐國內航班的有效乘機身份證件遺失、過期、損壞或者因故不能出示的中國境內公民,可憑下列證件或者證明乘機:
a.公安機關出具的貼有本人近期免冠證件照、加蓋專用章并注明有效期的《臨時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b.旅客申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公安機關出具的貼有本人近期免冠證件照、并加蓋戶籍專用章、注明有效期的《申領居民身份證回執》。
c.民航公安機關出具的有效期內的《乘坐民航飛機臨時紙質、電子身份證明》。
4、乘坐國內航班的境外旅客(包括外籍旅客,港、澳、臺旅客)因有效乘機身份證件遺失或者辦理有效乘機身份證件延期不能出示的,可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貼有本人近期免冠證件照、并注明有效期的護照報失證明、外國人簽證證件受理回執乘機。
5、辦理乘機手續期間使用的有效乘機身份證件應保持一致。
(三)乘機攜帶物品規定
1.禁止旅客隨身攜帶和托運的物品
(1)槍 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能夠發射彈 藥(包括彈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裝置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A、軍用槍、公務用槍,如: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
B、民用槍,如:氣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
C、其他槍 支,如: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境外槍 支以及各類非法制造的槍 支;
D、上述物品的仿真制品。
*備注:不屬于仿真槍、不構成槍 支認定標準的物品以及不具有危害性的子彈工藝品,作為托運行李運輸。對于與槍 支有明顯區別,不致造成誤解的玩具物品,可以作為行李物品運輸。
(2)爆炸或者燃燒物質和裝置
能夠造成人身嚴重傷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燒裝置(物質)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物質)的物品,主要包括:
A、彈 藥,如: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子彈(鉛彈、空包彈、教練彈);
B、爆破器材,如:炸藥、雷管、引信、起爆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
D、上述物品的仿真制品。
(3)管制器具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A、管制刀具,如: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或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后,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具;
B、軍警械具,如:警棍、警用電擊器、軍(警)用匕首、手銬、拇指銬、腳鐐、催淚噴射器;
C、其他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備注:少數民族因生活習慣佩帶、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于管制刀具,只準在民族自治區銷售、使用,成都地區不屬于民族自治區,所以藏刀、腰刀、靴刀等管制刀具不能隨身攜帶和托運乘機。
(4)危險物品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危險物品,主要包括:
A、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二氧化碳、水煤氣、打火機燃料及打火機用液化氣體;
B、自燃物品,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
C、遇濕易燃物品,如: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
D、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制品;
E、易燃固體,如: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
F、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如: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
G、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
