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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購房政策最新消息2023
2023-08-28 20:30【我要糾錯】

【導語】:8月28日,成都住建出臺通知,包括優化商品房銷售政務服務、支持商品住房現房銷售、144平米以上房源不再實施公證搖號、優化無房居民家庭認定標準。

  8月28日,成都住建出臺通知,內容如下:

  成都出臺通知 優化商品房銷售政務服務

  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商品房銷售政務服務效能,營造對市場主體更加友好的發展環境,成都市住建局出臺《關于優化商品房銷售政務服務工作的通知》。

  提升商品房銷售征詢效率

  屬地政府(管委會)加強落實土地出讓合同履約監管責任,只對涉及產業關聯項目落地、產業條件落實、項目自持物業、不可分割銷售物業的項目在辦理相關批次預售許可(現售備案)前出具征詢意見,對其他事項加強日常監管,不再出具征詢意見。

  優化成品住宅裝修信息備案方式

  開發企業可根據報規報建等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成品住宅裝修信息備案的樓棟范圍,在完成每批次預售房源最多的樣板間裝修后,可一次性辦理相應范圍內全部樓棟成品住宅裝修信息備案。

  合理確定預售許可最低規模

  商品住房項目可按棟辦理預售許可。開發企業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竣工時限進行建設,屬地監管部門須加強土地出讓開竣工履約監管,依法依規對逾期項目進行處置。

  完善網簽備案管理

  除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3倍及以上的項目、定向銷售項目、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端人才購買的商品住房外,買賣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辦法》(成住建發〔2020〕187號)規定的條件辦理網簽備案注銷和變更業務。進一步優化網簽備案服務效能,利用實人認證、電子簽名等技術,推廣使用房屋交易電子合同。

  本通知自2023年8月29日起實施。

  成都出臺通知 支持商品住房現房銷售

  為切實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轉型升級,推動高質量發展,成都市住建局印發《關于支持商品住房現房銷售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

  一、銷售條件

  (一)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

  (二)完成配建的公共服務設施,因分期建設暫未完成的,應提交附近可供過渡使用的公共服務設施管理單位出具的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和按時完成配套建設的書面承諾,且完成住宅周邊道路、場地及隔離措施;

  (三)完成申請樓棟所在施工許可證所載建設內容和規劃核實內容,完成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手續,項目“所見即所得、款清即交房”;

  (四)承諾在銷售階段不設置抵押;

  (五)現房銷售最低規模為棟。

  二、價格申報

  對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履約協議)等未約定清水銷售價格、符合現房銷售條件的商品住房項目,開發企業可按不高于周邊“雙限地”限價水平申報清水銷售價格。其他商品住房項目按原有規定執行。

  三、加強監管

  (一)開發企業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應陪同購房人或其委托人查驗意向購買房屋現狀及基礎設施設備、相關公共設施等情況,查驗情況在合同中進行確認。

  (二)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住房時,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購房人支付全部購房款之日即可交付商品住房。

  (三)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大對商品住房項目銷售信息公示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開發企業在銷售現場醒目位置公示現房銷售備案信息和不利因素。

  (四)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開發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向購房人交付現房銷售的商品住房。發現不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等不履行承諾情況的,依法依規處置,并予以不良信用記錄。

  (五)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與屬地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等部門監管聯動,及時收集相關部門對商品住房銷售現場的監督檢查情況,同時將住建部門發現的問題線索推送有權部門依法查處。

  四、提高效能

  各區(市)縣在開發企業辦理并聯竣工驗收(5個工作日)及竣工驗收備案(即辦)、維修資金繳存(即辦)、不動產首次登記(2個工作日,不含實地查看時間)等環節應進一步優化流程、提升效率,嚴格辦理時限,優化現房銷售政務服務。

  五、強化協作

  住建、金融、稅務、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研究制定信貸、稅費、不動產登記等支持政策,鼓勵現房銷售。

  成都住建局、司法局出臺補充通知

  144平米以上房源不再實施公證搖號

  為提高企業商品房銷售效率,更好滿足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成都市住建局、成都市司法局印發《關于優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證搖號有關規定的補充通知》。

  擴大開發企業自行組織銷售范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再實施公證搖號:

  (一)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不含144平方米)的房源;

  (二)取得現售備案意見書的項目。

  優化無房居民家庭認定標準

  購房家庭中至少有一名登記購房人符合我市住房限購政策,且購房家庭在我市無自有產權住房的,認定為無房居民家庭。

  本通知自2023年8月29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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