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近日,成都天府國際機場發布,《成都天府國際機場凈空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詳見下文:
成都天府國際機場凈空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成都天府國際機場(以下簡稱“天府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確保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四川省民用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條例》《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運輸機場凈空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天府機場的凈空環境保護。
第三條四川省機場集團公司成都天府國際機場分公司(以下簡稱“天府公司”)具體負責機場凈空環境日常管理、組織協調等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是指以天府機場基準點為圓心,水平半徑55公里的空間區域。
第五條天府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規劃、公安、氣象、環保、無線電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履行民用機場凈空環境保護職責。
第六條 天府公司與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工作協調,建立完善工作責任制和定期協調機制,每年根據工作實際,召集相關單位開展凈空協調會,研究解決凈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
(十一)修建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十二)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動。
第十條在天府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新建、改(擴)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征求民航四川監管局的意見。
第十一條以下情形,應當由民航西南管理局進行凈空審核:(一)擬使用遮蔽原則的建設項目;
(二)建(構)筑物最高點絕對標高超過原地面標高250米(含)以上的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其他凈空審核程序參照《運輸機場凈空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對于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未納入地方人民政府規劃部門審批的通信鐵塔、廣告牌等,地方人民政府應建立相關審核機制,保證其高度滿足凈空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天府公司負責凈空保護區內的巡視檢查工作。巡視檢查中發現升空物體等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情況,應當立即制止消除影響;無法立即消除影響的,應當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巡視檢查中,發現疑似新增障礙物時應立即組織測量,核實超高情況,確認超高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發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礙物位置和高度,視情采取臨時限制措施;
(二)立即報告民航四川監管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三)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其對運行安全的影響程度;
(四)積極協調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礙物??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
對于能夠當場拆降(或拆除)的,當天消除安全隱患;
對于在建項目,立即責令停工,及時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設單位設置障礙物標志和障礙燈;
對于已經建成的障礙物,查明原因后及時加以處理;拆降前要求建設單位或業主設置障礙物標志和障礙燈;
(五)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正式測量。如測繪單位的測量成果與機場自測結果不符,應重新發布航行通告。同時,將測量結果報民航四川監管局;
(六)調查新增超高障礙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屬性、建設/囤工年份等,形成調查分析報告,報民航四川監管局;
(七)拆降工作完成后應組織復測,并將復測結果報民航四川監管局復核。
第十五條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設置22萬伏以上(含22萬伏)的高壓輸電塔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設置障礙燈或者標志,保持其正常狀態,并向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障礙物,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規定予以設置標志和障礙燈,并保持原有障礙物的標識清晰有效。
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民用機場的公告發布前,在依法劃定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內存在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十八條新建、擴建民用機場的公告發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依法劃定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內修建、種植或者設置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由障礙物體所在地的區(市)人民政府責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修建、種植或者設置該障礙物體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十九條本辦法未規定的有關機場凈空環境保護規定或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或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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