H、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汞(水銀);
I、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5)其他物品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A、傳染病病原體,如: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
B、火種(包括各類點火裝置),如:打火機、火柴、點煙器、鎂棒(打火石);
C、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鋰電池(電動輪椅使用的鋰電池另有規定);
D、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飲料;
E、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緒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6)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2.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
(1)銳器
該類物品帶有鋒利邊緣或者銳利尖端,由金屬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強度足以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A、日用刀具(刀刃長度大于6厘米),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紙刀;
B、專業刀具(刀刃長度不限)如: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銑刀;
C、用作武術文藝表演的刀、矛、劍、戟等。
(2)鈍器
該類物品不帶有鋒利邊緣或者銳利尖端,由金屬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強度足以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棍棒(含伸縮棍、雙節棍)、球棒、桌球桿、板球球拍、曲棍球桿、高爾夫球桿、登山杖、滑雪杖、指節銅套(手釘);
(3)其他
其他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A、工具,如:鉆機(含鉆頭)、鑿、錐、鋸、螺栓槍、射 釘槍、螺絲刀、撬棍、錘、鉗、焊槍、扳手、斧頭、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標卡尺、冰鎬、碎冰錐;
B、其他物品,如:飛鏢、彈弓、弓、箭、蜂鳴自衛器以及不在國家規定管制范圍內的電擊器、梅斯氣體、催淚瓦斯、胡椒辣椒噴劑、酸性噴霧劑、驅除動物噴劑等。
3.隨身攜帶有限定條件但可以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
(1)旅客乘坐國際、地區航班時,液態物品應盛放在單體容積不超過100毫升的容器內隨身攜帶,與此同時盛放液態物品的容器應置于最大容積不超過1升、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僅允許攜帶一個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應作為行李托運;
(2)旅客乘坐國內航班時,液態物品禁止隨身攜帶(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妝品、牙膏及剃須膏除外)。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妝品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每種限帶一件、盛放在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00毫升的容器內、接受開瓶檢查)方可隨身攜帶,牙膏及剃須膏每種限帶一件且不得超過100克(毫升)。旅客在同一機場控制區內由國際、地區航班轉乘國內航班時,其隨身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出示購物憑證、置于已封口且完好無損的透明塑料袋中、經安全檢查確認)方可隨身攜帶,如果在轉乘國內航班過程中離開機場控制區則必須將隨身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作為行李托運;
(3)嬰兒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態乳制品、糖尿病或者其他疾病患者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態藥品(總量依據航程時間以及醫囑的服用量標準推算),經安全檢查確認后方可隨身攜帶;
