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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成都靈活就業公積金政策全文
2024-02-04 14:21【我要糾錯】

【導語】:2024最新的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來啦,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宗旨) 為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試點工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實施主體)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心)負責辦理靈活就業人員繳存、提取與貸款等業務。

  第四條(管理原則)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以下管理原則:

  (一)協議繳存,補貼激勵;

  (二)責權相配,存貸掛鉤;

  (三)分類核算,風險防控。

  第五條(委托辦理) 成都公積金中心在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合作銀行中,依法依規選擇試點合作銀行。

  第六條(服務渠道)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可通過線上、線下多渠道辦理,成都公積金中心服務網點及12329熱線等渠道提供咨詢。

  第七條(管理監督) 成都公積金管委會負責對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相關政策的決策及監督實施,成都公積金中心負責業務管理與運作。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管理接受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監管司、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及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營管部等部門監督。

  第二章 繳存管理

  第八條(繳存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體經營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員、新就業形態人員等靈活就業人員,均可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第九條(繳存協議)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開戶登記時應與成都公積金中心簽訂繳存協議,約定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

  第十條(繳存方式及金額)靈活就業人員繳存采取自主靈活方式,無繳存頻率限制,最低繳存金額不低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

  第十一條(個稅扣除)靈活就業繳存人(以下簡稱繳存人)在不超過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中,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所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第十二條(繳存利率)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三章 提取管理

  第十三條(提取條件) 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其申請提取的繳存資金存儲時間應達到6個月(含)以上,未滿6個月的不得提取。

  第十四條(提取范圍) 繳存人符合下列專用性管理要求的,可以提取繳存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

  (四)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

  (五)出國(境)定居的;

  (六)其他允許的政策性提取情形。

  第十五條(提取計息) 違反專用性管理要求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按活期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支持首付) 繳存人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可同時提取未納入貸款額度計算的繳存余額用于支付首付款。

  第四章 貸款管理

  第十七條(貸款范圍) 繳存人購買本市自住住房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八條(貸款條件) 繳存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及本市房地產調控政策規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參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間不少于12個月;

  (四)已支付不低于規定比例的首付款資金;

  (五)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

  (六)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七)個人信用良好;

  (八)所購住房符合本市不動產管理部門抵押登記辦理要求。

  第十九條(存貸系數) 繳存人每筆繳存資金的存貸系數根據資金存儲時間按月設定,成都公積金中心根據流動性狀況動態調整并及時發布。

  第二十條(貸款額度)成都公積金中心根據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每筆繳存資金存儲時間對應的存貸系數分段綜合計算可貸額度,并結合其收入情況、還貸能力系數、信用狀況、貸款期限、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購買住房價格等因素綜合評估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貸款額度由成都公積金中心根據流動性狀況和市場房價水平進行測算并報成都公積金管委會確定。

  共同借款人為單位繳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可貸款額度各按其規則合并計算。

  第二十一條(組合貸款) 繳存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額度不能全部滿足其貸款需求時,可同時向試點合作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組合貸款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與住房公積金貸款應設定同一抵押物;組合貸款的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原則上保持一致。處置抵押物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與住房公積金貸款按各自的債權比例受償。

  第二十二條(互認互貸) 符合規定條件的異地靈活就業繳存人,購買成都市行政區域內自住住房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三條(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應以整年計算,最短為1年,最長為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后5年;符合貸款申請條件的兩人及以上借款申請人,可按期限較長的一方計算貸款期限。

  第二十四條(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二十五條(還款方式)貸款期限1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貸款期限1年以上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以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的方式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六條(余額還貸)繳存人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后,應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其申請貸款時納入貸款額度計算的存儲資金,只能用于按月直沖還貸,不足部分自行補足。

  第二十七條(貸款擔保)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采取抵押、質押、保證三種方式,具體的擔保方式由成都公積金中心確定。

  第二十八條(貸款結算) 共同借款人分屬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和單位繳存的,其貸款發放、回收按各自渠道進行結算。

  第二十九條(貸款違約) 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成都公積金中心及試點合作銀行應按合同約定追究借款人違約責任,其個人不良信用記錄按規定上報。

  第三十條(風險管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成都公積金中心承擔。成都公積金中心應加強貸款風險管理,建立健全貸款風險準備金提取與呆賬核銷機制,切實防范和化解貸款風險。

  第五章 繳存補貼

  第三十一條(補貼方式) 繳存人賬戶中存儲時間滿1年的資金部分,每年給予0.5%—1%的繳存補貼。每個繳存人享受補貼的金額合計不超過1萬元。

  第三十二條(補貼終止) 繳存人發生住房公積金貸款后,不再享受繳存補貼。

  不符合專用性管理要求提取或異地轉出住房公積金的,不得享受繳存補貼。

  第三十三條(補貼支出) 繳存補貼在住房公積金業務支出中列支。

  第六章 賬戶管理與轉移

  第三十四條(賬戶管理) 繳存人只能維持一個正常繳存賬戶。繳存人進入建制單位繳存的,其原有賬戶不再繳存,使用管理各按相應規則進行。

  第三十五條(轉移接續)本市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繳存人需要將繳存賬戶存儲余額轉入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人需要將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轉入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體系的,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賬戶轉移接續手續,轉移后原賬戶注銷。異地轉入的靈活繳存資金,申請提取、貸款時的資金存儲時間由原繳存地時間和轉入地時間合并計算,享受補貼的資金存儲時間從轉入時開始計算。

  第七章 增值收益管理

  第三十六條(專戶管理)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產生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

  第三十七條(使用管理)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產生的增值收益使用順序如下:

  (一)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

  (二)上繳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第三十八條(方案審批) 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由成都公積金管委會審批通過后執行,接受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監督。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條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提取死亡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死亡的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依法處置。

  第四十條本辦法實施后,不再新增個人自愿繳存者。原個人自愿繳存者可將賬戶余額轉入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體系,計算貸款額度的資金存儲時間可連續計算,計算補貼的資金存儲時間按轉入時間計算;未轉入的,可按照與成都公積金中心原有簽訂的《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協議》繼續繳存,提取使用權利參照成都公積金管委會制定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相關業務管理細則由成都公積金中心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若與國家關于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的相關要求不一致的,及時進行調整。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成都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成公積金委〔202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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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來源:https://cdzfgjj.chengdu.gov.cn/cdgjj/c1156360/2024-01/31/content_1044086e6ed14592a3926e4292b47021.shtml?ErnA2UlbEv09=170702678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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