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自2024年2月20日起申請人擁有本市合法穩定的住所,連續居住按10分/年累積計算,滿6個月的積5分。
自2024年2月20日起
申請人擁有本市合法穩定的住所,連續居住按10分/年累積計算,滿6個月的積5分
與之前政策的變動:
穩定居住指標。突出合法穩定住所,提高該項指標加分值,由原5分/年提高至10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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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閱讀:
居住證積分指標包括:穩定就業、穩定居住、技術技能、個人貢獻、年齡指標等加分項,以及個人不良信用、違法犯罪等減分項,總積分為各加分項指標之和扣除各減分項所得結果。
2024年2月20日前實施政策:
申請人擁有合法自有住房或辦理租賃登記的住房,連續居住按5分/年累積計算。截止申請日上月底上溯計算:
1、申請人連續在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中同一區行政范圍內居住的,按2分/年加分累積計算,最高不超過10分,不滿1年不得分;
2、在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中同一縣(市)行政范圍內居住的,按4分/年加分累積計算,最高不超過20分,不滿1年不得分;
3、在成都東部新區居住的,按6分/年加分累積計算,最高不超過30分,不滿1年不得分。
政策來源,https://cdgaj.chengdu.gov.cn/rkb/showNew/noticeS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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