(4)旅客在機場控制區、航空器內購買或者取得的液態物品在離開機場控制區之前可以隨身攜帶;
*備注:“液態物品”,包括液體、凝膠、氣溶膠等形態的液態物品。其包括但不限于水和其他飲料、湯品、糖漿、燉品、醬汁、醬膏;蓋澆食品或湯類食品;油膏、乳液、化妝品和油類;香水;噴劑;發膠和沐浴膠等凝膠;剃須泡沫、其他泡沫和除臭劑等高壓罐裝物品(例如氣溶膠);牙膏等膏狀物品;凝固體合劑;睫毛膏;唇彩或唇膏;或室溫下稠度類似的任何其他物品。
4.禁止隨身攜帶但作為行李托運有限定條件的物品
(1)酒精飲料禁止隨身攜帶,作為行李托運時有以下限定條件:
A、標識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裝內,每個容器容積不得超過5L;
B、酒精的體積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時,托運數量不受限制;
C、酒精的體積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時,每位旅客托運數量不超過5L。
5.禁止作為行李托運且隨身攜帶有限定條件的物品
充電寶、鋰電池禁止作為托運行李,隨身攜帶時有以下限定條件(電動輪椅使用的鋰電池另有規定):
(1)鋰電池及內含鋰電池的電子設備:
A、攜帶的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允許超過160Wh,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允許超過8g,超過標準的鋰電池應通過危險貨物手續進行運輸。
B、內含鋰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設備(如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電子行李牌等),應按如下規則攜帶運輸:
a.僅限旅客或機組為個人自用而攜帶。
b.建議作為手提行李攜帶;若作為托運行李,應完全關閉(不在睡眠或休眠模式),并采取措施防止意外啟動,保護設備不受損壞。
c.單個鋰金屬電池,鋰含量不應超過2g;單個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應超過100Wh。
d.額定能量大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安裝在設備上的鋰離子電池,應經運營人(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
C、備用鋰電池應按如下規則攜帶運輸:
a.只可放置在隨身行李中攜帶。
b.應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可將備用電池放置于原廠零售包裝中或對電極進行絕緣處理,比如將暴露的電極用膠布粘住或將電池單獨裝在塑料袋或保護袋中)。
c.單個鋰金屬電池,鋰含量不應超過2g;單個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應超過100Wh。
d.額定能量大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備用鋰離子電池,應經運營人(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且每人不應攜帶超過2塊。
(2)充電寶:
A、充電寶標識應全面清晰,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運營人(航空公司)批準;額定能量大于100Wh但不超過160Wh,應經運營人(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且每人不應攜帶超過2塊。
B、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或額定能量標識不清的充電寶。
C、充電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D、額定能量Wh的換算:
a.如果已知充電寶或鋰離子電池的標稱電壓(V)和標稱容量(Ah),額定能量Wh=V×Ah;
b.如果只標記有毫安時(mAh),需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如各航司存在差異條款,以較高標準的條款執行)
行李運輸須知
以下標準為一般規定,僅作為參考,具體請依照各家航空公司標準執行:
一、手提行李限制
乘坐國內航班,您的手提行李總重量不能超過5千克,體積每件行李不超過20×40×55厘米。
乘坐國際/港澳臺航班,您的手提行李總重量不能超過7千克(部分航空公司有特殊重量限制規定),體積每件行李不超過20×40×55厘米(三邊之和不超過115厘米)。
二、免費托運行李的重量限制
頭等艙—40千克;公務艙—30千克;經濟艙—20千克。
特殊旅客須知
成都雙流國際機場航空地面服務有限公司特殊旅客須知
一、特殊旅客范圍
特殊旅客包括重要旅客,病殘旅客(病患〈傷〉旅客、擔架旅客、輪椅旅客、盲人/聾啞人旅客),無成人陪伴兒童,老年人旅客,孕婦旅客,嬰兒旅客,犯罪嫌疑人及其押解人員,特殊餐飲旅客,醉酒旅客,額外占座旅客。
