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權威發布!春節馬上到了!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發布,禁燃區域有調整!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減少空氣污染,改善環境質量,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城鄉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移風易俗,營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成都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簡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為煙花爆竹禁燃禁放區。
本市舉行重大慶典活動需要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民政、生態環境、交通、應急、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等相關行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保護環境、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本規定禁止行為的,有權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成都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由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本規定造成損害后果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沒有變化,繼續執行該規定!
溫馨提示:微信搜索【成都本地寶】公眾號,關注后回復【煙花爆竹】,即可獲取2024成都各區及四川各市州煙花爆竹燃放最新規定和范圍,包括售賣點位和處罰標準,持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