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公積金發布了,2024年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執行標準(征求意見稿),將對這兩項數據進行調整。
2024年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執行標準(征求意見稿)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執行標準的通知》(成公積金委〔2019〕2號)和《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通知》(成公積金委〔2021〕7號)等文件精神,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成府發〔2022〕11號)和《成都市統計局關于2023年全市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公告》,擬公布2024年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執行標準,有關事項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要求執行。
二、依據《成都市統計局關于2023年全市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公告》中公布的我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數據,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標準調整為31362元。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相關規定,執行以下標準:四川天府新區、成都東部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2100元;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1970元。
四、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繼續執行相關規定,繳存單位應在5%~12%的范圍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
五、繳存基數上、下限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進行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相關調整工作原則上應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
政策來源,成都公積金中心,https://cdzfgjj.chengdu.gov.cn/cdgjj/c1156333/2024-06/26/content_1bfe7b99bfe045fba016af84f11e49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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