注:成人是指年滿18 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拒絕承運與限制運輸范圍
1. 不予承運的病患者
1.1 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承運人拒絕運輸或拒絕續程運輸
1.1.1患有傳染性疾病,如霍亂、傷寒、副傷寒、發疹性斑疹傷寒、痢疾、水痘、麻疹、天花、猩紅熱、白喉、鼠疫、流行性腦炎、腦膜炎、開放期肺結核、急性肝炎、黃熱病及其它傳染病。
1.1.2精神病患者,易于發狂,可能對其他旅客或者自身造成危害者。
1.1.3健康情況可能危及自身或者影響其他旅客安全者。
1.1.4酒精或其它毒品中毒者。
注:攜帶以上疾病的旅客在任何地點(售票處,機場值機、候機、登機、經停站、中轉站)地面服務人員發現后,必須拒絕運輸。
1.2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除為了挽救生命,經承運人預先同意并進行特別安排者外,承運人不予承運:
1.2.1處于嚴重或者危急狀態的心臟病患者,如嚴重的心力衰竭、呼吸急促、需深度吸氧、面有紫紺癥狀、健康狀況有可能危及自身或者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或者心肌梗塞(在旅行前六周之內曾發生過梗塞)者;
1.2.2嚴重的中耳炎,伴隨有耳咽管阻塞癥的患者;
1.2.3近兩周內患有自發性氣胸的病人或者做過氣胸整型的患有神經系統病癥的患者;
1.2.4大縱隔瘤,特大疝腫及腸梗阻的病人;
1.2.5頭部損傷顱內壓增高及顱骨骨折者;
1.2.6下頜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屬線連接者;
1.2.7在過去30 天內患過脊髓灰質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質炎患者;
1.2.8帶有嚴重咯血、吐血、出血、嘔吐或者呻吟癥狀的病人;
1.2.9近期進行過外科手術,傷口尚未完全愈合者。
與本規定有差異的部分參照承運人相關規定。
2 限制承運范圍
嬰兒、無成人陪伴兒童、患病旅客、殘疾人旅客、孕婦或犯人(含犯罪嫌疑人)、輪椅旅客、擔架旅客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運人及其有關承運人規定的條件下,經承運人及其有關承運人預先同意并在必要時做出安排后予以承運。
2.1 擔架旅客運輸條件
2.1.1擔架旅客受嚴格的載運限制。承運人每一航班的每一航段上,只限載運一名擔架旅客。
2.1.2需承運的擔架旅客,除滿足承運人病殘旅客承運需具備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2.1.3擔架旅客至少應提前2 天購票(不含航班起飛當日)。
2.1.4擔架旅客必須至少有一名醫生或者護理人員陪同旅行。
2.1.5處于休克狀態的擔架旅客拒絕承運。
2.1.6原則上不同意拆座椅,擔架旅客機上要求躺臥時的總長度不超過152CM,且不影響其他旅客的舒適為宜。
2.1.7擔架旅客若有其他特殊保障需要,只能在出票時提出。若需要拆卸座椅,受理的售票處必須經承運人同意,方可受理。
2.1.8如擔架尺寸大于152CM 且需要在飛機上放置擔架的,需要拆卸座椅進行保障。旅客依照航空公司關于擔架的銷售規定購買機票。
2.1.9對于需要在飛機上放置擔架且尺寸小于152CM 的,無需拆卸座椅,將擔架固定于三排座椅上。旅客本人須按照以上第8項規定購買客票。
2.1.10原則上擔架旅客不辦理聯程航班業務。
2.1.11根據中國民航CCAR121.574條的規定,不允許旅客私自攜帶氧氣袋乘機,需要時可使用機上專用醫療氧氣設備。目前承運人飛機上沒有配備專用醫療氧氣設備。在專用醫療氧氣設備沒有到位前,如旅客需要使用機上氧氣瓶的應在定座購票時事先提出申請,須經承運人同意并預先做出安排,承運人視情在飛機上可多配或者目的地補充氧氣的方式,以確保飛機到達目的地后的適航性。
2.1.12擔架旅客的免費行李額依據各航空公司針對擔架旅客免費行李額執行,擔架旅客自備的擔架及其輔助設備不計入免費行李額,可免費運輸。
2.2 輪椅旅客運輸條件
輪椅分類:
WCHC(WHEELCHAIR-S FOR CABINSEAT)輪椅——用以到達或者離開客艙座位。即旅客自己完全不能行動,需要一定的工具幫助他從候機室到達或者離開飛機旁,上下客梯和到達或者離開客艙座位(此類輪椅旅客被視為無自理能力輪椅旅客,運輸受到嚴格限制)。
WCHS(WHEELCHAIR-S FORSTEP)輪椅——用以上下客梯。即旅客可以自己走到或者離開客艙座位,需要一定的工具幫助他上下客梯和從候機室到達或者離開飛機旁(此類輪椅旅客被視為有半自理能力輪椅旅客,運輸受到一定限制)。
WCHR(WHEELCHAIR-S FORRAMP)輪椅——用以通過停機坪。旅客可以自己走到或者離開客艙座位和上下客梯,僅需一定的工具,幫助他從候機室到達或者離開飛機旁(此類輪椅旅客被視為有自理能力輪椅旅客,運輸不受限制)。
