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臺灣居民從臺灣、香港、澳門地區來大陸的,可以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或委托的有關機構申請。
受理機構
臺灣居民從臺灣、香港、澳門地區來大陸的,可以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或委托的有關機構申請。
未持有效出入境證件抵達入境口岸的,可以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臺胞證(以下簡稱“一次臺胞證”)。
入境后,可以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五年多次出入境有效臺胞證(以下簡稱“五年期臺胞證”)或一次臺胞證。
申請材料
臺灣居民申請臺胞證應當接受受理機構有關詢問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3、交驗本人有效的臺灣地區身份證和臺灣地區出入境證件。沒有身份證的,交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有關證件交驗原件,留存身份證或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的復印件或者電子掃描件。
父母雙方為臺灣居民,本人在大陸出生,已取得臺灣地區入臺許可的,應當交驗申請人父母臺胞證、本人出生證明。
申請方式
臺灣居民應當本人前往受理機構提出申請,但下列情形可以除外:
(一)已滿(含)60周歲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二)未滿16周歲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或監護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三)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四)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規定可以代為申請的其他情形。
被委托人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監護人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或者戶籍謄本等監護關系證明,代辦單位的代辦人應當提交單位公函。以上監護人、代辦人、被委托人均應當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并提交證件復印件或者留存電子掃描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應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審批時限
(一)受理臺胞證申請后,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將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簽發;因所在地交通不便或需異地核查材料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
(二)一般情況下,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臺胞證不超過30分鐘。因特殊原因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的,經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辦證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三)臺灣居民因奔喪、治療重癥、探望危重病人、處理境外突發事件、出境參加緊急會議和談判、簽訂合同及入學報到時間臨近、已定妥行程但臨行前證件遺失損毀等緊急事由急需出境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先審批辦理。五年期臺胞證的加急辦理時限為5個工作日,一次性臺胞證的加急辦理時限為3個工作日。
換發情形
臺灣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換發臺胞證:
(一)五年期臺胞證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
(二)持一次臺胞證申請換發五年期臺胞證的;
(三)持本式臺胞證申請換發電子臺胞證的;
(四)本人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
(五)需要換發的其他情形。
臺灣居民申請換發臺胞證,應當填寫《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表》,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交驗原持有臺胞證原件并留存復印件。
補發情形
住宿登記
其他注意事項
(一)同時具有大陸戶籍,且愿意保留臺灣身份的臺灣居民,應當在申辦大陸居民赴臺定居手續并注銷大陸戶籍后,申請辦理臺胞證。
(二)持有有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臺灣居民,需本人書面提請自愿作廢并上繳該證件后,申請辦理臺胞證。
(三)同時具有臺灣和大陸戶籍的臺灣居民在口岸申請時,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將簽發一次入境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申請人入境后應當盡快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辦大陸居民赴臺定居手續,并注銷大陸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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