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成都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初次申報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不含5年)的,補貼期限累計最長不超過5年,其他就業困難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補貼期限累計最長不超過2年。
補貼期限及資金來源
1、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初次申報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不含5年)的,補貼期限累計最長不超過5年,其他就業困難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
2、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補貼期限累計最長不超過2 年;
3、市政府確定的其他人員按其規定執行。
已按原規定領取了社會保險補貼(含用人單位吸納社會保險補貼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其補貼期限相應扣減。本補貼所需資金由各區(市)縣就業專項資金和殘疾人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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