2.2.1旅客的電動輪椅、不可折疊的普通輪椅和拆卸下來的擔架不能放在客艙內運輸,而只能作為托運行李放在貨艙內運輸,無自理能力輪椅旅客,以及旅客攜帶的輪椅或者其他輔助設備的電池為危險品材料,需要承運人妥善包裝,旅客必須在航班離站48小時以前提出并得到承運人明確給予承運的答復,并在該航班開始辦理乘機手續1 小時前來到承運人或承運人代理人柜臺辦理乘機手續。
2.2.2輪椅旅客的承運條件,除滿足病殘旅客承運需要具備的相
應條件外,還需符合下列規定:
2.2.2.1只在機場地面和/或上下飛機時需要幫助的殘疾輪椅旅客,可不需要提供《診斷證明書》,應根據無自理能力殘疾輪椅旅客(WCHC)、半自理能力殘疾輪椅旅客(WCHS)、有自理能力殘疾輪椅旅客(WCHR),分別填寫適用的《乘機申請書》,以便承運人做好相應的服務保障安排。
2.2.2.2無自理能力輪椅旅客在整個旅途過程中,必須有家屬或其監護人陪同。
2.2.2.3如該輪椅旅客是病患旅客(肢體嚴重受傷或者損傷),屬于限制運輸的范圍,除在定座購票時填寫適用的《乘機申請書》外,還須在定座購票以及辦理乘機手續時交驗《診斷證明書》。
2.2.2.4自帶輪椅可免費運輸,可作為托運行李裝在貨艙內。
2.3盲人/聾啞旅客
2.3.1定義及應用
2.3.1.1盲人旅客,是指雙目失明的旅客,不是指眼睛有疾病的旅客(眼睛有疾病或者視力受到嚴重損傷的不屬于盲人旅客,應按病患旅客的有關規定辦理)。
2.3.1.2聾啞人旅客,是指因雙耳聽力缺陷或者不能說話的旅客。有耳病或者聽力受到嚴重損傷或者因病患使語言表達能力受到限制或者聲帶受到嚴重損傷的旅客,應按病患旅客的有關規定辦理。
2.3.2分類
2.3.2.1無成人陪伴(單獨旅行)的盲人旅客或者無成人陪伴(單
獨旅行)的聾啞人旅客;
2.3.2.2有成人陪伴的盲人旅客或者有成人陪伴的聾啞人旅客。
2.3.3運輸條件
2.3.3.1不滿16 周歲的盲人或者不滿16 周歲的聾啞人單獨乘機,承運人不予承運。
2.3.3.2盲人或者聾啞人的承運條件,除滿足病殘旅客承運需要具備的相應條件外,還需符合下列規定。
2.3.3.3盲人或者聾啞人在航空旅行過程有成人陪伴同行,該盲人或者聾啞人按一般旅客運輸(此類旅客運輸不受限制)。
2.3.3.4單獨旅行的盲人或者單獨旅行的聾啞人,必須在定座時提出申請,經承運人同意后,在航班離站前48 小時內購票,(此類旅客運輸受限制)。
2.3.3.5單獨旅行的盲人旅客,必須具備自己走動、能夠照料自己、在進食時不需要其他人幫助的能力。
2.3.3.6無成人陪伴的盲人旅客或者無成人陪伴的聾啞人旅客,應由其家屬或者他的照料人在始發站陪送到上機地點,在到達站在下機地點予以迎接。
2.3.3.7盲人如需攜帶導盲犬或者聾人如需攜帶助聽犬,必須在申請定座時提出,經承運人同意方可攜帶。
2.3.3.8盲人攜帶的導盲犬或者聾人攜帶的助聽犬應具備必要的檢疫注射證明和檢疫證明書。在申請定座和辦理乘機手續時,應向承運人出示此種證明。
2.3.3.9導盲犬或者助聽犬經承運人同意可免費攜帶進入客艙或者裝在貨艙內運輸,連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費運輸而不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但是,在中途不降停的長距離飛行航班上,承運人不接受導盲犬或者助聽犬的運輸。
2.3.3.10帶進客艙的導盲犬或者助聽犬,須在上飛機前為其戴上扣套和系上牽引繩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讓其任意跑動。同一客艙內只能裝運一只導盲犬或者一只助聽犬。
2.3.3.11裝在貨艙內運輸的導盲犬或者助聽犬,其容器的特性必須堅固。該容器應當能防止導盲犬或者助聽犬破壞、逃逸和伸出容器外,并能防止糞便滲溢,以免污染飛機設備和其他物品。
2.3.3.12單獨旅行的盲人/聾啞人旅客或者盲人攜帶的導盲犬或者聾人攜帶的助聽犬,如為聯程運輸,應取得有關承運人的同意后方可受理。
2.4無成人陪伴兒童
2.4.1定義
無成人陪伴兒童(亦稱無伴兒童)是指年齡滿5 周歲但不滿12 周歲,沒有年滿18 周歲且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機的兒童。
2.4.2運輸條件
2.4.2.1無成人陪伴兒童應由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陪送到乘機地點,并在兒童的下機地點安排人予以迎接和照料,并提供接送人姓名、地址和聯系電話號碼。
2.4.2.2無成人陪伴兒童的承運必須在定座時預先向始發站承運人的售票部門提出,其座位必須根據我公司相關承運規定得到確認。
2.4.2.3承運人僅接受不換機的情況下的無成人陪伴兒童的運輸。運輸的全航程包括二個或二個以上航段時,不論是由同一個承運人或由不同的承運人承運,在航班經停站,應由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安排人員予以接送和照料,并應提供接送人的姓名和聯系地址、電話。
2.3.3.4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在上述航班銜接站安排人接送有困難,而要求由承運人或當地雇請服務人員照料兒童時,應預先提出并經承運人同意后,方可接受運輸。
2.3.3.5兒童父母或監護人應向承運人提供在航班到達站安排的接送人姓名、聯系地址、電話,售票人員應向接送人核實后方可接受。
2.3.3.6由于承運人對無成人陪伴兒童負有責任并需提供特殊服務和照顧,對同一航班的其他旅客會有一定的影響,所以每一航班運送的無成人陪伴兒童數量依據承運航空公司的規定有一定限制。
2.3.3.7由于航空公司對無成人陪伴兒童負有責任并需提供特殊服務和照顧,對同一航班的其他旅客會有一定影響,所以每一航班運送的無成人陪伴兒童數量應有一定的限制。
2.5老年人旅客
2.5.1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2.5.2分類
注:一般情況下,按照老年人服務需求,將老年人旅客分為無特殊服務需求老年人旅客、一般服務需求老年人旅客和特殊服務需求老年人旅客三種類型。
2.5.2.1無特殊服務需求老年人旅客,是指身體健康或者自認為身體健康,有自理能力,在航空旅途過程中不需要承運人給予特別照顧的老年人旅客。此類旅客可按一般旅客進行運輸。
2.5.2.2一般服務需求老年人旅客,是指因年齡偏大,在航空旅途過程中需要承運人提供某種或者多種服務的老年人旅客。
2.5.2.3一般服務需求老年人旅客需求內容:長距離行走體力不支,需要輪椅代步;身體殘疾或年邁,需要手杖或拐杖支撐行走;聽力或視力不好、語言或文字溝通有障礙,對乘機流程和環境不熟悉,無法順利辦理登機牌、候機、上下飛機、到達領取行李整個過程,需要給予引導;因自身身體原因,需要特殊餐食;需要特殊機上座位;其他的一般需求。
2.5.3運輸條件
2.5.3.1老人應由陪護人協助辦理乘機手續,并在到達地點安排人員予以迎接和照料。運輸的全航程包括兩個或兩個以上航段時,在航班經停站,應由陪護人員安排人員予以接送和照料,并提供接送人員的姓名和聯系地址、電話。
2.5.3.2如老人的陪護人,在上述航班經停地點安排人員有困難,而要求由承運人或地面代理人服務人員照料老人時,應預先提出并經承運人同意后,方可接受運輸。
2.6孕婦旅客
2.6.1運輸條件
2.6.1.1懷孕不足8 個月(32周)的孕婦乘機,除醫生診斷不適宜乘機者外,依照航空公司運輸總則要求在提出乘機申請時應填寫“特殊旅客(孕婦)乘機申請書”,按一般旅客接受運輸(此類旅客運輸不受限制)。
2.6.1.2懷孕超過8 個月(32 周)(含)但不足9 個月(36 周)的健康孕婦,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乘機,應在乘機前72小時內交驗由縣、市級或者相當于這一級(如國家二甲級)以上醫療單位蓋章和醫生簽字的“診斷證明書”,且注明在XX日前適宜乘機有效?!霸\斷證明書”的內容包括旅客姓名、年齡、懷孕時期、預產期、航程和日期、適應于乘機以及在機上需要提供特殊照料的事項,經承運人同意后方可購票乘機(此類旅客運輸受限制)。
2.6.1.3下列情況,承運人不予承運:
A、懷孕9 個月(36 周)(含)以上者;
B、預產日期在4 周(含)以內者;
C、預產期臨近但無法確定準確日期,已知為多胎分娩或者預計有分娩并發癥者;
D、產后不足7 天者。
注:由于飛機是在高空飛行,高空空氣中氧相對減少,氣壓降低。因此,對孕婦乘坐飛機有一定的限制條件。盡管有研究表明妊娠期的任何階段乘坐飛機都是安全的,但是,為了慎重起見,各承運人通常對孕婦乘機制定了一些運輸規定,只有符合運輸規定的孕婦,承運人方可接受其乘機。
只要無需醫療照顧,懷孕的乘客同樣可以享受旅行。然而,懷孕期達到或超過32周的乘客需要提供一份在乘機前72小時以內填開的醫療診斷證明。
2.7 嬰兒旅客
2.7.1運輸條件
出生不足14 天的嬰兒和出生不足90 天的早產嬰兒,承運人不予承運。
注:由于新生兒的抵抗力差,呼吸功能不完善,咽鼓管又較短,鼻咽部常有粘液阻塞,飛機升降時氣壓變化大,對身體刺激大,新生兒又不會做吞咽動作,難以保持鼓膜內外壓力平衡,因此,對嬰兒乘坐飛機要有一定的限制條件,承運人規定上述嬰兒不能乘機。
2.7.1.1不滿兩歲的嬰兒按正常票價的10%購票,不占座位。
2.7.1.2嬰兒應由年滿十八周歲以上成人攜帶方可。每一成人只能攜帶一名按正常票價的10%購票的嬰兒,超過數量的嬰兒應按正常票價的50%購票,并單獨占座位。
2.7.1.3嬰兒免費行李額依照客票所列的免費行李額執行。
2.7.1.4為便于運行控制、保證旅客的服務質量,依照航空公司機型和乘務配置的限制對航班嬰兒人數進行限制;
3.其它
3.1 限制承運出港特殊旅客在備齊以上乘機手續后,請到指定
值機柜臺辦理乘機手續或尋求現場導乘人員協助辦理,并由地面服務人員送至機上,與機組完成乘機手續交接后,完成服務。
3.2 限制承運進港特殊旅客在地面服務人員與機組人員完成乘
機手續交接后,并依據《特殊旅客服務單》清點隨身物品后由地面服務人員全程引領至國際或國內到達出口,并與接機家屬當面完成特殊旅客的交接手續后,由接機家屬簽字確認,完成服務。
3.3 以上說明如有不全之處,請向現場承運人或機場代理工作人員詳詢。
本須知僅適用于成都雙流國際機場航空地面服務有限公司代理航空公司的國內運輸服務;
本須知的未盡事宜和有差異的部分參照承運人相關規定。
溫馨提示:微信搜索并關注公眾號【成都本地寶】,在對話框回復【雙流機場】即可獲取成都雙流機場航班動態/狀態查詢入口,航線分布,獲取乘機指南、包括出行路線、咨詢電話、停車收費等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